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周王侯 第六七三章 十宗罪

    這封彈劾奏疏列舉了嚴正肅方敦孺十宗大罪。

    「……其罪一:嚴方二人蔑視朝廷法度,自大無禮。嚴正肅為副相之時,每以好惡判事,不以朝廷法令行事。方敦孺身為御史中丞,審案以風聞為據,律法形同空文……」

    「其罪二:嚴正肅方敦孺前倨後恭,野心勃勃。先皇屢召二人入京為官,均推辭不就。直至聖上委以要職方願入京為朝廷效力。由此可見,嚴方二人有專權之心,非為報效朝廷,而為一己私利……」

    「其罪三:嚴方二人對聖上不尊,有悖君臣之禮。嚴方二人每對聖上奏事,皆求坐席,欲與聖上平起平坐。聖上每言不合二人意,則抗辯不尊,衝撞嗔目。此二人心中對聖上無尊崇之心,是為逆臣之行。」

    「其罪四:嚴方二人剛愎自用,不納人言。好大喜功,推諉過錯。多名與二人共事官員皆指證此事。兩人在所在衙門獨斷專行,視其餘屬官意見於無物。凡有功績,皆歸於己,凡有過錯,皆歸咎於人。……」

    「其罪五:任用私人,黨同伐異。嚴方二人舉人不已賢愚為標準,而已個人之私為據。但凡對其變法之事贊同,便委以重任,不管其才能如何。凡是對變法提出意見的便貶斥不用,大加詆毀。其二人糾集之人,皆為其歌功頌德,阿諛拍馬之輩。對外則極盡詆毀斥責之能事。如此下去,恐漸成朋黨之勢,是為朝廷大患。」

    ……

    ……

    「其罪九,嚴方二人跋扈專權,破壞大周體制。大周立國,以兩府三司為制,沿襲一百六十年,已成定製。然嚴方設立條例司衙門,奪三司兩府之權,時人稱之為小中書,專權專橫,造成朝綱混亂,權力重疊,官員上下怨聲載道。亂朝廷體制,此乃禍亂朝綱之舉。」

    「其罪十。嚴方二人利用聖上的信任,花言巧語迷惑聖上,對變法後果報喜掩憂,欺君罔上。此二人乃當朝奸佞之臣,人神共憤,不可饒恕……」

    這瀟瀟灑灑的《十罪疏》幾乎從方方面面對嚴正肅和方敦孺進行了攻擊。從人品,到行事,方方面面全方面的對嚴正肅和方敦孺進行了猛烈的攻擊。這十大罪如果全部成立的話,嚴正肅和方敦孺便是十個腦袋也要被砍的乾乾淨淨。特別是那些言辭激烈的什麼『欺君』『專權』『破壞大周定製』『羅織朋黨』等罪行,每一條都夠殺幾次頭,滅幾次族的。吳春來等人便是以這最猛烈的炮火,對嚴正肅和方敦孺進行了攻擊。

    值得注意的是,這十大罪的攻擊對象無一是新法本身,對於頒佈的兩部新法的條例內容幾乎無所涉及,攻擊的都是嚴正肅和方敦孺兩個人的行事和人品等方面。這也正是吳春來等人的高明之處。他們知道,皇上對新法是持贊成態度的,新法都是皇上聖裁決定的。倘若攻擊新法條例的內容,反而會讓皇上不開心甚至反感。與其如此,攻擊人比攻擊新法的角度更好,而且也是釜底抽薪的辦法。變法的人若倒了,新法自然也就完蛋了。

    所有人都明白,吳春來代表的不是他自己。吳春來出面的這次兇狠的進攻代表着自變法以來一直保持着緘默和克制的呂相終於出面了。從去年變法伊始,眾多官員都在揣度着呂相的態度,都在期待着呂相的出面。他們以為,呂中天必在變法之初便會將嚴方二人踩在泥巴里,讓這件事無法進行下去。

    然而,呂中天卻一直保持着沉默。朝堂上鬧翻了天,郭沖問他意見時他也只是含含混混無可無不可,這和他以往的強硬作風完全不同。很多官員都很失望。

    即便在嚴正肅和方敦孺成立了條例司,成了單獨一個掌管了軍政財三權的機構的時候,呂中天依舊沒有出來多說話,只是簡單的發表了一些擔憂,卻也沒太激烈。這更是讓人相信呂相銳氣不在,恐怕是再也鬥不過嚴正肅他們了。

