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命運之抉擇 明朝稅賦制度

    明末三餉向來被評價為亡國之舉,這已經是所有人的共識。

    簡單的看,萬曆初年張居正主持朝政時候,是明帝國經濟狀況最好的時代,當時戶部太倉庫歲收入四百萬兩白銀,號稱國庫充溢。而到崇禎年間,三餉加派多達每年近兩千萬兩白銀,可想可知耗盡國力。

    然而,明政府不是不知道加派的危害,只是確有迫不得已的地方。

    《明史食貨志》記載:

    御史赫晉亦言:「萬曆末年,合九邊餉止二百八十萬。今加派遼餉七百三十餘萬。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萬以輸京師,又括京師二千萬以輸邊者乎?」疏語雖切直,而時事危急,不能從也。

    明末天災人禍、內憂外患不絕,帝國財政入不敷出,無力籌備軍餉組建軍隊,又不能任蠻夷、流寇**國家而置之不理,於是不得不徵收巨額賦稅,卻又將良善百姓逼上造反之路。為禦敵入侵而加派,因加派而逼民為寇,要蕩寇又得加派,於是惡性循環,乃至亡國。

    但明末這種加派和平亂兩難的局面,究竟應該怎樣妥善解決呢?

    對此,孟森先生說:夫古禮家之說,年不順成,天地祖宗可以殺禮,社稷神詆可以變置。古者神權最重,而救國只有奪典禮,而不聞可以剝民生。臥薪嘗膽,乃有國者自處於極苦,與軍民同其生活,自能盡全國之人力物力以度此難關。

    孟森先生的這種意見代表了傳統史觀的看法,雖然合情,卻未必合理。

    明帝國戶部正常歲收入不過四、五百萬兩白銀,皇帝個人收入金花銀不過一百萬兩白銀,在支出京師宮廷日常開銷、武將薪酬等等必要費用後,只要節省,就能解決遼東邊防所需每年上千萬兩白銀的問題嗎?

    顯而易見,三餉深深的加重了人民的負擔,但在明末時期賦稅最重的是在長江三角洲一代,為什麼期賦稅最重的地區沒有造反起義呢?

    仔細想來,其實關於三餉以及相關的明代財政稅收我們還有很多問題沒搞清楚。三餉究竟佔到明帝國田賦總收入的多少?三餉攤入田賦的是多少?三餉怎樣分配給各個地區?明代真實的財政總收入是多少,明末軍事費用的總支出是多少?明帝國的財政結構是怎樣的?

    了解這些以後,我們才能做出判斷:明末三餉是否過分重到民眾不可接受?明帝國是否能夠在不徵收三餉的情況下打贏國外國內戰爭?

    2.三餉的計算

    遼餉,徵收於萬曆四十六年遼東戰爭,總共為一千零二十九萬九千六百零二兩。《明史食貨志》記載:「戶部尚書李汝華乃援征倭、播例,畝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賦增二百萬有奇。明年復加三厘五毫。明年,以兵工二部請,復加二厘。通前後九厘,增賦五百二十萬,遂為定額。」崇禎四年,「乃於九厘之畝復征三厘,共增賦稅百六十五萬四千有奇。」

    剿餉,徵收於崇禎十年,共二百八十萬兩。《明史》記載:主要來源於「因糧」(畝輸六合,石折銀八錢,歲得銀百九十二萬九千有奇)、「溢地」(歲得銀四十萬六千有奇)、「事例」、「驛遞」(前此郵驛裁省之銀,以二十萬充餉)。

    剿餉,徵收於崇禎十二年結束。

    練餉,徵收於崇禎十二年。合計七百三十餘萬兩。《明史》記載:主要包括田賦(大江南北地狹糧重,乃照地畝,每畝加一分,共四百八十一萬一千八百餘兩)。以及賦役(七十萬)、兵部所裁站銀(五十萬)、關稅(二十萬)、鹽課(四十萬)、契稅(二十四萬)、賬罰(二十萬)、典稅(三萬)、公費節約(一萬),雜稅合之二百七十八萬。

    三餉同時徵收時加起來大概有二千一百萬兩白銀。

    我們主要討論的加派中最大的項目——田賦。

    明政府採用的是萬曆六年會計錄所額定的田畝數,共七百多萬頃(折算七億畝,即七千萬畝),然後在此基礎上進行加派。

    遼餉加派計算

    序號田地基數(萬畝)加派率計算加派銀(萬兩)實際加派銀(萬兩)偏差率說明

    170000.035245

    2000.82萬曆四十六年加派

    270000.035245

    2000.82萬曆四十七年加派

    370000.021401

    200.86萬曆四十八年加派

    470000.032101

    崇禎四年加派

    (顯然,以上偏差是加派時對某些貧困地區的免稅造成的)

