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章 秦制(上)
在張嘉師的心中,制度的改革對於國家的國力恢復有着必然性。
但是貿然對於國家體制的變動,無疑是一味毒藥。因為以秦帝國眼下的情況來看,過於苛求後世的制度是一種「自尋短見」的事情。
正所謂沒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適的。
張嘉師很清楚這一點,所以他在很多時候所想到的事情,就是以秦帝國的制度為基礎,在一些方面進行修補。
而一直以來,張嘉師以及眼下的秦帝國的中樞層面,也在這方面進行着自己的努力。
……
秦朝時期的制度經歷了戰國時期的磨練以及秦帝國在統一十多年的時間當中,事實上已經得以證明是較為有效率的制度。
若非如此,後來的漢帝國也不會被後世的人認為是繼承秦制為主體的又一個大一統王朝。
秦朝時期的國家治理制度以郡縣制為主體的中央集權制。
在官職方面,秦帝國的郡縣制主要是有着這方面的劃分:
郡設郡守、郡尉和監御史,分別掌管政務、軍事和監察。
郡守——也稱太守,為一郡之長,由國君直接任免;邊地多為武將,內地多以郎官出任,銀印青綬、秩二千石。秦朝的郡守權力非常大,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免的縣令縣長、負責監察郡治的監御史、負責統領駐軍與管理治安的郡尉三者外,郡的其他官員均由郡守自行任免。
郡丞,郡的次官,輔佐郡守綜理郡政,銅印黑綬、秩六百石。郡守缺位或不能理事時,郡丞代行郡守職務。
屬官有卒史、主簿、牧師令等。
邊塞諸郡另置長史,管理兵馬軍政,與郡丞同秩。
郡尉,掌郡駐軍,主管治安、偵緝盜賊,銀印青綬、秩比二千石。郡尉直轄於朝廷,與郡守相抗禮。
郡尉屬官有丞,內地諸郡設丞一人、大郡則設兩人。邊塞諸郡則每百里置都尉一人,都尉轄士史、尉史各二,掌邊塞衛戍;關隘之處置關都尉,均隸屬本郡郡尉。可見尉的職掌有二:一是輔佐郡守管理甲兵;二是主管逮捕盜賊。
監御史,又叫郡監,隸屬御史中丞,負責監察郡守與其他官員。
縣令、長均由朝廷任命。丞助令辦事,尉統一縣甲兵,捕盜。丞,尉是一縣之長吏,斗食、佐史稱為少吏。其屬吏還有:主吏,也稱功曹,主管選用縣之少吏和考績。
縣為秦朝最低一級行政地方,秦朝按縣的人口多寡,萬人以上的縣置縣令、以下的縣置縣長。縣令銅印黑綬、秩千石至六百石,縣長銅印黃綬、秩六百石至五百石。
縣丞為縣的次官,職比郡丞,銅印黃綬、秩四百石。
縣尉掌治安、捕盜之事,職比郡丞、掌管一縣的軍事事務;統領一縣甲兵和兵役事宜。縣尉的職掌有二:一是輔佐郡守管理甲兵;二是主管逮捕盜賊。4.功曹,掌縣吏的考績等第升降。
令史,管理文書檔案。
獄掾,縣獄的典獄長;獄吏,縣獄的獄卒。
文無害,所謂公平吏,掌巡查監獄,複查案卷,以防止冤獄。
廄騶,掌管一縣之車馬事宜,又叫廄司御。
倉吏,主管倉儲,為縣庫的長官――掌管武器倉,糧倉等。
佐史——令的屬官,屬低級官吏;倉吏佐史,輔助倉吏的低級官吏。
縣以下置鄉,鄉以下置亭,亭以下置里。這些都是以宗族為核心的人民自治組織。縣令管理下屬各鄉,鄉下設游徼,三老,嗇夫(管理大鄉),有秩(管理小鄉)。
三老,一鄉德高望重者充任,掌教化,有所謂孝悌仁義之家可以申報郡縣予以表彰,並可以推薦優良子弟出任郡縣吏。
有秩,嗇夫:人口達五千人的鄉,由郡指派一人為有秩;不足五千人的鄉,由縣指派一人為嗇夫。兩者職責相同,都是調解鄰里糾紛、幫助政府收取賦稅、安排徭役。14.游徼,為徭役的一種,掌巡察地方、緝捕盜賊。
亭長,吏職,也是徭役的一種,漢高祖在秦朝曾任此職。掌同嗇夫。亭長之屬為亭父、求盜兩卒,前者負責本亭保潔、後者負責追逐盜賊。
