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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瑩雪心裏隱隱有個答案,好像知道為什麼李少瑾要後做口供,就是故意讓她說出她嫉妒她的話吧?
這個小賤人……
李少瑾道:「焦律師聽誰說的?我一直沒有否認自己打過顧根啊,就算我否認,難道法醫鑑定做不出來嗎?報告不是都在卷宗里嗎?」
焦律師:「……」
他低頭去翻看手頭上的法醫報告,果然是事實上的結果。
但是之前李少瑾肯定改過口供。
李少瑾在陳警官和她談話的時候,就改了,她打人了,已經承認了。
公訴機關已經被這些具體細節寫到案卷之中交給法庭了。
不過是以何勝男等人的刻板印象,以為她不會承認。
何勝男那邊也十分意外,見眉頭都在你拍照,同時她期待的心情又高漲了不少,是不是李少瑾承認,那李少瑾也是犯罪呢?最後會被判刑。
焦律師實在問不出來什麼了,道:「我的問題問完了。」
何勝男卻有話說,明明是李少瑾設置的圈套啊,雖然承認了打人,但是之前設置圈套怎麼沒點出來啊?
可惜她不是律師,無法為顧根發言。
王律師這時道:「我沒有問題要問李少瑾。」
所以李少瑾就問完了。
焦律師這時候申請道:「我有問題想問證人李瑩雪。」
李瑩雪之前已經做過證,但是後來出了新證據。
所以李瑩雪自己都知道,焦律師要問他什麼。
李瑩雪有些抗拒上證人席,但是看向李少瑾的方向,李少瑾依然用那種陰測測的目光看着她。
如果她不去餵自己辯護,被說成是顧根的同夥怎麼辦?
李瑩雪站到了證人席。
焦律師道:「方才視頻有顯示,你讓我的當事人去找李少瑾,所以這是你蓄謀已久的吧,你自己也說和李少瑾有仇,想報復她對不對?!」
其實這個問題是個陷阱。
可是李瑩雪對於自己唆使顧根這件事,已經擔心了好幾個月,任何問法,她都不會跳坑的。
李瑩雪道:「我從來沒有說過,讓顧根去找李少瑾,是顧根自己去找的,與我無關。」
焦律師道:「視頻顯示,你說了。」
李瑩雪道:「我說的是她,我從來沒有提到李少瑾的名字。」
顧根和何勝男:「……」
……
……
本來休息這半個小時,何勝男和律師商量的意思,是顧根之前的陳述,和李少瑾有曖昧關係,顯然是無法成立了,不如把責任都推給李瑩雪。
焦律師也是這大打算。
但是焦律師早就想到了,視頻里李瑩雪根本沒有提名字。
而且也沒有給錢或者有參與的細節,想推給李瑩雪,還是不容易的。
一切都在他的預料之中,但是何勝男沒有想到不提名字就不能算李瑩雪的罪過。
倒是顧夢看了焦律師的沉重表情,心下擔憂去了一半,看了視頻,最初是氣憤顧根侵犯女兒,現在則是擔心李瑩雪有罪了。
焦律師再沒有說話,王律師看向法官道:「我方要闡述的觀點是從顧根說的話,和李瑩雪說的話,聯繫上下,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李瑩雪的意思就是在誘導顧根去找李少瑾。」
「李瑩雪有誘導犯罪和參與犯罪的嫌疑,請法庭明察。」
李瑩雪惡狠狠的看着王律師。
這王律師是李少瑾那一夥的,方才她明明都幫着李少瑾說話,可是這個不把她當自己人,還來補刀。
王律師不為所動,他的代理人是李少瑾和李握瑜,可不是李瑩雪,只要李握瑜和李少瑾利益最大化,別人都可以寄出去。
李瑩雪看了王律師一會,暗暗吐了口長氣,這就是她現在的處境,王律師不是自家人,焦律師也不是自家人,她里外不是人,只能是自己求自保了。
她看向法官道:「法官大人,我真的沒有誘導顧根去找李少瑾,顧根自己行為惡劣他已經是三十多歲的人了,豈能是別人說什麼,他就聽什麼的?他是有自主行為能力的人。」
「犯罪,是他自己的事!」
法官沒有出聲,其他陪審人員開始低頭記錄。
接下來法庭又恢復了一進來時候的莊嚴和肅靜。
法官道:「證人陳述時間完畢,當事人雙方是否還有問題補充?!」
如果沒有補充,就要宣判了。
庭上的所有人,都坐直了,等在那一刻,可以看得出的大家都十分期待這個結果,有些人甚至是緊張的。
焦律師道:「我的當事人要闡述事情的關鍵有兩點,第一我的當事人顧根,並沒有傷害到李握瑜,皮外傷都沒有。
第二,對於強姦罪名,顧根和方雅,是未婚男女關係,他們是正常交往,交往之內發生的性關係,不應該屬於強姦。「
「第三,李少瑾在我的當事人犯罪終止的時候對我當事人進行暴力毆打,致使我的當事人身體落下傷殘。」
「經法醫鑑定,毆打事實清楚,李少瑾對自己的行為也供認不諱。」
「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於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屬於減免範圍之外的。
(1)防衛行為的起因;
(2)防衛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衛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衛過當的原因。」
「李少瑾和顧根有利益仇恨關係,明顯侵犯了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
「我要闡述的觀點就射這些。」
想了想又道:「沒有補充了!」
法官整理好記錄,看向王律師,王律師道:「第一:根據我另一當事人方雅的衣物傷口和心裏鑑定結果,可以看出顧根對她造成的不僅僅是身體上的傷害,人格上和心理上的傷害更多。」
「根據我國婦女保護法和刑法中的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嫌疑人顧根和我的當事人方雅,雖然是男女朋友關係,但是,就算是夫妻之間,強迫發生性行為也是違法的,何況只是經人介紹訂婚?」
「第二點: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我的當事人李少瑾,在聽見弟弟呼救聲從保姆房間中跑出來,當時嫌疑人顧根,衣衫不整,生殖器官外露,我的當事人根本無法判斷他是否是已經終止了傷害還是要傷害她,所以採取了正當的應急行為,根本不存在防衛過當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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