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秦曲 第六十章改革中

    有着青玉靈書以及後世知識的幫助之下,張嘉師很清楚改革這兩個字想要做到的難度到底有多大。

    綜合而言,在張嘉師的理解當中,想要改革成功,有兩個相互之間似乎沒有太大的聯繫,但是更多的卻有着對等關係的因素影響。

    這兩個因素分別是:

    一個社會制度完全不滿足落後的生產力而需要去改革,另外一個則是這個改革能夠強硬破除當其時既得利益團體所帶來的阻力,成功實施改革。

    在中國歷史上的幾次著名的改革最後變得功敗垂成,跟這兩個因素有着很大的關係。

    秦孝公任用商鞅變法,也就是商鞅變法,就是一種利用強大力量衝破當其時秦國既得利益團體的阻力取得成功的變法。

    無論是第一次變法的基礎,墾草令在秦國成功實施後,秦孝公於公元前356年任命商鞅為左庶長,在秦國國內實行第一次變法。

    秦國第一次變法的主要內容有:

    1:頒佈實行魏國李悝的法經,增加連坐法法律,輕罪用重刑;2:廢除舊世卿世祿制,獎勵軍功,禁止私鬥,頒佈按軍功賞賜的二十等爵制度;3:重農抑商,獎勵耕織,特別獎勵墾荒;規定,生產糧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勞役和賦稅,以農業為「本業」,以商業為「末業」,並且限制商人經營的範圍,重征商稅。4:禁止遊宦之民。5:強制推行個體小家庭制度。擴大了國家賦稅和兵徭役來源,為秦國經濟實力和軍事實力的壯大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以及商鞅第二次變法的咸陽修建完成之後開始實施的成功,都與當其時秦孝公的鼎力支持有着無可分割的聯繫。

    商鞅的第二次變法其背景以及內容則是:

    咸陽今陝西省咸陽市東北位於關中平原中部,北依高原,南臨渭河,順渭河而下可直入黃河,終南山與渭河之間可直通函谷關。為便於向函谷關以東發展,秦孝公於公元前350年命商鞅徵調士卒,按照魯國、衛國的國都規模修築冀闕宮廷。營造新都,並於次年將國都從櫟陽今陝西省渭南市富平縣東南遷至咸陽,同時命商鞅在秦國國內進行第二次變法。

    其主要內容有:1:廢除貴族的井田制,「開阡陌封疆」,廢除奴隸制土地國有制,實行土地私有制,國家承認土地私有。允許自由買賣。2:普遍推行縣制,設置縣一級官僚機構;「集小都鄉邑聚為縣」。以縣為地方行政單位,廢除分封制,「凡三十一縣」,縣設縣令以主縣政,設縣丞以輔佐縣令,設縣尉以掌管軍事。縣下轄若干都、鄉、邑、聚;3:統一度量衡制,頒佈度量衡的標準器;編訂戶口,五家為伍,十家為什。規定居民要登記各人戶籍,開始按戶按人口徵收軍賦;5:革除殘留的戎狄風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規定凡一戶之中有兩個以上兒子到立戶年齡而不分居的,加倍徵收戶口稅。這是對第一次變法中「異子之科」法令的補充,也是對社會風俗的規範。

    雖然是在秦孝公死後,商鞅的下場變得非常悽慘。但是無可否認的是,以商鞅變法的相應結果以及影響而言,商鞅變法堪稱是中國古代最為成功的改革。

    而中國三大變法當中,最為觸動所有利益者以及可以算得上是最為失敗的變法,無疑就是王安石變法。

    王安石變法是宋神宗時期,王安石發動的旨在改變北宋建國以來積貧積弱局面的一場社會改革運動。變法自熙寧二年1069年開始。至元豐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結束,故亦稱熙寧變法、熙豐變法。

    王安石變法以發展生產,富國強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機為目的,以「理財」、「整軍」為中心,涉及政治、經濟、軍事、社會、文化各個方面,是中國古代史上繼商鞅變法之後又一次規模巨大的社會變革運動。變法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充實了政府財政,提高了國防力量,對封建地主階級和大商人非法漁利也進行了打擊和限制。

    但是,變法在推行過程中由於部分舉措的不合時宜和實際執行中的不良運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如保馬法和青苗法,加之新法觸動了大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所以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元豐八年1085年,因宋神宗去世而告終。

