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兵出現於朱元璋起兵創建明王朝時期,明王朝建立後,創行衛所制,軍隊的來源已有保證,基本不再採用募兵的方式了。
但衛所中的某些特殊組織,仍由召募得兵,如驍騎舍人、校尉、力士等。
這些士卒隸於錦衣衛,不同於一般的衛所軍。如前所說:在明代,軍和民是不同的,
「軍是一種特殊的制度,自有軍籍,在明代戶口中,軍籍和民籍、匠籍平行,軍籍屬於都督府,民籍屬於工部。軍不受普通行政官吏的管轄,在身份、法律和經濟地位上都和民不同,軍和民是截然分開的。軍是世襲的,家族的,固定的。一經為軍,他的一家系便永遠世代充軍,住在被指定的衛所」。
而且在役正軍老疾或逃亡時,還要到原籍勾取,繼了補役,若正軍一家全部亡絕。
則到原籍勾取其族人頂充。執行所謂的
「勾軍」,這樣。衛所軍戶的世世代代,就被固定到了衛所。相比之下,募兵的處境要好很多。
募兵無特殊戶籍、領餉銀、不世襲,也無固定駐地。加之當時的衛所軍備廢弛,戰事吃緊,募兵制就漸漸的發展起來了。
第一九九章
由於幾年時間爆發的戰亂,進一步削弱了因為始皇帝在位時期的國策激進而導致的人力缺口,張嘉師即使是想要實行哪怕是明朝時期的屯田方式,都可以說是有心無力。35xs
在很多方面而言,明帝國的屯田方式更多是以衛所制度為主。
朱元璋在驅逐元帝國之後,就正式確立起衛所制度在明帝國的大範圍實施。
儘管衛所制度並非朱元璋所開創,但是以元帝國的部分程度的實施以及朱元璋自身的相應考慮,毫無疑問的是朱元璋認為衛所制度有着對於初生的明帝國的必要性。
但是毫無疑問的一點,那就是在很多方面而言,衛所制度與其說是一種新的制度,還不如說是其主要是在府兵制這一種已經從歷史上消亡的軍隊徵募方式的改良。
朱元璋制定衛所制度的根本是寓軍於民,但是從相應記載來看,朱元璋的衛所制度在其死前事實上已經逐漸敗壞:
在一開始明代的衛所制,以軍屯保證其自給自足,由世襲保證士兵來源,所以封閉、保守是其突出特點。明代大多數衛所,都建立了完備的軍屯制度,衛所軍士部分守城,部分屯種,要求基本上做到自給自足。
衛所制的這一特點,是與明初特定的歷史條件相適應的。多年戰亂,使明初出現了大量荒閒土地,政府得以進行土地的再分配,把大量土地直接劃歸衛所管轄,軍屯有充分的保證。「軍士屯田是古代中國政府解決軍隊後勤補給的主要措施。
明初,由於常年戰亂的影響,經濟凋敝,百廢待興丞需征薄賦行輕徭,與民休息。指望百姓賦稅供養龐大軍隊是不可能的,自養是唯一的辦法。為了供養龐大的軍隊。明朝政府承襲了元代軍屯的遺產,並將之擴大化,在全國絕大多數衛所開展屯田,力求實現軍糧自給。」但永樂晚期,軍屯制度已開始遭到破壞。
宣德以後,衛所官侵佔軍屯田地、私役軍士耕種之事,已頻頻發生。甘肅、寧夏可行水灌溉的良田沃土,皆為鎮守官及官豪橫官旗所佔。大同參將曹儉,占應州等處莊田一50餘頃,又私役大同諸衛軍百餘人耕種。結果是貧窮軍士,無寸地可耕,妻子凍餒,人不聊生。
衛所是建立在屯田之上的,屯田可謂衛所存在的一個經濟基礎。如果「軍伍銷耗,耕者無人,則屯糧不足。閃舞.又增以客兵,坐食者眾,屯糧更為不足。於是益之以民糧,又益之以鹽糧,又益之以京運,衛所之制始破壞矣」。
屯田是一種國有土地,隨着明代社會發展,由於拋荒、豪強地主霸佔、租佃典賣等因素屯田漸漸轉為私有,衛所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土地,衣食無保證。加之部分軍士轉而佔據耕地,不在作戰,也不利衛所的發展。
社會經濟的發展,也使衛所制下嚴格的人身束縛開始鬆動。明朝衛所軍士別立戶籍,稱軍籍。軍籍和民籍的區分是極為嚴格的。軍籍屬於都督府,民籍屬於戶部。衛所軍士不受普通行政官吏的管轄,在身份、法律和經濟地位上都與民不同,軍和民截然分開。民戶有一丁被垛為軍,他的一家便永遠充軍,住在被指定的衛所。
