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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湯姆·雷根的義務論
1938年11月28日生於賓夕法尼亞州匹茲堡,是美國專門研究動物權利理論的哲學家。看小說到網他是北卡羅萊納州立大學的哲學榮譽教授,自1967年直至2001年退休都在那裏從教。他是四部關於動物權利哲學的書籍之作者,包括顯著影響了現代動物解放運動的少數研究成果之一的《動物權利的理由》(thecaseforanimalrights。在其中,他主張非人類動物和人類一樣,都是他所說的「一個生命主體」,並且,如果我們想把價值賦予所有人類,而不考慮他們作為理性行為者的能力,那麼相一致的,我們也必須類似地將權利賦予非人類。1960年畢業於特爾學院,1962年獲文學碩士學位,1966年於弗吉尼亞大學獲哲學博士學位。他從1967年至2001年在北卡羅萊納州立大學教授哲學。
義務論的觀點即人類對動物負有義務。義務論又可以分為間接義務論與直接義務論。間接義務論認為,動物只是一種媒介,我們對動物承擔的義務實際上是針對與動物相關的人。比如我打了鄰居家的貓,那麼我對這隻貓承擔的醫療與賠償義務表面上是對動物承擔,但實際上是針對我的鄰居,即相關的人類。康德從另外一個角度說明了人對動物的間接責任,即對動物殘忍的人在處理他的人際關係時也會對他人殘忍,這種殘忍的行為對他自身的人性是有害的,這種人性是他表達對人類的責任。[參見[德]康德:《對於動物的責任》,曹建平、代峰譯,載《動物權利與人類義務》,[澳]彼得·辛格、[美]湯姆·雷根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12頁。]根據間接義務論的觀點,我們對動物負擔的間接義務,實際上是對人類負擔的直接義務。
湯姆·雷根是一位動物權利論的先導,但他對直接義務論的認識值得我們思考。他認為直接義務論主要有兩種觀點:(1行為功利主義;(2一種試圖通過禁止殘忍、要求友善來說明我們對動物負有的義務的立場。[[美]湯姆·雷根:《動物權利研究》,李曦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65頁。]道德理論中的功利主義主要有兩個類型:行為功利主義與規則功利主義。行為功利主義認為行為的是與非應以行為本身的後果是好是壞來判斷,規則功利主義認為行為的是非應以人人在相似情況下做事情時都應遵循的規則帶來的後果是善是惡來判斷。[轉引自:g.l.弗蘭西恩:《動物權利導論:孩子與狗之間》,張守東、劉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頁。]邊沁是功利主義最著名的倡導者之一,功利主義者並不十分贊同動物作為權利的主體,而是基於我們要將動物納入道德共同體的現實情況,而應當善待動物——動物能夠感受疼痛,感知能力是動物不應被殘忍對待的關鍵。這種思想與人道待遇原則有一定的相似之處。禁止殘忍要求友善的觀點的支持者認為,勿殘忍表達了我們對動物的消極義務(它們不該被如此對待,而善待動物的命令表述了我們對動物的積極義務(動物該如何被對待。[[美]湯姆·雷根:《動物權利研究》,李曦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95頁。]但是,究竟何種程度的行為被認為是殘忍,這個難以判定。
間接義務論是福利論的進一步延伸,因而仍將動物控制在客體範圍內。而直接義務論的一些學者支持將有限的動物升格為法律主體,享有一定的有限權利。
(二弗蘭西恩與雷根的權利論
《動物權利導論:孩子與狗之間》的作者弗蘭西恩就是一位動物權利的支持者。他認為我們應該廢除而不僅僅是規制動物財產制度,不對那些有知覺(有些人認為是意識的動物加以利用以當做達成人類目的的手段。也就是說,如果某種動物存在的意義就在於它給人類帶來的價值,那麼,也就永遠談不上動物的權利了。
湯姆·雷根與弗蘭西恩的觀點稍有不同。雷根的權利主義是基於傳統的自由觀點,動物作為生命主體,都有得到尊重的基本權利。它們是自由的,不能作為人類的資源而存在,尤其是不能有意傷害。雷根認為素食是我們的責任(這一點和彼得·辛格的主張一樣,反對打獵和捕獵,尤為反對科學中的動物使用,以及強調對瀕危物種的關切。
