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相關調查工作正在有序開展,對劉星文溺水死亡原因做進一步核查確認。」
「上面就是今天的第一條新聞,我是《正義之聲》的主持人,汪謙。」
「歡迎收看第一期《正義之聲》,劉星文是怎麼死亡的暫時不論,我現在想說的是,避免出現下一個劉星文,是華國政府應擔的責任。」
「我們來談談傳銷的事情。」
「找工作的大學畢業生劉星文,被誘騙進傳銷組織並被發現死亡一案,牽動了輿論,當地警方不僅迅速破案,當地政府還表示要在二十天之內徹底根除傳銷頑疾,這一切引來互聯網上複雜的情緒。」
「聯想到先前千度醫院排名坑死人案、電信詐騙騙死人案,天底下一些明顯的坑蒙拐騙之事,總是到出了人命,被輿論嚴厲聲討的時候,治理才得以跟上。這樣的代價不能不讓人唏噓、長嘆。」
「要說傳銷,它本來是舶來品,但一到華國它就變得很極端,有時還帶上點斜教洗腦的色彩,因此它早就在華國被列為非法了。既然非法,基層政府就嚴厲打擊好了,但是傳銷組織常能給一些窮地方帶來所謂的人氣,比如租房屋、在當地消費等等。一些基層群眾短時間內沒有吃虧,基層公安可能就放鬆了。」
「事實上,先打擊導致出人命的犯罪活動,別的事可能就往後放了,這確實是華國執法力量通常情況下的真實工作順序。「這樣的工作順序拿不到輿論的枱面上,希望政府能在源頭上保障秩序和大家的安全,這是公眾本能的要求和反應,這種要求應當說也是神聖的,這是一種長期的困頓。」
「我認為,在全球化的時代,華國人對安全的要求其實已經在向發達社會看齊了,但華國社會對安全成本的投入,還大大落後於發達社會。」
「比如華國警察所佔人口比例,比發達社會低很多,華國人的平均守法觀念,大家知道也低於發達社會,這尤其使有限的執法力量,除了應對命案等重案,還要有相當一部分解決在發達社會可能不是問題的問題。」
「這就象在麵湯里撒了胡椒麵,從而投入到一些源頭性問題的力量可能不足了。我認為不能怪輿論提的要求高,每一個社會都是這樣走過來的,輿論要求政府把每一件事情都儘量做好,政府應當承受這樣的壓力和鞭策。我相信政府也在努力,出劉星文這樣的命案,對當地政府的壓力肯定非常大,社會就是這樣糾結着前進的。」
「在此我提出一些建議,適當提高諸如傳銷、詐騙、拐賣人口等犯罪行為的刑罰處置,象打擊製毒、販毒一樣打擊這些行為,情節特別惡劣的、造成嚴重後果的,公開殺一批應該能對這些犯罪行為形成很大的震懾力。」
「傳銷在華國屢禁不止的原因究竟是什麼呢?歸根結底,我認為是政府、法院、公安機關對傳銷的懲治力度太弱。」
「很多傳銷組織事實上都犯有綁架罪、非法拘禁罪、甚至對剛進入的下線進行毆打,和綁架罪沒有任何區別,國家對傳銷頭目的懲罰力度太弱了,按我的想法,應該把傳銷組織的頭目公開凌遲十天十夜!」
「還有明知道是搞傳銷的,卻把房屋租給他們的房東,也應該抓起來,按照從犯進行重判,情節惡劣的也殺一批!」
「從此以後沒有人敢搞傳銷,也沒有人敢把房屋租給搞傳銷的,從源頭上阻斷這種無比惡劣的犯罪行為,就不會再有這麼多傾家蕩產、家毀人亡的悲劇發生了。」
在汪謙講述打擊傳銷事情的時候,微訊視頻的觀眾們各種彈幕。
「應該來一次嚴厲打擊傳銷了,不痛不癢就是助紂為虐!」
「汪老師,網上現在有一個叫『ttp雲集』的傳銷組織,打着購物返現的旗號大規模在中老年人中發展下線,希望能呼籲一下!」
「汪老師分析得很透徹!」
「傳銷組織都是打一槍換一個地方,要全國統一嚴打才能治本。」
「說得非常好!佩服你!感謝汪老師能幫大家說話!支持你!」
「汪老師講得好!應該連出租房東一起打、再打傳銷利用的平台、再打洗腦的講師、重點打傳銷頭目!凌遲幾個!」
「希望汪老師長命百歲,老百姓需要您!」
「汪老師有良心!有原則!頂你!」
「說到人民的心裏去了!給你贊!」
「國家應該象匪律賓打擊製毒、販毒組織一樣打擊傳銷組織!」
「把傳銷所有的頭目判死刑!頭目凌遲!上了一二三四五等級的全部判死刑!六七八九十等級的判無期,保證傳銷沒那麼多了!」