    而王安石變法之前的一段時間,還有一個也算得上是比較著名的慶曆新政。在某個意義上,慶曆新政的失敗,似乎能夠為王安石變法取得借鑑。

    然而,王安石的變法失敗原因與慶曆新政沒有太大的區別。主要都是遭受到既得利益者的強大阻力而宣告失敗。

    慶曆三年1043,范仲淹、富弼、韓琦同時執政,歐陽修、蔡襄、王素、余靖同為諫官。范仲淹與富弼提出明黜陟、抑僥倖、精貢舉、擇官長、均公田、厚農桑、修武備、減徭役、覃恩信、重命令等10項以整頓吏治為中心的改革主張。歐陽修等人也紛紛上疏言事。宋仁宗採納了大部分意見,施行新政。詔中書、樞密院同選諸路轉運使和提點刑獄;規定官員必須按時考核政績,以其政績好壞分別升降。更蔭補法,規定除長子外,其餘子孫須年滿15歲、弟侄年滿20歲才得恩蔭,而恩蔭出身必須經過一定的考試,才得補官。又規定地方官職田之數。四年三月,更定科舉法。另外,還頒佈減徭役、廢並縣、減役人等詔令。由於新政觸犯了貴族官僚的利益,因而遭到他們的阻撓。五年初,范仲淹、韓琦、富弼、歐陽修等人相繼被排斥出朝廷,各項改革也被廢止。

    慶曆四年1044年四月,因新政實施後,恩蔭減少、磨勘嚴密,希圖僥倖的人深感不便,於是毀謗新政的言論逐漸增多。指責范仲淹等是「朋黨」的議論再度興起。仁宗對朋黨之論也開始產生懷疑,范仲淹提出「小人之黨、君子之黨」的說法予以反擊,歐陽修也撰寫朋黨論一文上奏仁宗。

    五月,范仲淹與韓琦上疏仁宗「再議兵屯、修京師外城、密定討伐之謀」等七事,並奏請擴大相權,由輔臣兼管軍事、官吏升遷等事宜,改革廣度和深度進一步增加。

    六月。夏竦令人依照石介筆跡,誣衊富弼欲行伊霍之事。私撰廢立詔草。仁宗雖不相信,但范仲淹等人惶恐不安,時邊事再起,范仲淹請求外出巡守,仁宗任命為陝西、河東宣撫使,仍保有參知政事的頭銜。八月,富弼亦以樞密副使離京,出為河北宣撫使。

    慶曆五年1045年正月二十八日,范仲淹被罷去參知政事。知邠州、兼陝西四路緣邊安撫使。同一天,,富弼亦被罷去樞密副使,,改任京東西路安撫使、知鄆州。第二天,,杜衍被罷為尚書左丞。出知兗州。

    二月初四,罷磨勘新法、任子新法。三月初五,韓琦罷樞密副使,加資政殿學士,知揚州。至此,主持變法改革的主要人物。全被逐出朝廷。二十三日,廢除科舉新法,恢復舊制。八月二十一日,歐陽修罷河北都轉運使,改知滁州。至此,慶曆新政徹底失敗。

    由此可見,變法一旦在推行力度方面無法衝破既得利益團體的阻力。其變法結果必然無法得到繼續延續的下場,而王安石變法的失敗,除了有既得利益團體的阻撓之外,比起慶曆新政更為讓人無奈的是,王安石變法可以說是最為擾民的變法之首。


    其中,以保馬法以及青苗法的實施,為其中的翹楚:

    保馬法,又稱為保甲養馬法。宋神宗熙寧年間,規定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五路及開封府界諸縣保甲養馬,戶一匹,物力高而自願者二匹,給以官馬,或官給錢自買。養馬戶可減免部分賦稅。三等以上戶十戶為一保,四等一下戶十戶為一社。保戶馬病死,由養馬戶單獨賠償;社戶馬病死,由養馬戶與其他九戶共償其半。神宗元豐年間又推行戶馬法及都保養馬法,哲宗時廢罷。

    在這方面而言,保馬法固然是為了解決北宋朝廷失去了主要馬場之後而選擇的一種養馬方式,但是這種養馬方式的成本,無疑是加在百姓身上的一種沉重負擔。

    戰馬的購買,養育,雖然能夠得到一些賦稅補償,但是這種大範圍推廣的保馬法無疑有一個不切實際的地方,那就是馬匹生病,對於絕大部分平民而言,根本不知道他們應該怎麼處理這種問題。

    而保馬法的馬匹病死率是相當高的,這也意味着很多人都為保馬法而付出了更大的而且本來跟他們沒有什麼關係的代價。

    這也就是保馬法失敗的根本所在。

    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佈施行。主要是改變舊有常平倉制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的呆板做法。靈活地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為本錢,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者,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改善了北宋「積貧」的現象。但事實上青苗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後於元豐八年1085神宗去世後廢止。

    青苗法在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佈施行,主要內容是:諸路以見存常平、廣惠倉的一千五百萬石錢各為本,如是糧谷,即與轉運司兌換成現錢,以現錢貸給廣大鄉村民戶,有剩餘也可以貸給城市坊郭戶。民戶貸請時,須五戶或十戶結為一保,由上三等戶作保,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貸請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貸請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別於五月和十月隨二稅償還,各收息二分。