權利論者多數用動物道德權利的存在論述動物法律權利的存在,支持動物成為法律關係的主體。筆者對於這種觀點無法接受,並且十分贊同《動物權利與人類義務》這本編著中簡·維納森的觀點:「我們認為,不管是誰,遭受痛苦不是一件好事。但儘管如此,我們也認為它不至於糟糕到要求我們成為素食主義者。當然,這裏的『我們』,我指的是我們當中的大多數人。那麼,我們當中的大多數人認為,儘管遭受痛苦相當不好,並且對動物來說正值年幼卻變成了漢堡包也是相當不幸的,然而,從整體上說我們把它們當做食物是正當的。」[[加]簡·維納森:《為吃肉而辯護》,曹建平、代峰譯,載《動物權利與人類義務》,[澳]彼得·辛格、[美]湯姆·雷根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03頁。]
(三廣泛被接受的福利論
湯姆·雷根的《動物福利論》中提到,福利是指幸福和利益,即給予動物一種舒適和受保障的生活環境。動物福利是單向的,它不要求被服務對象承擔義務。動物福利需要人「供給」,而不是動物依照其權利提出「請求」,動物福利法主要是保障法律關係主體「人」依法提供福利給法律關係客體「動物」,福利供給不合法,受制裁的是人,而不是動物。[劉國濤:《論動物的法律地位及其福利監管》,《山東社會科學》2009年第10期。]目前被國際社會所廣泛承認的動物福利觀念,並不是我們不能利用動物,也不是一味的去保護動物,而是應該怎樣合理、人道地利用動物,要儘量地保證那些為人類做出貢獻和犧牲的動物,享有最基本的人道對待。[常紀文:《動物福利法:中國與歐盟之比較》,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頁。]這些被歸納為動物福利保護的五個基本原則,即讓動物享有免受饑渴的自由、生活舒適的自由、免受痛苦、傷害和疾病的自由、生活無恐懼感和悲傷感的自由以及表達天性的自由。[seemikeradford,animalwelfarelawinbritain,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2001.264.]
動物福利論是目前最能夠被廣泛接受的動物地位說法,它主張我們通過制定動物福利法來保障動物的利益,將動物的法律地位提升為一種特殊的物格。目前,國際上尤其是歐盟也已經有了許多相關的立法實踐。
三、呼籲對動物權益的保護
(一動物福利法
目前世界上現行的動物權益保護相關立法尚且只有動物福利法。動物福利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動物福利法指專門的法律,如德國《動物福利法》。廣義的動物福利法包括客觀上具有給動物帶來福祉功能的法律,如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
英國可以說是最早進行動物福利相關立法的國家。1822年,禁止殘酷對待家畜的《馬丁法案》在英國被通過,成為是世界上第一部專門針對動物福利保護而制定的法律。隨後,1850年,《格拉蒙法案》在法國被通過;1866年,《禁止殘酷對待動物法》在美國被通過。
而後歐盟將這種立法傾向發揚光大,1988年,瑞典公佈實施了《動物福利法》;1991年,丹麥實施了《動物福利法》;1993年,德國開始實施《動物福利法》;1995年,葡萄牙公佈實施了《保護動物法》。
(二分析
1993年修訂後的《歐洲共同體條約》指出,「動物保護的因素,經常為共同體立法尤其是共同體農業政策的制定所考慮。」在對動物的價值和情感認識到了新的高度後,為了協調司法上的動物所有權和公法上的動物保護的要求,一些國家在私法中附加了公法的要求,同時,在公法中對所有權的行使做出限制。比較典型的是現行《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動物福利法》的規定。[常紀文:《動物福利法:中國與歐盟之比較》,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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