    整的來說,直接用畝來折合銀是不恰當的方法。土地有肥沃貧瘠,產量各不相同,如果僅僅按照畝來統一徵收賦稅,顯然是行不通的。明代一般採用稅畝的概念來計算賦稅,大致認為每稅畝即能夠產一石糧食,這樣在長江三角洲地區,一畝可以算一稅畝,而西北地區甚至要七、八畝才是一稅畝。然而,在明政府進行加派計劃時,並不做過多考慮,只是簡單的用畝乘以幾分幾厘幾毫得出加派的白銀數量。這樣就給我們造成了分析上的困難,究竟明代田賦的正常稅率是多少?明代田賦的總收入有多高呢?

    我們來看明代的田賦稅率。

    1578年省直稅糧定額

    序號省份田地總數(畝)稅糧總額(糧食石)平均稅率(每畝石)

    1浙江46,696,9822,522,627

    0.054

    2江西40,115,1272,616,341

    0.065

    3湖廣221,619,9402,162,183

    0.010

    4福建13,422,500851,153

    0.063

    5山東61,749,8992,850,936

    0.046

    6山西36,803,9272,314,802

    0.063

    7河南74,157,9512,380,759

    0.032

    8陝西29,292,3851,735,690

    0.059

    9四川13,482,7671,082,544

    0.080

    10廣東25,686,513999,946

    0.039

    11廣西9,402,074371,696

    0.040

    12雲南1,799,358142,690

    0.079

    13貴州516,686

    50,8070.098

    14南直隸77,394,6626,011,846

    0.078

    15北直隸49,256,836598,622

    0.012

    16合計701,397,60726,692,642

    0.038

    引黃仁宇著作摘自《大明會典》的這個數據顯示平均每畝約0.038石,較符合《大明會典》提到明初制定的單一稅率,民田每畝0.035石,官田每畝0.0535石。

    當然,以上稅率有一定虛假成分,稅率低的河南要承擔巨額的河工費,北直隸要承擔京師的各種沉重徭役,而稅率高的雲南、貴州則可以用水銀、丹砂、甚至貝殼來代替稅糧。不過作為簡略的全面分析,這個數據還是很有參考意義的。

    明帝國田賦的總收入大概在2600萬石左右,黃仁宇推斷當時每石折合0.8兩白銀,那麼,明帝國來自田賦的總收入大約在2100萬兩白銀左右。三餉的加派共二千一百萬兩,則相當於將明代的田賦賦稅增加了一倍。

    然而,明代田地總產量的多少,三餉占其比例是否非常高,這才是三餉是否明帝國百姓沉重負擔的關鍵。

    不得不承認要了解明帝國田賦總產量的困難,缺乏土地數據、改折比例、農產品價格、會計方法等必要的數據,很難進行數學處理,對於明代經濟全面而透徹的研究至少還會維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

    黃仁宇是目前對明代經濟全面考察的的第一人。他首先分析了具有代表性,並且數據較為清晰的1572年浙江杭州府(全府約田地四百二十萬畝)田賦的稅率,得出結論是稅率最高的仁和縣約為全部農田的10.8,最低的富陽縣約為3.3,全府稅收收入占該地區全部糧食和絲絹的6.7。

    然後又分析了1608年山西汾州府(全府約田地四百八十萬畝)的田賦稅率。得出結論是靈石縣稅率為12,孝義縣為5.5,全府平均8.3。

    黃仁宇還進一步選取了更多的典型案例:

    1、1543年的湖廣安化縣,稅率為3.9;

    2、1569年的南直隸溧陽縣,最高稅率不到農田收入5.4,最低不到1;

    3、1570年山東省,最高稅率在8.6到12.2之間,最低在5.8到8.1之間;

    4、1573年福建省漳州府,稅率達12(稅率過高的原因是同倭寇作戰而增加的附加稅);

    5、1580年左右山東曹州,稅率在8.5到12.6之間;

    6、1584年廣東順德縣,稅率在3.5到6.1。之間;

    7、1620年浙江開化縣,稅率低於6;