    在這種情形下,很多投機者選擇轉而向嚴方二人靠攏,想進入變法機構投機。什麼是牆頭草,什麼是見風使舵,在一段時間裏,被這些人演繹的淋漓盡致。

    然而現在,呂相終於出手了。他不出手則已,一出手便是這吳春來領銜的十宗大罪的彈劾,如驚濤駭浪一般的猛撲過去。要將嚴方二人徹底的吞沒。這氣勢正是當今宰相呂中天的氣勢,也是他一貫的做派。他要搞誰,便要將誰一棍子打死,永遠都翻不了身。很多官員也到現在才明白,呂相之前的沉默不是縱容,而是積聚力量搜集罪證,再為今日做準備。

    這十大罪之嚴重,放在誰的頭上都會驚慌失措。然而,遭受了彈劾的嚴正肅和方敦孺二人似乎早知道這一切會來,他們依舊保持着鎮定。雖然從他們的眼神之中,人們也看到了一絲惶恐也緊張,但在行為舉止上,他們沒有表現的太慌亂。

    在滿朝文武都在等着皇上的決定,等着此事的進一步的進展時。嚴正肅和方敦孺聯名寫了一封文章,文章沒有呈交皇上,也沒有交給有司,而是以一張巨大的白紙書寫,張貼在崇政殿大殿入口處的廊柱之間。

    這篇文章的標題是《答十罪疏並眾官之劾書》。文章不過數百字,但卻精煉有度,言簡意賅。文章歷數嚴方二人行事的原則立場,心路歷程。引經據典,通今博古,文采斐然。這正是方敦孺的手筆,作為當世大儒,述著等身之人,他的文章功底冠絕大周。

    此文中有一段是這麼寫的:「蓋儒者所爭,尤在名實,名實已明,而天下之理得矣。今眾人實所以見教者,以為侵官、生事、征利、拒諫,以致天下怨謗也。吾二人則以為受命於人主,議法度而修之於朝廷,以授之於有司,不為侵官;舉先王之政,以興利除弊,不為生事;為天下理財,不為征利;辟邪說,難壬人,不為拒諫。至於怨誹之多,則固前知其如此也。人習於苟且非一日,士大夫多以不恤國事、同俗自媚於眾為善,上乃欲變此,而吾等不量敵之眾寡,欲出力助上以抗之,則眾何為而不洶洶然?盤庚之遷,胥怨者民也,非特朝廷士大夫而已。盤庚不為怨者故改其度,度義而後動,是而不見可悔故也。如眾人實責吾二人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為,以膏澤斯民,則我等知罪矣;如曰今日當一切不事事,守前所為而已,則非吾等之所敢知。」

    這段話的大致意思是:我們所爭論的一般都是名實之爭。有些立場不同所以結論也不同。你們指責我們侵犯了官員的職權,惹事生非製造事端,聚斂錢財與民爭利,拒不接受反對意見,因此招致天下人的怨恨和誹謗。我們則認為遵從皇上的旨意,在朝堂上公開討論和修訂法令制度,責成有關部門官吏去執行,這不是侵犯官權;效法先皇的英明政治,用來興辦好事,革除弊端,這不是惹事生非;替國家整理財政,這不是搜括錢財;抨擊荒謬言論,責難奸佞小人,這不是拒聽意見。至於怨恨和誹謗如此眾多,那是早就預知它會這樣的。人們習慣於苟且偷安,已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士大夫們大多把不關心國事,附和世俗之見以討好眾人為得計。皇上卻要改變這種狀況,而我們不去考慮反對的人有多少,願意竭力協助皇上來對抗他們,那眾多的反對者怎會不對我們氣勢洶洶呢?商王盤庚遷都時,連百姓都埋怨,還不僅僅是朝廷里的士大夫而已。盤庚並不因為有人埋怨反對的緣故而改變計劃,這是因為遷都是經過周密考慮後的行動,是正確的而看不到有什麼可以改悔的緣故。假如你們責備我們佔據高位已久,沒有能協助皇上大有作為,使百姓普遍受到恩澤,那我們願意承認錯誤;如果你們告訴我們說現在應當什麼事也別干,只要墨守從前的老規矩就行,那就不是我們所敢領教的了。

    這篇文章雖然不長,言辭也並不激烈,但卻在委婉之中透露着鋒芒。將所有對於新法和嚴正肅和方敦孺二人的指謫一一駁斥,通篇洋溢着一種我自巋然不動,行事無愧於心,無愧於朝廷的氣度。對比之前吳春來等人的《十罪疏》,可謂高下立判,氣度迥異。


