原標題:外交部駐港公署及香港特區政府要求英方停止干預香港事務
中新社香港2月25日電(記者林宇星)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24日回應英國最新發佈的《香港問題半年報告》, 指香港事務純屬中國內政,要求英方謹言慎行, 停止干預香港事務。
外交部駐港公署網站當晚發佈其發言人就英國外交部最新一份《香港問題半年報告》答記者問。發言人說,香港回歸以來,中央政府全面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 嚴格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 「一國兩制」實踐取得舉世公認的成功,香港繼續保持繁榮穩定,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前所未有的權利和自由。中央政府貫徹「一國兩制」的決心堅定不移,不會改變。
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發言人重申,香港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事務純屬中國內政,任何外國無權干涉, 英方對香港的所謂「責任」並不存在, 要求英方謹言慎行,停止干預香港事務。
同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言人回應傳媒有關《香港問題半年報告》的查詢時表示,回歸以來, 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港人治港」, 充分體現「一國兩制」得到全面和成功落實,這已是國際社會有目共睹的。
特區政府發言人說,外國政府不應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
原標題:違法所得170萬卻被扣了1007萬服刑被告人向紀委討要近800萬財產
因為「居企混同」的經營管理模式,又是商人又是居委會主任的沈友金因職務侵佔和挪用公款共計170萬餘元而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法院同時判決追繳他全部的違法所得。在判決後,當地紀委收繳沈友金1007萬餘元財產,對此,沈友金的家人提出複查,其律師表示,在法院判決後,追繳的財產金額應該按照判決執行,紀委扣繳被告人財產,無論是主體資格還是扣繳的數目,在合法性上都有待商榷。
今天,重案組37號就帶大家來看這起服刑被告人要求紀委返還財產的案件。
&委公佈沈友金被開除黨籍的文件 代理人提供▲紀委公佈沈友金被開除黨籍的文件代理人提供
商人接管負資產企業實行「居企合一」
今年61歲的沈友金原算是一個「政商」結合體:一方面他曾任擔任江蘇宿遷市宿城區幸福街道東大居委會的黨支部書記以及幸福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副書記,同時他還是私營企業宿遷市制繩廠的負責人。
作為集體企業的宿州市宿遷市制繩廠設立於1992年,一開始屬於宿城東大小學的校辦企業,在2003年經歷改制。根據宿州市宿城區幸福街道產權制度改革指揮部的改制文件顯示:制繩廠由沈友金「零」資產買斷,成為了其私營企業,但沈友金接受該廠的前提是,要承擔此前的債務,並承擔居委會工作人員以後的工資,根據資料顯示,改制前,該廠剝離部分資產後的實際淨資產為負69萬元。
據代理律師介紹,在當時集體企業改革的時代背景下,沈友金這類雙重身份屬於「居企合一」的一個典型。所謂居企合一,是企業主擔負着私營企業經濟發展和居委會開展工作的雙重任務,負責人兼具經營管理與行政管理雙重身份。
身兼居委會支部書記和制繩廠負責人的沈友金,在管理和經營方面實行「居企混同」,即將二者在經濟上一體運行:企業人員和居委會工作人員交叉使用,企業租用的辦公用房與居委會租用辦公用房也在同一院落,企業與居委會之間的財務和賬目也難分清……這些為其後來被判刑入獄埋下了隱患。
&繩廠的改制文件 代理人提供▲制繩廠的改制文件代理人提供
擅用居委會拆遷款被控兩宗罪
&年,沈友金被刑事拘留,檢方所指控沈友金的犯罪事實主要就集中在2003年他接手制繩廠以後。
法院最終認定沈友金兩項罪名,一是職務侵佔,法院查明的犯罪事實是2003年下半年,沈友金時任東大居委會黨支部書記期間,東大居委會一直租用房管處房屋辦公,在東大街拆遷過程中,東大居委會獲得拆遷補償款元。
經沈友金安排,2003年12月9日,宿城區拆遷辦將該款轉到宿城市第二建築工程公司東大工程處賬戶,2003年12月12日款項從該賬戶轉到沈友金個人企業的宿遷市制繩廠賬戶。
沈友金被法院認定的另一項罪名是挪用公款:2005年8月,沈友金擔任宿城區幸福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兼東大居委會黨支部書記。因東大居委會一直租房辦公,沈友金於是尋求其他途徑自行建造辦公樓。
&年,因該市統一規劃,東大居委會籌建辦公房的事宜中斷,該居委會於2005年8月獲得拆遷補償費用2442699元。經沈友金安排,該款先是被轉入幸福街道辦會計核算中心,後又轉至宿遷市制繩廠臨時賬戶,最後又轉至沈友金個人銀行存摺。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沈友金安排分別取出賬戶中50萬和100萬借給他人使用。
&友金一審二審的判決書▲沈友金一審二審的判決書
終審獲刑12年並被追繳全部違法所得