    青苗法本身並不與之前的常平制度相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對後者的修正。青苗法的功能設計中仍然保留了常平制度的拯濟與調節市價的方式及作用。在施行過程中,由於出現了地方將所有錢糧都貸出而使得在災荒之時沒有錢糧拯濟的情況,規定了要將常平錢糧一半貸出。一半留下照之前的常平制度管理使用,仍然進行相關的糴糶活動。而通過將錢糧借貸,來獲得收益,彌補糴本的缺乏。並且調整了相關管理制度,「詔諸路各置提舉官二員,以朝官為之,管當一員。京官為之,或共置二員。開封府界一員,凡四十一人」,改善了常平錢糧被轉運司借支和移用的弊端。

    按照規定,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貸請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貸請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別於五月和十月隨二稅償還,各收息二分;貸出的既可以是糧也可以是錢,糧食按照貸出時的的市價折算為錢,以便計算利息;在實行過程中。對於不同戶等的人設有不同數額的最高借貸數額;借貸以鄉村農民為先,有剩餘也可以貸給城市坊郭戶;其利息規定最高不得超過30,如遇災害可以遲交利息。

    雖然說從這些內容上來看,青苗法很難稱得上擾民,但是因為實際執行過程當中出現很多問題,最終還是導致了這一項算得上是富國強民的善政,最後被取消:

    這項措施本是為了抑制兼併。在青黃不接的時候救濟百姓,但實際執行卻出現偏差:地方官員強行讓百姓向官府借貸,而且隨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為了邀功,額外還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這樣。青苗法就變質為官府輾轉放高利貸,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執行。

    青苗法的收息規定假借周禮,使得官員藉機增息提供可能性。而且青苗錢的利率雖然較之前的高利貸較輕,但對於民眾來說仍然是一個負擔,而且由於青苗錢每年出貸兩次,所以利率實際上不止二分,同時一些官吏也藉機增息。

    而十戶為一保。進行借貸管理。下戶急需借貸,但卻沒有償還的保障,而上戶則不需要借貸。這種上戶保下戶的措施目的原本是保證下戶借貸能得到擔保,進而能夠獲得救濟,但由於上戶不需要、不願借貸所以出現了抑配強行攤派現象。另外,當下戶無力償還借貸時,自然會連累上戶等人,損害了上戶。青苗錢成為了搜刮形式,使上戶變得貧困,而下戶由於愚昧、無力償還,深陷債務。因此有些地方官為了避免下戶無法償還,僅將青苗錢貸給上戶,違背了賑濟目的。

    可以說,青苗法的失敗,並不是王安石的問題,但是同樣也是王安石導致其失敗的一種體現。

    王安石固然是憂國憂民,但是其政策有很多並不符合相應的實際之餘,更加讓這些變法經由一些官員的推行之後,變成了謀求私利的一種方式。

    可以說,王安石的變法的失敗,既然是有觸犯過多人員的利益而受到堅決抵制反抗之外,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當王安石以及一些當其時起草法規的人員,脫離實際憑空推測其施政政策,有着莫大的關係。

    分割線

    張嘉師認為變法之所以難度很大,主要在於變法往往會觸動到既得利益團體的底線,他們的反抗很大程度會與觸動他們利益的力度成正比。

    但是張嘉師認為,想要改革的話,有着一個天然的最好時機而且不會受到太大的反抗力度。這個時機往往就是一個國家經歷了戰火的錘鍊,達到了破而後立的地步。

    在這個破而後立的環境當中,既得利益團體同樣會遭受到很大的打擊,這個時候只要一個強硬而且有着足夠力量粉碎殘餘原有利益階層的君主主導變革,必然會有事半功倍之效果。

    中國歷史上,很少會出現那種整體社會都無法滿足原有生產力而迫切希望變革的基礎。

    所以,張嘉師自己都很清楚一點,那就是對於現在的大秦帝國,進行相應的改革,是恰逢其時。

    張嘉師不知道自己死後,自己進行的改革會不會最終淪落到失敗的下場,但是無可否認的是,張嘉師更清楚一點,那就是若是錯過了這個機會,恐怕自己的後代想要為這個國家進行合適的改革,所得到的成果以及所付出相應代價,恐怕很難讓人滿意。

    讓自己將困難解決,是張嘉師認為必須要做到的事情。

    這也就有了張嘉師後兩種改革方針的出現。

    只不過,張嘉師沒有想到的是,自己的後代也不缺少強硬手腕以及眼光毒辣的改革派君主。

    這對於張嘉師而言,也許也算是一種不錯的事情吧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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