    8、十七世紀初南直隸蘇州府吳縣,賦稅最嚴重的地區,實際不超過農業產出的20。

    於是黃仁宇得出結論認為:十六世紀時候的明帝國,稅收不超過總產量的10。這也符合明帝國「藏富於民」的基本國策。

    那麼,如果明帝國田地產量10有2100萬兩白銀的話,我們可以知道明帝國田地總產量大概在21000萬兩白銀左右,那麼三餉的加派2100萬兩白銀大概是明帝國田地產量的10。

    我們知道,三餉真正同時徵收不過兩三年,還不是全部都攤入田賦,至少有三百萬兩白銀來自於其他方面。

    即使三餉全部攤入土地,明帝國末期老百姓所要承擔的田賦負擔共計4100萬兩白銀,只是田地總產量的20,僅從這方面看,絕非沉重得不可接受。

    我們還需要注意另外兩個數字,一個是隨着海外貿易白銀大量流入中國,出現了通貨膨脹,在十七世紀物價水平上漲了40;另一個是即使在和平年代,明帝國稅收的完額繳納從來也沒有超過80,資料顯示加派的稅收在許多地區可能只完成了50左右。

    綜合考慮以上因素,三餉的2100萬兩白銀還得大幅縮水,由此可見,明帝國即使是徵收三餉的這一稅率也絕不會高到不可接受。

    我們還可以通過另外的數字來予以驗證。

    我們可以看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稅統計》統計的清代田賦數據:

    年代糧食(石)銀(兩)

    順治十八年6,479,46521,560,006

    康熙二十四年4,331,13124,449,724

    雍正二年4,731,40026,362,541

    乾隆十八年8,406,42229,611,201

    我們知道,十六世紀晚期到時期世紀初期,中國大陸經歷了長期的戰爭的破壞,人口銳減,土地荒蕪,土地總產量大幅下降。

    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稅統計》統計的清代人口和田畝數據:

    年代人丁(口)田地(畝)

    順治十八年21,068,609549,337,640

    康熙二十四年23,411,448607,845,001

    雍正二年25,284,818683,791,427

    乾隆十八年102,750,000708,111,288

    我們不難發現,直到乾隆十八年,清帝國的人口和田畝數才相當明帝國萬曆年間的情況,這個時候清帝國的稅收,如果按照糧食每石1兩白銀來計算,則田地收入共計3800萬兩白銀,相當於明末田地正賦和三餉加派的總和,明末百姓的負擔和乾隆時期的負擔是差不多的,而乾隆年間,正是中國的「康乾盛世」,還是「永不加賦」的低稅統治時期。

    其實,清帝國在順治十八年到康熙二十四年期間,只有二千萬人口和六百萬頃的田地,,還能徵收2100萬兩和六百萬石糧食的賦稅,略高於明帝國至少六千萬人口和七百萬頃田地的正常??稅,清初老百姓的負擔才是真的沉重呢。

    對比黃仁宇的結論與清代數據的核對,我們可以了解到,三餉加派只不過佔到明代田地總產量的10,使田賦增加到田地總產量的20,這樣的徵收水平並不高,而且在清代以這種稅率水平徵收並沒有引起普遍的反抗。

    何況三餉在明末因為通貨膨脹和嚴重的拖欠,導致實際徵收數額遠遠低於政府所期待的數字。由此可見,三餉絕沒有到「直接導致了明帝國的滅亡」這種地步,明代的農業經濟也沒有到被榨乾的狀況。

    3.歷史的原因

    我們知道三餉雖然成為了明帝國民眾前所未有的負擔,但其沒有耗盡明代的國力,稅率也在老百姓可以接受的範圍內,可為什麼三餉在明末會造成這麼惡劣的影響,而且被一致認為與明帝國的滅亡有着緊密關係呢?

    顯然,眾所周知的政府及官員腐敗之原因。

    為數十萬之眾宗室的供養,藩王、權貴、宦官、勛臣佔有大量土地並且享受免稅政策,地主豪強兼併土地又偷稅漏稅,地方行政官員胥吏營私舞弊,軍隊上軍官們貪污浪費嚴重。可以想像,大量的負擔都被嫁接到普通農民身上,三餉成為了壓彎駱駝脊樑的最後一根稻草。

    偏偏崇禎年間北方連年大乾旱,瘟疫流行,農民無法完成納稅任務,只得逃亡,明帝國政府的荒政措施沒有發揮作用,絕望的農民只有造反起義。

    以往無論是傳統史觀還是階級鬥爭史觀,都集中在這些方面進行批評,使我們對皇帝奢侈浪費、政府極端無能、王室貪婪自私、官員貪污腐敗的明末亡國景象留下了深刻印象。

    不可否認,這些現象是廣泛存在的,指責也不是毫無道理的,但是否這些現象就無可置疑的造成明帝國滅亡的結果呢?