在衛軍士除本身為正軍外,其子弟稱為余丁或軍余,將校的子弟稱為舍人。壯丁死亡或老病,便由次丁或余丁替代。如果衛所軍士一家已全部死亡,那就必須到原籍勾取族人頂丁。洪武二十一年,為了使衛所軍有穩定的數額,開始編造軍籍黃冊,並規定同賦役黃冊一樣,每十年編訂一次,以防軍民戶籍的紊亂,軍籍世襲,民戶一經簽派為兵,就永遠不能脫籍。軍籍成為衛所軍士世世代代的枷鎖,軍士無力掙脫,便以逃亡的方式進行反抗。
從衛所制建立之初,逃亡現象即已存在。朱元璋令天下諸司追捕這些逃亡軍士,並於洪武四年,嚴定罰例,從小旗至千戶,以逃亡人數多寡定罰俸降級不等。此後,逃亡人數有增無減。嘉靖8年,桂萼上天下兵籍,僅97萬。至胡松考輿地,又止845,480而已。而天下衛所軍士的總額,估計在300餘萬。
有鑑於此,從宣德時期起,明廷每年派出清軍御史,分道清理逃軍。各衛所也紛紛派人到逃亡軍士的原籍勾丁。終明之世,衛所制不廢,清勾亦始終舉行,但依然是沒有用的。很多軍士逃走後,在外娶妻生子,住成家業,通同軍戶,不再返回。
衛所越發軍備廢弛,「建炎元年知縣事紹興。初建劍盜蜂起,正練兵屯守弓手余招酗酒,曜馬入隊,隊長不能止,正即斬狗部下」。
衛所制的廢弛,使軍隊的戰鬥力明顯下降,甚至難以承擔其正常的軍事職能。明代軍隊的建置,在京城及邊地安置了大量軍隊,尤以京軍人數眾多,裝備精良,以期起到居重馭輕的作用,京軍的情況便很有代表性。35xs
京營軍士78衛,人數不下30萬。皇城周圍又設置50餘衛,軍士20餘萬。京軍在全**事防衛中地位舉足輕重。在當時江南軍士多用於漕運,江北軍士多作為班軍,進京操備,致使腹里衛所城池空虛,遇警則力不能支,只能倚靠京軍的支援。邊軍人數雖多,但分路把守,勢分力單,一旦有警,亦需京軍支持。
京軍的居重馭輕的地位並沒有保持多久,土木之變,明英宗率50萬京軍出征,幾乎全軍覆沒。正德時,劉六、劉七起義,威脅京城,京軍已無能為力,不得不調邊兵入援。到嘉靖時,衛所軍出現了一碰即潰的局面,而只能募兵征戰了。
京軍已因不習戰陣,恐傷國威而不輕易派遣了。由此可以看出,當時的衛所制,地位上其實在處於一種下降的趨勢。
對衛所制實存的弊端,當時的很多有識之士也有了認識。但扭轉這種境況的策略卻不甚得力。京營從于謙把三大營變為十團營,此後營制紛更不定,而京營狀況並未有多大改善。但在對衛所的被動調整和變革中,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傾向。如提高將領權力的做法和改銀召募的嘗試,這些變革多少觸及了衛所制的實質性問題。
明太祖分府設將,明成祖分營統兵,以避免歷代強臣握權重兵的隱患。京營制度的改革,也表明了明代試圖調整衛所制下兵士終身服役所造成的老弱疲羸充斥行伍的狀況。從三大營變為十團營以後,精銳士卒被編入團營,老弱不堪者歸本營,稱老家,專供役使。但老家制度僅行於京營,這就使衛所的狀況不能得到根本改善。
改銀召募的辦法,更是大膽地突破了衛所制的世襲傳統。這在班軍中,表現得最為典型。
班軍之設,始於永樂。承平日久,班軍漸漸被用於興作,操練日減乃至全廢。正德以後班軍作役已成為普遍現象。軍卒因畏懼勞作而愆期不至。雖嚴定罰例,仍不能禁止。班軍將領又畏懼因士卒失期逃亡而被治罪,便私自募人代役。
京操班軍由於地處京師,土木之役較多,權貴及有司俱以班軍作役為利,所以改銀召募之議難以順利實行,況且16萬班軍盡數撤還,京師也未免空虛無靠。邊班官軍則相對靈活些。
永樂年間命內地軍輪番戍邊,稱邊班。戍邊班軍雖不像京班官軍全部用於輸作,但由於戍地遙遠,又多寒苦,更代也多不及時,逃亡現象也很嚴重,故多用召募的方法。召募的士兵,無論在人身自由、薪俸還是服役時間上待遇都比衛所軍士要好,這也使得衛所內部出現了外走傾向,衛所制也由此受到了很大的衝擊。另外,明朝設五軍都督府來統率全國的司、衛、所。
但是其中的任何一個都督或都督府都無權調兵。五軍都護府與兵部是相互制約的,兵部又出兵之令而無統兵之權,五軍都護府有統兵之權而無處兵之令。有軍事行動時,要等兵部下令才能遣將調兵,這樣雖然可以防止大權旁落,但另一方面它也使得明朝軍隊作戰時指揮不靈,沒有效率。