每個縣都設有武庫,由縣丞管理,而直接管理的是每個縣的「庫嗇夫」一職,分管武器制.造和供應,而武器和盔甲等軍事裝,平時也統一保管在武器庫里,戰時統一配發給徵發起來的士兵使用,戰鬥結束後則統一回收繼續保管和維護。
首先是軍隊配備的馬匹,在冷兵器戰爭時代,馬匹可以說是最重要的軍事物資之
一。每縣還有主管「軍馬」的官員,廄司御。
這樣如果被徵兵卻遲遲不到相應的崗位上值班,而屯長和僕射等相關官吏卻瀆職不按規定進行報告的,相應官吏各處以出資為軍隊購入一面盾牌的經濟處罰。
商鞅把普通平民百姓都以什伍為單位編制起來,一方面這種什伍編制推行了商鞅的連坐制度;另一方面把百姓以軍事組織的方式進行編制,平時作為組織生產的單位,戰時隨時可以徵發什伍組成一支軍隊。
平時管理村社的各級官吏,戰時就是各級軍事組織的軍官。每一個適齡的秦人都是國家的「預備役人員」,當戰事發生的時候,所有人都必須無條件地服從國家的安排,或上前線作戰,或全力供養參戰的士兵。
民戶聚居之處叫做里,猶如現在的「居民點」。
孔子說:「里仁為美。」就是指鄰里的里而言。一里居民多少不等。里設里正。里之下有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伍有伍老,以相檢查。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游徼。」三老,掌一鄉之教化,凡有忠孝節義可以為民表率者。
一般說來,步兵的編制分為六級,即:五人為伍,設伍長一人;二伍為什,設什長一人;五什為屯,設屯長一人;二屯為百,設百將一人;五百人,設五百主一人;一千人,設二五百主一人。其中,「二五百主」也稱「千人」,已屬中級軍官。
以秦始皇陵出土的兵馬俑情況看,很可能是四騎一組,三組一列,九列一百零八騎為一隊,並能屬戰車六乘。這和《六韜?均兵》篇所說「五騎一長,十騎一吏,百騎一率,二百騎一將」的編制,大致相近,但有所不同。
車兵的編制,從秦始皇陵出土的兵馬俑情況看,沒有步兵配合時,每八乘為一偏(即一行),二偏十六乘為一組,四組六十四乘為一隊。
這和《六韜?均兵》篇所說「五車一長,十車一吏,五十車一率,百車一將」的編制,也是頗為接近的,但有所不同。
當有步兵配屬時,則以兵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八人為一個基層單位,六乘為一組,十八乘加指揮車一乘為一隊。這和春秋時每乘兵車步年多至七十二人的編制大不相同,其原因就在於兵種的發展和車、步的分離。
春秋時期是車戰的鼎盛時代,以車為主,車、步合編,隨着戰爭的需要和兵員的擴充,車屬步卒由十人、三十人……一直增加到七十二人。
進入戰國以後,步兵成為獨立的兵種,並取代車兵而居於主導地位,車、步、騎逐漸按兵種分別編制,因而車屬步兵愈來愈少。到了秦代,車、步、騎分編已成定製,作戰時的配合是兵種的協同而不是編制的混合。所以,車、步合編的現象已不多見。合編時每乘步卒減少到八人。
秦代軍隊的戰時編組,是在平時編制的基礎上,組建為大規模的作戰部隊,一般稱為部曲制。其具體編組的方法是:首先根據作戰對象等各方面情況,確定總兵力,
1.任命三軍統帥(即大將、上將軍,也泛稱為將);
2.在統帥之下,根據作戰的需要和總兵力的多少,分設若干個將軍(副將、裨將軍,也泛稱為將軍);
3.每個將軍統率若干個部,部的長官稱校尉,即一部一校;4.每個部下設若干個曲,曲的長官稱軍候,即一曲一候;5.曲以下即平對軍隊的編制,如步兵的千人(設二五百主),五百人(設五百主)、百人〔設百將)、五十人(設屯長)、十人(設什長)、五人(設伍長),以及數量不多的車兵和騎兵。
6.自五百主以上,各級指揮官都設有自己的親兵衛隊,大約佔其所率總兵力的十分之一,如五百主的衛隊為五十人,二五百主的衛隊為一百人,校尉的衛隊為一千人,大將的衛隊為四千人,等等。
7.凡將軍以上皆設有作戰指揮機構,稱為幕府。幕府中設有各種指揮機關和參謀人員,達數十人之多。
