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功利主義:「利」和「義」——墨家是重利的,墨家的孝是利親,忠是利民。一筆閣 www.yibige.com「忠,利君也;孝,利親也;功,利民也。」連「義」的定義也是:「義,利也。」儒家的孔丘和孟軻把「利」和「義」完全對立起來,提倡去「利」存「義」。墨家則說「義,利也」。這就把義和利統一起來。
墨家對功利的論述是圍繞「義」與「利」這樣一對中國傳統倫理的重要範疇展開的。其中的利字所指即為功利,涵蓋了利己、利人、利天下三方面的含義。
獲取功利是墨家所追求的最大目標,也是他們判斷是非言行的唯一標準。墨子從人們趨利避害的本性角度,為人們求利動機的合理性進行了辯護,但墨子又強調利己的實現存在於利人之中,所以要實踐兼愛,「以兼相愛,交相利之法」來取代「別相惡,交相賊」,從而達到「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可見,他所追求的利,最根本的還是天下之利。用這樣的方式使得義利合一:義就是利,主張貴義重利,把利視為義的內容、目的。
關於道德評價的根據問題,墨子認為應「合其志功而觀焉」,把動機和效果結合起來考察。關於處理爭議評價真理的根據問題,墨子認為還是要看實踐中的事功與結果。墨家強調不光要有好的目的,更要有好的結果。由於墨家的功利主義,使得墨家學術是一個開放式的學術體系,而不是一個封閉的理論體系。
一.平等兼愛的天賦人權思想。「人無幼長貴賤,皆天之臣也。」(《墨子·法儀》)。
在墨子那裏,人生來平等,這是上蒼賦予人的一種不可被剝奪的權利。所以墨子批評孔子的「仁」存在親疏厚薄之別,從而提出「兼愛」,主張無差別的人道主義原則,以解放平民。《墨子·經說上》指出:「仁,愛己者,非為用己也,非若愛馬。」——墨子肯定人的尊嚴、權利、價值,認為人不是手段而是目的。
墨子珍惜國民的生命權。「天欲其生而惡其死」說的是生命神聖。墨子告誡執政者:「今天下之國,粒食之民,殺一不辜者,必有一不祥。」並且以暴王桀、紂、幽、厲被「天下之庶民屬而毀之」作為執政者之警醒。(參見《墨子·天志下》)。
墨子在《非樂上》中批評當政者無視民眾生存權與休息權,他指出民有三患:「飢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勞者不得息」。
墨子重視勞動者私有財產權,在他看來不管是物質活動「耕稼樹藝」、「紡績織紝」,還是政治活動「聽獄刑政」、「治官府」、「斂關市」,都是勞動,都應該「賴其力者生」,辛勤勞動獲取勞動成果。他強烈譴責那種「不與其勞,獲其實」的不仁不義之舉,認為應該「不賴其力者不生」。
墨子極力為平民的政治人權吶喊,他的《尚賢上》中要求:「雖在農與工肆之人,有能則舉
之」。參與政治的權利,是人人平等的,他說:「尊尚賢而任使能,不黨父兄,不偏貴富,不嬖顏色……」(《尚賢中》)
二.民主選舉的社會契約思想。墨子說:「古者,天之始生民,未有正長也,百姓為人。」(《墨子·尚同下》)。無國家權力,只有百姓的自然權利。那麼,為何後來產生了各級政府官員呢?
墨子在《尚同上》闡述了民主選舉產生政府的觀點:由於原來的無政府狀態「天下之亂,若禽獸然。」所以人們「選天下之賢可者,立以為天子。」「又選擇天下之賢可者,置立之以為三公。」「立諸侯國君。」「又選擇其國之賢可者,置立之以為正長」——從天子到三公,從諸侯到正長,政府各級官員莫不是經民主選舉產生。
《墨子·經上》明確指出:「君、臣、萌(民),通約也。」也就是說,人們在選舉產生政府的時候,是有一個社會契約的。墨子在《尚同中》闡述了這個社會契約:(1)人們選舉產生了政府,就將部分自然權利讓渡給了政府,政府有權力「發政於天下」、「制為五刑」、「將以運役天下淫暴而一同其義也」。(2)建國設都,設立天子諸侯,不是讓他驕奢淫逸的;而輔之以卿大夫師長,也不是叫他們放縱逸樂的,乃是讓他們分授職責,按公平之天道治理國家。執政者有義務「為萬民興利除害,富貴貧寡,安危治亂。」
墨子批評當時的執政者違背了這個社會契約,說「方今之時之以正長,則本與古者異矣」。
王公大人將父兄左右寵幸都任命為行政長官,「非正以治民」,導致社會混亂,民眾不肯與上面協調一致,責任在執政者。(參見《尚同中》)。
三.非攻贊誅的共和革命思想。墨子認為,「官無常貴,而民無終賤,有能則舉之,無能則下之。」(《尚賢上》)。他反對等級制度,反對儒家所說的「天命」。他指出,儒家所言的「天命」是「天下之大害也」(〈非命上〉)。「命者,暴王所作,窮人所術(述),非仁者所之言也。」(〈非儒下〉)。
在墨子那裏,行「義政」,不行「力政」,是執政者的一種義務。行「義政」的,人們「故舉天下美名加之,謂之聖王」;行「力政」的,人們「故舉天下惡名加之,謂之暴王。」(《墨子·天志上》)。
暴王當道,墨子主張共和革命。墨子「非攻」而贊「誅」,嚴格區分了戰爭的性質:一方面,墨子把大國攻小國、強國攻弱國的戰爭,叫做「攻」,對此強烈反對,認為「今天下無大小國,皆天之邑也。」維護多元化;另一方面,墨子把民眾討伐暴虐害民之專制君主的戰爭,稱之為「誅」,大加讚賞,實際上賦予共和革命以合法性。(參見《墨子·非攻下》)。
平等兼愛邏輯發展之下的「義政」,是共和政治、利民政治。因為歷史局限,墨子沒有提出權力制衡,但強調公平競爭、平等博弈。墨子注重對少數派、弱者權利的保護,「強不執弱,眾不劫寡,富不侮貧,貴不敖賤,詐不欺愚。」(《墨子·兼愛中》)。
「強」「弱」,「眾」「寡」,「富」「貧」,「貴」「賤」,「詐」「愚」,這些對立的雙方,在墨子看來都是正常社會合法的客觀存在,應該有一個遊戲規則任其共和相處。墨子雖然主張「尚賢」「尚同」,但把這一切建立在平等競爭之上,是講究共和的,他認為:「江河之水,非一源之水也;千鎰之裘,非一狐之白也。」指出「兼王之道」應該不辭意見相左的賢人。
四.立法為公的依法治國思想。墨子是中國第一個主張依法治國的思想家。在《墨子·法儀》中,墨子以工匠依規矩畫方圓推而廣之,批評當時的執政者:「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國,而無法度,此不若百工,辯也。」他主張「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
關於「法」的形式,墨子認為有憲法(憲)、刑法(刑)、軍法(誓)。他在《非命》中指出:(1)「所以出國家,布施百姓者,憲也。」(2)「所以聽獄制罪者,刑也。」(3)「所以整設師旅,進退師徒者,誓也。」
關於立法問題,墨子眼光獨到而睿智,在《墨子·法儀》中提出了如下兩點:(1)法不是維護暴政的工具。「法不仁,不可以為法。」聯繫墨子對「仁」的闡述,可見墨子認為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的尊嚴、價值、權利。(2)法不是人治之法。究竟由誰來立法?考慮到人性現實的弱點,墨子認為「天下之為君者眾,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父母、學者、君王,都是不可靠的,不能由他們來任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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