    嚴正肅和方敦孺並沒有用向皇上郭衝上書辯解的形式來為自己辯解,他們知道,現在皇上所承受的壓力一定極為巨大。那《十罪疏》乃呂中天在後方坐鎮,吳春來等數十名官員打衝鋒的彈劾,郭沖不得不考慮其份量。倘若此時針鋒相對,也一樣去寫一篇辯駁反駁的奏議上書,皇上承受的壓力會更大,會更加的難以抉擇。

    與其如此,不如不要給皇上壓力,以這種形式來對群臣進行規勸和解釋,以剖析內心的方式來讓一些官員明白自己兩人在做什麼,在想什麼,是否真如《十罪疏》所言的那般不堪。這種委婉的作法或許會得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嚴正肅和方敦孺心裏也明白,這一次是關鍵之中的關鍵,如果不能抵擋住這一次的進攻,新法恐怕將無法推行下去。而這時候最關鍵的不在於這些反對的官員,而在於皇上能否頂得住壓力,能否真正明白自己兩個人的心意。所以,這篇文章表面上是寫給這些官員看的,但其實是寫給郭沖看的。他們希望郭沖不要有猜疑,不要動搖,皇上的支持才是新法推動的保證。

    嚴正肅和方敦孺的文章起到了很好的效果,雖然張貼的次日便被人撕扯下來不知所蹤,但文章的內容卻已經早已被內侍抄錄送給郭衝過目。郭沖細讀數遍,思索良久,終於在二月二十三日早朝之上,做出了最後的決定。

    郭沖的辦法是,各打五十大板。首先當着群臣的面對方敦孺和嚴正肅進行申斥,對他們之前的一些言行舉止進行了嚴厲的斥責,並給予小小的懲戒。但在新法問題上,郭沖明確告知群臣,《雇役法》必須執行,嚴正肅和方敦孺的忠心不容懷疑,新法富國強兵的目的不容置疑。至於那些重大的罪名,郭沖一概不予理會。對於上奏彈劾的吳春來等人,郭沖肯定了他們的忠心,卻也告知他們對嚴正肅和方敦孺是有了誤解。雙方要化解誤解,建立信任,多做對朝廷有利的事情。

    郭沖的作法其實是等同於強挺嚴正肅和方敦孺了,他並沒有對彈劾疏所言的十宗罪給予解釋這指示,就這麼輕描淡寫的將這十宗大罪的彈劾帶過。這種作法,擺明便是對《十罪疏》的彈劾並不認可。換言之便是對嚴正肅和方敦孺的強力支持。滿朝文武自然都看出來這一點,本來期待着這場暴風驟雨會讓嚴正肅和方敦孺倒台,或者至少要付出一些沉重的代價。然而,事與願違,皇上居然根本未予理睬。

    官員們的失望是溢於言表的,聖上力挺嚴方二人,看來這《雇役法》是肯定會實行了。經此一役,嚴正肅和方敦孺還有誰能撼動?還不知道他們又會弄出什麼么蛾子來。官員們對呂中天的期待也落了空,呂相看來是真的不成了。聖上對呂相的態度已經遠遠不如對嚴方二人的信任。也許不久之後,呂相下台,嚴方二人要正式成為大權獨攬的人物了。

    但僅僅三天之後,官員們便又有了不同的看法。三天後,郭沖頒佈了兩道聖旨。第一道聖旨是關於條例司衙門職權的調整,條例司雖依舊對新法變革之事享有專斷之權,但在涉及其他軍政財權之事上,必須徵得政事堂和樞密院的同意。三方要協調行事,不得繞開對方行事。政事堂和樞密院要給予方便協助,設專人進行三衙門之間的接洽和協調。

    第二道聖旨是一道任命聖旨。政事堂戶部房主事吳春來接替了致仕的錢副相之職,正式成為政事堂三位副相之一。

    這兩道聖旨一下,頓時讓眾人悟出了其中不同尋常的意味。條例司衙門職權的調整雖然不大,但這說明皇上已經有時到了條例司之權過大,造成朝廷衙門之間職權混亂的問題。這一次調整便是對嚴正肅和方敦孺二人權力範圍的調整。

    以前,凡是和新法交關之事,無論軍政財等方面的事務,條例司都可決斷調配,無需經過兩府三司。名義上是要得到聖上的許可的,但皇上也不管具體事務,自然是嚴方兩人說了算。現在不成了,有些事他們必須要得到兩府的批准,或者說是要知會他們才能進行。這小小的變化,其實意義重大。

    而吳春來拜相的事情,雖然早已有傳言,並不讓人意外。但是選擇的時機卻很耐人尋味。這可是吳春來領銜對嚴正肅和方敦孺發出十宗大罪的彈劾之後僅僅數日的時間,這種任命很難不讓人聯想到這是對吳春來的一種嘉獎。倒像是他彈劾有功,所以才被拜相一般。

    按照常理而言,彈劾他人,倘若證據不確鑿,沒能成功。那麼上書彈劾的人便是有過錯的。就像原告和被告,被告無罪,原告必是誣告,必然是有罪的。可是現在原告也沒罪過,被告卻也升官發財,豈不耐人尋味?

