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倫論 第四十章、法不是天平

    一、法不是天平

    公平公正是天平,關係到利益關聯的雙邊事務。筆硯閣 biyange.com 更多好看小說!筆神閣

    .daoyouge.com公平正義則不是天平,公平正義是三方等立的環形線。通俗的說就是立法者與執法者站在第三邊環形等邊線上設計法律與使施法律,而不是站在兩點的中間點設計法律與使施法律,立法者與執法者在設計法律與使施法律時考慮的應該是法律與當事雙方的三邊權益,而非一方或兩方平等性質的單邊或雙邊權益。所以說法不是天平。

    法不是天平,在體現法的公平正義上,法不可用天平的尺度來衡量被害者與施害者當事雙方的損害程度,對於施害者的懲戒與對被害者的賠償,法應該站在第三方的角度立體的來審判施權,而不可以站在天平的中心,二點一線式的平分利害關係。法不是天平,不可能把受害者的損害平等的施加於施害者一方,原因是法是懲戒犯罪,中止罪惡的正義機關,對於施害者的懲戒無非是處罰與囚禁兩種,對於輕微的犯罪,法以中止犯罪,現象處罰為原則,力圖懲戒施害者的違法行為,對於造成嚴重傷害的施害者,自古以來法都是以正義的身份對施害人處以社會責任的懲戒的,法是代表國家正義或社會正義來懲戒犯罪行為者的。所以法站的角度就不是天平的平衡點,而是第三方等立點,也就是說,法在彰顯法的公平正義時,是站在客觀的角度來審判犯罪,懲戒犯罪行為者的。

    因此、法不是天平,不可以也不需要平衡施害者與受害者雙方的平衡點。根據這一原則,對於施害者的犯罪行為,法採取的公平正義的手段是戒者不罰,罰者不戒的施法手段。法不可以用天平的角度來平衡施害者與受害者公平,而忽略法是代表國家與社會的權力者,對違法者採取懲戒是對犯罪的責任正義。也就是說,法不可以以價值概念來平衡受害者與施害者的懲戒程度,並以價值取向來懲戒犯罪。再簡單的說就是對於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的違法犯罪者,法應當站在國家與社會立場上,正義的懲戒犯罪,以戒律嚴懲犯罪行為者,這就是戒者不罰,罰者不戒的道理。

    戒是約束,限制了一個人的人身自由,既然施加以戒,再去罰已經沒有任何意義了。對於一個失去自由甚至是生命的人,再對他施之以罰,就毫無意義了。並且這樣的法只想彰顯公平,卻失去了正義的價值。

    對於已經受到懲戒的犯罪行為者,法不可以戒罰並用,而對於受害者的利益補償,法應該擔當起國家責任與社會義務,通過設立社會慈善基金或通過設立保險制度給予受害者補償。這是因為法對於犯罪者也有公平原則。

    對於一個失去自由的人,他已經不產生社會價值,自然也就不存在社會義務了,這就是法不是天平的道理。所以在古代東西方的施法者都施用戒者不罰,罰則不戒是符合人性化的道理的。

    法是國家責任,行使的是國家權力,對犯罪者施戒就是為了終止犯罪,而審判決定剝奪一個人的政治權利、社會義務、人身自由與個人價值等一切權利,法行使的權力主要是限制手段。

    因此,當一個人失去自由,自然也就不存在社會價值了,那麼對於他的利益處罰也就沒有價值意義了。這就是法不是天平的道理。

    二、法是第三方意識形態

    法權力設立的初衷是什麼?如果設置一種權力是了保護多數人的權益,那麼首先要考慮違反這個權力的人身處何種環境,又有何種意圖。比如路權法,我們設計路權的目的是什麼?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出行安全。又為了保障使施出行安全手段而設立交通警察管理制度,來懲戒那麼在道路上違法違規的人,以保障全民的出行安全。這是設立路權法的初衷。那麼問題就來了,問題是在道路上行走的人與車輛是單元個體,而在道路上行使權力的交通警察就不是單元個體,而是有組織的警察力量,那麼在這條雙行線上設置法律,如何才能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又如何使施公平正義的法呢?