    實際上,對於以上現象,學者文人們不無誇大之處。比如1587年刊行的《大明會典》記載的土地數據顯示:1393年為850,762,368畝,1502年為622,605,881畝,1578年為701,397,628畝。土地在明代中間的銳減被認為是土地兼併和有意隱瞞造成的,但最新研究的結果顯示明初的數據沒有經過全國性清丈,大多數數字只是隨意估計的,實際明初納稅田土面積要少於4億畝。

    其實,明政府對免稅土地限制非常嚴格,雖然不少皇帝對寵信加以賞賜,但有制度的約束,繼任者也會經常清理這些土地。

    《萬曆會典》卷17田土條載:「勛戚莊田,五服遞減,勛臣止於二百頃,已無容議。惟戚臣如始封本身為一世,子為二世,孫為三世,曾孫為四世,曾孫之子為五世,以今見官品為始,以今見留地數為準,系二世者,分為三次遞減。系三世者,分為二次遞減,至五世止留一百頃為世業。如正派已絕,爵級已革,不論地畝多寡,止留地五頃,給旁支看守墳塋之人。」


    明代制度如此,那執行的效果呢?

    我們來看一下黃仁宇統計的「免納正稅的田土」。

    類別位置

    畝數估計歲入估計

    支配

    皇莊順天、河間、真定、保定

    370萬畝(到1522年為止);50,000兩(16世紀晚期)太后開支

    200萬畝(此後)

    王府莊田山東、河南大部、湖廣一部,

    100萬畝(1500年左右);

    邊緣的山西和四川300萬畝(17世紀早期)

    任何時候都不可能超過

    100,000兩17世紀初福王受封200萬畝

    其他貴族莊田集中在北直隸

    440萬畝(到1530年為止);

    280萬畝(此後)

    50,000兩到90,000兩地方官員將收入

    解給勛戚重臣,

    有時也還田於國家京營草場北直隸

    未知11,000兩(到1580年為止);

    30,000兩(1596年)此收入解給太僕

    寺,有時也解給戶部

    太僕寺草場北直隸、南直隸、山東、河南

    300萬畝(1569年)

    92,400兩(1576年左右)解運太僕寺、

    南京和戶部

    皇帝御馬、象房

    和苑囿土地北直隸、山東和河南

    超過300萬畝

    34000兩解送戶

    (1580年-1590年左右)50,000兩部;中官徵收

    16,000兩。

    上表可以發現,真正免稅的田地落入王府和貴族手中的,任何市斗都沒有超過30萬兩白銀,很難對明代經濟產生持續惡劣的影響。

    明末所暴露出來的經濟問題,很多是明代始終都存在的問題,並不能單單歸咎於明末的腐敗。

    比如農業地區田地的計量單位是畝,明代規定,五尺為一步,二百四十平方步為一畝。在實際測量過程中,步有大小,就會造成差異。土地肥沃的長江三角洲,一畝可以產3、4石米,而乾旱的西北部,畝產不過半石。即使同是長江三角洲,土質也變化多樣,分別存在山丘、池塘、沼澤等地貌,再加上很多地區存在河水退落後形成的土地,在漲水時期則土地淹沒。明代田地還有官田、民田之分,官田還有一沒、二沒、三、四沒之分,稅率各不相同,一般來說,官田徵收的稅率要高於民田,以至許多人將官田當作民田報稅。這些使得稅收極其複雜,單一稅率根本無法適應不同的情況。

    與土地的複雜性相比,明代財政部門戶部人員嚴重不足。1390年,戶部官員只有51名,加上160名處理文書事務的吏。十六世紀七十年代晚期,戶部官員增加到74名官員和165名吏。稅收任務不得不依賴行政官員來執行。

    而同樣的,明帝國的行政官員也極少。1371年,整個明代地方官員總數僅有5488名。十六世紀早期,整個帝國文官20400名,吏員總數為51000名(還包括了供職於軍隊的吏)。

    一般來說,一個大約十萬人的縣,一般只有6個正式官員和吏來統治。即使如此,縣官還受到諸多條件的限制。在十六世紀晚期,絕大多數的官員只有三年的任期,由於「迴避法」,他們被委派到遠離自己家鄉的地方,既不熟悉風土人情,又語言不通,等到稍微熟悉轄區內具體事務時,任期也快結束了。