    嗅覺敏感的人立刻便嗅到了其中的味道。呂相可並沒有倒台,他的影響力一直在,否則皇上也不會這麼搞平衡,用這兩道聖旨來安撫呂相。皇上對嚴正肅和方敦孺二人似乎也並不是全方位的毫無保留的信任和力挺。這一場風暴也並非沒有在皇上心中留下痕跡。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事情沒有表面看到的那麼簡單。也似乎遠遠沒有結束。

    ……

    林覺是在二月初四才知道了杜微漸辭官離開京城的消息的,那已經是杜微漸離開的兩天之後了。林覺很是唏噓,經過短短半年多時間的接觸,林覺對杜微漸有了一種惺惺相惜之感。從一開始的對他有些看法,到後來在條例司中的意見相投,並且一起建言行大膽之事,林覺感覺自己和杜微漸有了一種莫逆之交的感覺。

    雖然兩個人之間其實交往的頻率並不高,平日裏除了條例司公房之中的同僚身份,幾乎沒有什麼交集。但那是一種君子之交淡如水的狀態。兩人都沒有打攪對方的生活,林覺甚至不知道杜微漸家住何處,家裏有什麼人。只是因為在新法條例制定中的討論和爭辯,讓林覺和杜微漸之間思想溝通碰撞,並相互信任和了解。

    在林覺看來,杜微漸是有見地的,自己那些關於新法條例的看法,杜微漸也是有着同樣的觀感。而自己是基於歷史發生過的經驗教訓得出的結論,而杜微漸則完全是因為他自己的思索,這一點上林覺便已經自嘆不如了。

    杜微漸也是個有骨氣的人,他可不像林覺看到的很多官員一樣只知道媚上逢迎。在原則立場上,他敢跟自己一起站在嚴正肅和方先生的對立面上,數次抗辯爭論,這便是他做事的態度。這是需要有極大的勇氣的。

    杜微漸也是個有理想的人。這年頭,物慾橫流,人人貪圖享樂安逸之時,像杜微漸這種人很少見。他來條例司是主動前來的,因為他抱着一腔為大周盡忠效力的理想。他是為了助新法變革一臂之力,才放棄了樞密院的官職主動請纓的。他不像其他一些人,來條例司的動機不純,是為了投機鑽營而來。他的目標很單純,就是希望協助兩位大人制定好的新法,為富國強兵的目標作出貢獻。

    杜微漸也是個果斷的人。林覺不認為杜微漸是因為自己而辭官的。即便有這個因素在內,那也只佔一小部分。林覺認為,杜微漸之所以毅然辭官,那是他看清楚了,嚴正肅和方敦孺的變法不是他想要的那種變法。在百般勸說無效,嚴方兩位大人甚至以欺騙手段來隱瞞真實目的之後,杜微漸的理想應該是遭受了極大的打擊。他知道這一次的變法跟他想像中的已經差之千里。所以他選擇了離開。這個舉動倒像是二十年前的方敦孺,當年的方敦孺也是這般的理想主義,而且果決的很。當發現朝廷的作法跟自己理念不合,並且無力改變時現狀是,方敦孺的選擇也是離開朝廷,回到杭州去創辦松山書院。

    林覺為杜微漸的離去趕到惋惜,朝廷官員中最缺的便是這種人,而這種人偏偏無法在朝中立足。林覺不知道杜微漸去了何處,否則必是要派人去追回他,跟他好好的談一談的,因為林覺絕不是那種一走了之的人,林覺希望他也不是那樣的人。記憶中似乎模糊記得杜微漸是京東東路之人,也許他回老家了。林覺決定派人去瞧瞧,倘若能找到杜微漸,林覺打算去信跟他聯絡交往,延續這段友情。

    三天後,林覺的身體基本痊癒。而翰林學士院也派人送來了通知,要林覺儘快去崇政殿說書公房去報到。林覺雖然極不情願回到那個地方去,但卻也無從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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