    這就是立法者必須首先考量的事情。

    這其實是方法論中起一、合二、分三的問題。我們設立一種法律,行使雙向單邊的權力,終止於三方或四方甚至是五方平衡的法則之下,來完成平行法則的公平公正原則的貫徹執行。這就是設置法的初衷,但是你如果打破這一原則,以單方權力為主線,強化單邊權益的保護,那麼你設立的這一法律就有性。提到,在中國有可能涉及政治敏感話題,所以我以百米衝刺的速度逃離這一話題,而只談公平公正與正公正義的話題。

    在哲學應用的國家對於公平公正與正公正義的貫徹多數都是由司法機關來完成的,而不准許政府部門參與其中,這樣做是非常有道理的。說到道理一詞,我們來分析一下什麼是道理的含義。道就是通道、道路的意思。天下本無路,走的人多了就成了路。有路就有理,這個理就是我們直觀看到的景象,就是這個大家都在走的路上必然產生的互不影響互不妨礙的走路的理性,也就是最簡單最直觀的理性。在一條道路上,雙邊互相來往,行走着過往的人流,為了保障來往行人的行路安全,所以人們會產生一種最簡單最直觀的理,就是各走各的路,而不可隨意妨礙他人走路,這就是道理的出處。

    今天為了保障路人的權益,而設置的路權法也是這個道理。所以這個道理就是在一條道路上存在相互行路的雙邊線,這也是起於一而行於二的道理。但是當你設立路權法之後,你就不再是起於一、行於二的道理了,你出現了第三方監督平台,那麼在這條道路就行成起於一、行於二、而分於三的道理。這也是成於一,合於二而分於三的方法論的道理。這就是我們設立法律的初衷。


    什麼是法?這就是法的含義。因此,法是第三方意識形態,法不是二元結構,而是三方分立的平權法則。更準確的說,法不是天平,法不平抑當事雙方的權益,而是站在第三方對等的位置行使公平正義的權力機關。法不平均當事雙方的權益,法行使的是國家責任,進行的是國家義務,法只對違法違規者懲戒,所以法的含義是公平正義,而不是公平公正。

    公平正義包含着精神正義,而公平公正則是物質平權的正義。法不可以選擇物質的平權,而忽略精神的平抑。因為法的精神是站在第三方角度客觀正義的審判事實真相的具體反映,而非直接參與其中的直觀反應,這就是法的精神。通俗易懂的說,法不是一根扁擔兩頭挑,法站在中間挑起起雙方當事者,起到平衡雙方當事者的作用。法不可以站在兩點一線的中間點上,取中庸之道。法不是天平,不可將自己置身於事件之中,以平衡為目的,行使法的職權。而是站在第三方客觀的分析事件過程,以第三方的立場客觀公正的行使法的正義。

    三、法是精神

    法是什麼?法是精神,是意識形態。法是意識形態大於物質條件的司法概念,是意識形態支配物質基礎的唯心主義精神。法不可以用物質條件來衡量法的精神,如果用物質條件來衡量法的精神,那麼你得到的就是以物質量來決定法的正義,即得到的是正平公正,而非正平正義,但是法的精神體現在正義而非公正。

    法自產生以來就不是唯物論的產物,法通道,有人就有道,沒人也有道,有人就有法,沒人也有法。法來自人類的自我意識,天生帶來,這是出於人類的安全需要,隨心而生的。因此,法起於人的心靈深處,經肺入脾,脾化脾氣統攝心血向大腦傳遞,經大腦向全身發號司令,形成一種精神機制,所以說法的信息與原則來首腦就是非常合乎邏輯的合理概念。