&年,沈友金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法院同時判決對沈友金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沈友金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沈友金在基層組織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將集體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過大,其行為已經構成職務侵佔罪;其在受國家委派從事基層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150萬元供他人使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挪用公款罪,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並無不當,法院於2012年12月19日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委收繳沈友金1007餘萬元後開具的收據代理人供圖▲紀委收繳沈友金1007餘萬元後開具的收據代理人供圖
違法所得107餘萬被紀委收繳1007餘萬
宣判後,沈友金開始服刑。2013年,宿城區紀委發文件公佈開除沈友金黨籍。同年,紀委對沈友金的違法所得予以收繳並開具了□□,三張帶有紀委印章的扣款□□顯示,共扣繳沈友金財產1007餘萬元。
沈友金及其家人對此很難接受,其妻子郭女士說:「根據法院終審判決,沈友金職務侵佔20多萬,挪用公款150萬,違法所得共計余元,按照法院的判決,這一下多扣繳了800餘萬的財產。」
&年上半年,沈友金要求區紀委將法院判決以外的資金予以退還。2013年11月,區紀委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東大居委會、制繩廠等相關單位財務進行了審計,2014年1月,紀委發通知表示,通過審計,實際應該收繳沈友金的資金939萬餘元,所以應該退還其多收繳的資金為68萬餘元。
對此審計結果,沈友金的律師向紀委發出了「退款申請」表示,首先,紀委收繳沈友金財產的合法性值得商榷:「沈友金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並已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所查扣款項也應進入司法程序而不應由紀委繼續控制。對於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紀檢委應當同時將財產作相應移送,案外合法財產則應當立即予以返還。」
其次,按照法院判決和紀委實際的收繳以及退還的款項,紀委目前還應將769萬餘元作為合法財產返還給沈友金。在未經司法機關授權的情況下,紀委單方面委託社會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該報告的法律效力有待商榷;同時,作為查扣財產所依據的唯一憑證,紀委應對每筆扣押財產的款項做出合理解釋。
區紀委回覆:正在對案件進行複查
對於區紀委的審查報告,沈友金的妻子郭女士提出申請複查。郭女士提出,沈友金在經宿城區檢察院提起訴訟、宿城區法院案件審理審判時期,已委託第三方審計機構就案件及集體、個體企業及個人財產問題進行賬務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沈友金本人按法院判決,現已在監獄服刑改造,所判決「違法財產」也已收繳充公,區紀委必須將除了法院依法判決以外的沈友金合法財產全額退還。
&日下午,探員聯繫到了宿城區紀委常委牛紹靜,其表示,沈友金家人確實已經對此事提出複查申請,根據相關規定,目前紀委正在對此事件進行進一步的調查辦理,案件情況比較複雜,暫時還沒有相關的結果。
除了提出對返還財產的複查申請,郭女士還在2016年12月底向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提出了申訴,要求撤銷法院判決,對沈友金涉嫌挪用公款罪、職務侵佔罪一案提出抗訴或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專家觀點
收繳款應遵循法院判決金額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企業發展戰略研究中心主任管曉峰認為,該規定適用於司法機關,也應該約束其他國家機關,鑑於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已經認定追繳的範圍是沈友金的違法所得,而該案判決認定的犯罪數額為170餘萬元,因此,超出此數額的扣押款項應該返還給沈友金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
國家旅遊局:麗江古城等3家5a級景區被嚴重警告
國家旅遊局2月25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經全國旅遊資源規劃開發質量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旅資委」)評定,內蒙古自治區阿爾山·柴河旅遊景區等20家景區新晉為國家5a級旅遊景區。同時,對雲南省麗江市麗江古城景區、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鏡泊湖景區、遼寧省大連市老虎灘海洋公園·老虎灘極地館等3家5a級旅遊景區作出嚴重警告處理決定。這標誌着5a級景區動態化管理已成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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