    有明一代,而效率低下的行政機構決定了明代田地的稅率始終只能保持在一個額定的非常低的水平上。何況任何徵收賦稅的行為都會被認為是不道德和給後任留下難題的,多餘的賦稅也會被認為會

    明朝滅亡的直接原因是財政危機,這一點在上面崇禎皇帝部分的論述中已經說明的相當充分。國家財政困難,導致發生饑荒,沒有錢去賑濟;發生戰爭,沒有錢支付軍餉。沒有錢賑濟災民,饑民作亂;沒有錢發軍餉,致飢兵作亂。飢兵與飢兵結合導致大規模的國內叛亂。政府軍隊缺乏戰鬥力,導致國家既無法消除外部侵略,也無法肅清內部叛亂。財政危機導致軍事危機,軍事危機導致更大的財政危機,如此惡性循環,明朝最終走向滅亡。

    表面上的原因是如此了,但背後更深層次的原因是什麼呢?國家為什麼發生財政困難?難道說象明朝這麼大的一個國家,賦稅收入居然還無法應付一些意外的自然災害以及大規模的軍事行動麼?要知道歷史上許多比明朝小得多的國家,進行更大規模的連年軍事行動都尚且遊刃有餘。戰國時期的那些國家就不必說了,趙國、秦國,許多次戰爭都動用幾十萬大軍,以後的如三國時期,五代十國時期等等都可以舉出許多例子。反觀明末,不必去說名義上軍隊數量多少,真正實質意義上動用軍隊十萬進行一次戰爭已經是接近極限,超過十萬一點還可以,如果接近二十萬則國家財政就已經無法維持。一個這麼大的國家,一個耕地面積十億畝以上,人口接近二億的國家,賦稅收入居然少到連招募二十萬真正有戰鬥力的精兵都做不到,那這樣的賦稅收入只能說已經少到了不正常的地步。

    隨之而來的是如下幾個問題,為什麼在明朝初期的時候,國家進行大規模的工程建設,發動大規模的對外戰爭,以及發生饑荒的時候賑濟災民沒有任何問題。而到了明末就不行了呢?難道是因為明初的經濟比明末更發達,明朝在將近三百年的時間裏,經濟處於不斷衰退中?可這顯然背離了事實,任何中國經濟史的研究,以及任何當時人的記載,都告訴我們一個事實,那就是明朝的經濟越到後期就越繁榮,越發達。到了萬曆時期,經濟的繁榮,生產力的發達更是達到了一個高峰,明初與之相比是望塵莫及,即便在連續發生了自然災害後的崇禎年間,儘管相對於萬曆時期,經濟有所衰退,但在總體上,遠遠高於明初則是不成問題的。經濟是更繁榮了,生產力是更發達了,而國家的財政卻是顯得更加困難了,這是什麼道理?

    我們注意到明朝初期的賦稅收入到明朝末期的賦稅收入基本上沒有太大的變化,那麼明朝末期的財政困難自然是因為國家的賦稅沒有隨着人口的增長而增長,收入基本不變,開支卻隨着人口的增多而不得不增多,這樣當然就造成了困難,但這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呢?

    還有一點,如果說賦稅收入沒有隨着人口的增長而增長,那麼至少每個人感覺到稅收壓力應該遠遠低於明初,可為什麼反而明朝末期都到處都是一片對賦稅過高的抱怨,到處都是叫苦連天的聲音呢?

    如果說是末期後來增加的軍餉,或者額外的加派過多,這也不通,要知道明成祖時期,修建北京的紫禁城,營建武當山建築群,鄭和七下西洋,五十萬大軍五次北伐蒙古,幾十萬大軍屢次南征越南,這幾個事件中間隨便單獨拿出一項來所造成的財政開支就遠遠高於崇禎時期所有的賦稅收入以及遼餉剿餉練餉的加派以及地方上額外的加派的總和。但為什麼明成祖時期,總體上社會保持安定,百姓對負擔雖有一定抱怨,但總體上在可以承受的範圍之內,為什麼到了明末,增加賦稅,造成的反對聲音會這麼巨大?

    只有對這些問題做出系統的解答,我們才能解答明末財政危機的實質究竟是什麼,從而解答明朝滅亡的真正實質究竟是什麼!

    但是對這些問題給予一個透徹的回答,我們還是需要一步步進行分析.

    首先從黃仁宇著的《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以及其他一些學者的論文專著中論述我們可以確認如下三個事實,然後從這三個事實出發,進行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礎上給上面這些問題一個令人信服的回答.