    法是精神。人民將安全需求寄托在法的精神之上,將公平正義的冀求寄託於法的母親懷中,法就應該將法的溫暖傳遞給法下的每一位公民與法人。

    四、頂層設計,全民覆蓋

    中國的基層法院並非理性化的法院,基層法官也不都是理性的審判案件。近年來基層法院在處理高空拋物砸死砸傷過往行人,而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案例上,就盡顯中國基層法官的人性化思維。在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情況下,出於補償受害人的人性化思維,判決小區物業與全小區居民共同補償受害人是非常正確的體現了法的精神。人的生命安全大於一切,一切都應該以人為本。判決小區物業與全小區居民共同補償受害人即是對受害人的公平公正的正義,也是對全體小區居民的懲罰。但是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仍然只看到基層法院,在摸着石頭過河式的詮釋法的精神,而不能看頂層設計的標準法案,這種思想來源於中國道家無為而治的思想,這種糟粕思想應該摒棄。

    中國應該在現行體制下,推行人大常務議法制,由政治家、思想家、法官、律師、人民代表等組成常務合議廳,時刻都在爭議社會焦點問題,及時設計,及時發佈標準的頂層法案,從上向下進行全民覆蓋,而非下層反流似的倒逼出後續的頂層補充法案。

    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高低,法的正義是最明顯的標準。因為法是讓人看得見摸得着的精神支柱,平民百姓的安全感都寄托在法的精神之上,法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五、法的宗教精神

    在豫東南的一個小縣城裏,這裏有一處為解放戰爭時期犧牲戰士建立的烈士陵園,這裏本該是祭祀英雄亡靈的地方,但是當地政府卻把這裏改造成一處公園,供周圍的群眾休閒娛樂,每天都有很多人進進出出,一到晚上就會有很多廣場舞大媽鍛煉身體,音樂響徹雲霄,哪裏還是嚴肅的祭祀英雄亡靈的聖地,就是一處廣場。這要是在日本這種褻瀆英雄亡靈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但在中國,中國的官員卻不以為然,因為中國人不信神,所以毋須顧及神靈的感受。一個民族不信神有多麼可怕,從這裏官員的行為已經看到了。

    日本人為什麼對先烈敬畏萬分,這來自日本本土天神地祇的神道宗教,日本人對神靈的敬畏來自國家對神宗法治的宗教精神,「祭政一致,億兆同心」。

    中國人由於不信神,所以官員們也不需要浪費國家資源空閒一大片好土地,讓群眾休閒娛樂又何妨呢?孰不知這種不敬畏先烈亡靈的行為有背法的宗教精神。一個不敬畏先驅亡靈的民族,根本無法凝聚起民族團結精神,這是因為你不敬畏先人,就不可能珍惜身邊的宗親族人,你沒有宗族精神,何來民族精神,你不敬畏先人,就不可能珍惜現在人,根本談不上民族精神,更不用說民粹精神。

    六、無限制的放貸會撼動國家根本

    無限制的放貸會撼動國家根本。道理很簡單,當全民中的絕大多數人都是債務人時,人出於本能就會激發出冀望於天翻地覆的政權更迭,這樣的民心就會產生羊群效應,只要有外部條件的衝擊,勢必四散逃離,而凝聚國家精神。所以看似很平常的事情,其實包含着巨大的隱患。如果一個國家所有人都是債務人,那麼這個國家離崩潰還會有多遠呢?當所有人都是債務人時,又有誰不恐懼債權人的追債呢?當債權人擁有所有人的債權時,那麼他必然就是所有債務人的敵人,又有誰還會願意將心靈寄託於這樣一個具有債權人身份的國家之上呢?

    當債務人出現大面積違背契約精神時,債權人又如何行使債權人的權力呢?依靠國家力量,那麼國家就是所有債務人的敵人。次貸危機在美國可以很快化解,因為美國有健全的法治。但在中國如果出現次貸危機就有可能動搖國家根本,這不是危言聳聽,原因中國的經濟法治不健全,在應對突如其來的大面積的公民與法人違背契約時,法治手段不科學,可能會帶來的是更大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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