8.作戰行動結束後,曲以上指揮機構即行撤銷,將軍交出兵權,部隊恢復平時建制,士兵分別歸建或復員。
……
秦帝國的民生制度大致如下:
土地制度、戶籍制度:
秦的土地資源屬於國有,由於當時地廣人稀,為了更好地開發利用土地資源,秦制定了如下法規:大面積授田給農民。《商君書?算地》中提出,每個成年農民由國家授田「小畝五百」。
按《說文》「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秦田二百四十步為畝」的記載可知,前者為小畝,後者為大畝。
基於土地國有化制度強化的思路,授地後,設定阡陌封疆,不許私自更動;如每個農戶所獲得土地數量及向國家繳納的賦稅都相等;如努力耕種者可以免除徭役(勞役和兵役)等。《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如果向國家交納一千石糧食,就可以得到一級爵位。按當時的制度,爵位高者就可以做官。
秦國獎勵耕牛的養殖。牛耕是當時農業生產力發展的主要標誌。秦的《廄苑律》規定:在每年的四月、七月、十月和正月評比耕牛。對官府飼養的牛,成績優秀的,賞賜田嗇夫酒一壺、干肉十條,免除飼牛者一次更役。成績低劣的,田嗇夫要受到申斥,要罰飼牛者兩個月的勞役。對各家各戶飼養的耕牛,也進行評比。成績優秀的受到賞賜,成績低劣的,要遭到笞打。
在里耶戶籍簡牘里,記錄着人口的所在地、家庭身份、出生地區、爵位、姓名等信息。在一個家庭內部,按照以戶主為首,男性、成年人、直系親屬、再到女性、未成年人、旁系親屬的排列順序記錄着家庭成員。連主人家的臣妾和私家奴婢等也編排進主人家的戶籍,包括如同現在的「流動人口」等也可能被嚴格的戶籍制度所管理。
戶籍制度和連坐法得以施行,是因為有足夠的經濟利益基礎做交換,即服從就可以獲得利益,反對不但無利益可言,反會遭到暴力的懲罰。倘若服從也無利益獲得,是死路一條,那麼這兩個暴力制度最終是要破產的。
戶籍制度的妙用除去對人的組織管理和地域控制外,還可以把人分類,區別對待。首先,就要把從事商業的人員打入另冊,用課高稅加限制物價的辦法,逼迫他們放棄商業轉為耕種。如果轉為農業戶,不去努力勞作,導致經濟拮据的,就要轉成奴隸籍,成為官府奴隸,強制勞動。對於商業戶口的人,不單嚴格限制數量,還要加大攤派徭役的力度。
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231年)規定男子不論成丁與否,一律登記年齡。秦始皇統一六國後,廢除分封制,建立郡縣制和戶口編制制度,「十戶為一里,十里為一亭,十亭為一鄉,若干鄉為一縣」。
秦律漢律規定,人人都必須登記入籍,隱瞞登錄者當論罪受罰。凡登記在國家戶籍上的人口統稱為「編戶民」,編戶民不得隨意遷徙,國家對逃脫名籍的亡命之徒進行嚴懲。編民想遷居某地,必須首先得到當地官吏的批准。當編民遷至新居地後,還必須到當地佔籍。所有這些規定,都是為了嚴格控制戶口,使人人不得脫籍,長期為國家交租稅,服徭役。
商鞅變法的戶口編制是「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生了小孩要登記,死亡人口要除名,官吏要經常檢驗戶口,凡是在冊人戶,都得向國家繳納賦稅,充服兵役,維護地方治安,檢舉捉拿「奸人」。」秦代推行顓頊曆,以十月為歲首,九月為歲末,故於年終前秋八月調查人口,造籍傅籍。
有的奴隸可以結婚生子,成家的奴隸稱「臣」,以「家」計算,史書有奴隸主買賣和賞人「臣五家」、「臣十家」乃至「臣一百家」、「臣二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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