「汪老師講得不錯,我認為出租人家要嚴懲!出租的村莊幹部也要嚴懲!房屋出租村里幹部要干涉不能租給壞人!一旦租給壞人,村幹部也要一併得到懲罰!這樣公安可一石二鳥地加大力度管制!看以後還會不會有人關注!」
「汪老師的各類評論有深度、有尺度、有事實、有情操、語音抑揚頓挫、語言幹練親切、心胸坦蕩寬闊、作為聽者是感受到了聲音帶來的享受。」
「說得很對!不從源頭抓起根本不行,人少放縱,一旦人多了會引發動亂的,以前看到過傳銷人員和警察衝突的新聞。」
「根據我的觀察,壞人同一切有毒的動植物一樣,他們並不知道自己是壞人、是毒物,我還發現,壞人是永遠不會改好的,這些傳銷頭目就應該抓一個槍斃一個!只有凌遲才能讓他們清醒!」
「評論得很好,我支持!更希望對一些非法的東西造成嚴重後果的一律判死刑!恢復酷刑制度!」
……
「大家不要太激動,相信壞人一定會受到懲罰。」
「下面我們再看一條新聞。」
「男子趙某酒後潛入某小區一戶居民家中,盜得一個平板電腦後,又順手抱走了家裏四個月大的孩子。昨天上午,當地法院一審以趙某犯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趙某是案發前在某商場做保安,平時住的宿舍就在受害人楊女士的小區里。某天深夜,在家中客廳熟睡的楊女士聽見屋內有響動被吵醒,看到門廳中一個高瘦的背影一閃而過。楊女士趕緊叫醒家人檢查家中是否有東西被偷,發現西側臥室床上僅四個月的女兒不見了。」
「楊女士及家人立刻跑出去尋找,她的丈夫徐先生聽見隔壁單元的地下室內有嬰兒的哭聲,發現孩子被扔在地下室的地上,而小偷已不見蹤影。鄰居為徐先生送來梯子將孩子救出。楊女士與徐先生抱着孩子返回家中時,發現一名神色慌張的男子從單元樓中走出,楊女士及鄰居立刻將其控制住並報警。到案後,趙某承認了進入楊女士家中偷盜嬰兒及一部平板電腦的行為。」
「當地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酒後來到受害人家附近實施盜竊,趙某發現其中一戶防盜門未鎖,於是將防盜門打開進入楊女士家中,趁楊女士及其家人熟睡之機,竊走放在客廳茶几上的蘋果ipad平板電腦並將楊女士4個月大的女兒抱走。」
「趙某在逃跑過程中,將ipad平板電腦藏在八號樓前草叢處,擔心罪行暴露,把女嬰扔進了三米深的地下室,摔成重傷。當天夜裏一時許,女嬰被孩子的父親在地下室院內找到,醫院對孩子的檢查結果以及大夫的診斷結果是孩子顱腦損傷、腦震盪、多處軟組織挫傷、骨折。」
「被盜平板電腦經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價格為人民幣兩千四百一十九元。」
「本案開庭時,趙某在法庭上表示認罪,他說案發前他找到保安隊長想借點錢修手機,被拒絕後心情鬱悶就自己在食堂喝了半瓶二鍋頭,十點多回到宿舍又喝了兩瓶啤酒,借着酒勁兒睡不着就在小區內閒逛。見一棟樓的單元門沒鎖,他就一路爬樓梯,從一層往上試着拉各家的防盜門。」
「他發現楊女士家的防盜門沒鎖,於是動起了歪念,推門進入楊女士家中拿起了客廳茶几上的平板電腦,看見床上有個小孩兒在熟睡,就把孩子也抱走了。出門後他聽見身後有人追來,慌張之中就把平板電腦藏在門口的草地上,把孩子順手扔進一個下沉式露天陽台里。由於沒有找到藏身之所,趙某在逃離現場的過程中被楊女士及其家人、鄰居抓獲。」
「法院認為,趙某偷盜嬰幼兒,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人,已構成拐騙兒童罪;趙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應與其所犯拐騙兒童罪並罰。鑑於趙某有坦白情節,對其可依法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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