而且作戰將領都是臨時任命的,戰後兵散於府,將歸於朝,將領對自己的士兵也不夠了解,相互之間缺乏感情。這些對作戰都是相當不利的。「處於控制兵權的需要,衛所長官只有訓練的義務,沒有調動的權力。在當時落後的通訊條件下,衛所軍隊幾乎完全喪失了根據當地國防形勢的變化作出快速反應的能力。
募兵出現於朱元璋起兵創建明王朝時期,明王朝建立後,創行衛所制,軍隊的來源已有保證,基本不再採用募兵的方式了。但衛所中的某些特殊組織,仍由召募得兵,如驍騎舍人、校尉、力士等。這些士卒隸於錦衣衛,不同於一般的衛所軍。如前所說:在明代,軍和民是不同的,「軍是一種特殊的制度,自有軍籍,在明代戶口中,軍籍和民籍、匠籍平行,軍籍屬於都督府,民籍屬於工部。軍不受普通行政官吏的管轄,在身份、法律和經濟地位上都和民不同,軍和民是截然分開的。軍是世襲的,家族的,固定的。一經為軍,他的一家系便永遠世代充軍,住在被指定的衛所」。而且在役正軍老疾或逃亡時,還要到原籍勾取,繼了補役,若正軍一家全部亡絕。則到原籍勾取其族人頂充。執行所謂的「勾軍」,這樣。衛所軍戶的世世代代,就被固定到了衛所。相比之下,募兵的處境要好很多。募兵無特殊戶籍、領餉銀、不世襲,也無固定駐地。加之當時的衛所軍備廢弛,戰事吃緊,募兵制就漸漸的發展起來了。
洪武、永樂時期,邊境局勢相對穩定。朱元璋時期,明軍多次北征,基本上解除了蒙古勢力的威脅,並在北邊部署重兵,積極進行邊防建設。永樂時期,國力強盛,邊防甚重,又六次北伐,以攻為守,故明前期邊患不重,也無須為此募兵。仁宣時期,韃靼勢衰,明朝的邊防政策,亦轉攻為守,維持和平。
正統時期,這種相對穩定的局面由於蒙古瓦剌部的興起而發生了變化。
正統十四年,也先發兵內侵,明英宗率兵親征,全軍覆沒。從此明王朝進入了中後期戰亂頻仍的時代,狼煙四起,邊患迭興,兵力不敷,不得不募兵為用。《嘉靖尤溪縣誌》中就有募兵的記載:「新縣治置田養士開封,盜起,民多敵意,乃募壯兵固守,賊始終不敢犯」。這也可以看出,當時的募兵雖不是最主要的軍士,但他們也有了很好的戰鬥力。而且,時常被動盪的社會所需要。
如果說洪武永樂時期的募兵是對當時兵制的一些小修小補,僅為一時之需,那麼宣德以後的募兵則與明初有所不同,伴隨着邊境緊張局勢的步步升級,衛所制的日益廢弛,募兵便作為兵力的重要來源而受到越來越普遍的關注。
宣德以後的募兵,多由於邊境戰爭頻發、兵力不敷而進行。
土木之變後,京軍潰散幾盡,各地的勤王兵又不能即刻到達明王朝於是派官募兵,這樣也就出現了大規模的募兵。正統十四年,令各處召募民壯,就令本地官司統令操練,遇警調用。在諸邊鎮,則召募土兵。
景泰元年九月,遣官於延綏諸鎮各召募土兵5000人。天順元年八月,亦選沿邊民丁為土兵。這些募兵的待遇:給與鞍馬器械,秋冬操練,支與口糧,春夏務農住支。免其雜泛差役。如有事故,不許勾補。
嘉靖時期,南倭北虜,邊患嚴重。募兵作為救急良策而被廣泛採用,這是募兵制發展的一個新階段。「嘉靖中葉,'南倭北虜'肆虐,明軍的弊端徹底暴露,明廷採取了諸如加大募兵力度、改革武舉等一系列提高軍事實力的措施,才勉強頂住了外來壓力。」
此時的募兵制不僅行於東南沿海,而且北邊的邊軍乃至京營,也逐漸用募兵來代替和補充衛所軍。衛所制受到的挑戰和威脅也越來越大,在明朝的軍隊中佔有相當大的比重。東南沿海倭患時,使用了大量募兵,人數不下10萬。募兵從此成為明朝軍隊的重要組成部分。
……
而在某個意義上,衛所制度的失敗,事實上也是明帝國的軍屯制度失敗的體現。而「府兵制度」再次被「募兵制度」所取代,也算得上是一種歷史的輪迴。
html|sitemap|shenma-sitemap|shenma-sitemap-new|sitemap50000|map|map50000
0.0228s 3.9662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