    這三個事實是

    1,明代的稅收過低,農業稅低,商業稅更低!

    2,明代的稅收幾乎在二百五十多年的時間裏沒有增加(實際上是不斷減少,農業稅減少,商業稅減少的更多)

    3,明代晚期人們對任何一次增稅的行為都叫苦連天,以至當政府試圖增加賦稅時阻力重重

    1、明代稅收過低

    關於第一點,明代稅收過低的問題,可能許多人都難以相信。一些人一直以來被灌輸的觀念,受到的教育就是,明代的統治者如何殘暴荒淫,如何橫徵暴斂,如何敲骨吸髓,廣大人民在沉重的剝削之下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甚至明代的滅亡都是由於統治者徵收的賦稅過重,人民難以負擔,奮起反抗的結果。教科書上是這麼寫的,甚至一些所謂的歷史學者的文章專著中也是這麼宣揚的。但是事實果真如此麼?

    只要稍微了解一些明代的生產情況以及財政情況,很容易就能做出否定的回答。事實上,黃仁宇在他的《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一書中花了很大的篇幅,對長久以來被一些人深信不疑的這種陳腔濫調進行了駁斥。

    黃仁宇說「雖然許多學者批評明朝稅收過重,但是他們主要是從道德層面進行批評。他們主要關心的是揭露徵收者的貪婪和民眾的艱辛,而不是去探討稅收制度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他們的描述給人們造成這樣的印象,那就是主要的問題都是稅收過重造成的,而實際上這些困難的產生更可能是稅收過低造成的。」p341

    (1)農業稅低

    「在現代,王朝周期循環理論最主要的倡導者是王毓銓,……按照他的觀點,明朝的崩潰是因為『向農民徵收過重的田賦榨乾了中國的農業經濟』。……就明代的稅率而言,這種指責得不到證實。17世紀早期政府加征『遼餉』和『剿餉』等,一年最多可有2100萬兩白銀,……在1623年,國家籌集的額外軍費為白銀666萬8677兩,其中有449萬1481兩攤入土地,其餘部分則來自財政節流、官產出賣及雜色稅收,還包括典鋪稅。即使將2100萬兩白銀全部灘入土地,對於納稅人來說,當然是很高的負擔,但也不象王毓銓所斷言的是絕對無法忍受的事情。17世紀初期通貨膨脹導致物價水平上升了40,這就意味着稅收的增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虛假現象。而後的清代繼續沿用明代的稅率,這一事實更加確證了這一點。儘管王毓銓認為清代一直聲言減稅,但在清朝初期並沒有這方面的財政記錄。新朝稅收水平一如前朝,稅率接近,這一稅率也就是王毓銓所謂的『榨乾了中國的農業經濟』的稅率」[32]p410-411

    李隆生在[103]一書中對晚明農業總產值做過一個估計,他可能沒有看過顧誠及其弟子對明代耕地面積的考證,仍舊採用傳統的過低估計。

    我們這裏只採用他對明代平均畝產量的估計:每畝田1.2石的米[103]p175(南方畝常量高的多,北方畝產量低,這個平均畝產量的估計明顯是偏低的,張顯清提供了一些其他學者的看法,余也非的估計是明代北方地區平均畝產1.302市石,南方地區平均畝產2.604市石;郭松義的估計明後期全國南北水旱糧食平均畝產256市斤,按照一石白米為94.4公斤計算,則平均畝產在1.3石左右,但這裏我們為保守起見,仍舊採用李隆生這個偏低的估計)。

    至於耕地面積,明初洪武時期的耕地面積約為8億5000萬畝左右[34]p304,明代16世紀晚期到17世紀初期的耕地面積應該在11億畝左右。按此估算,洪武時期的農業總產量是10億兩千萬石左右,而晚明時期全國農業的總產量至少是13億兩千萬石左右(這個顯然是出於保守估計,偏少的一個產量)。

    而明代的農業稅收是多少呢?明初的時候,「田賦收入達到3227萬8900石」[32]p055,到明成祖以後,「每年的計劃收入一直保持在2700萬石左右」[32]p56,「1600年以前,基本稅額為糧食2600萬石」[32]p226

    按照這些數據計算,明初的時候稅率為3.16,明代晚期平均稅率約1.97,可見無論是明代初期,還是明代晚期,平均的農業稅率都低於三十分之一,而明代晚期(不包括崇禎時期)甚至低於五十分之一。這樣的一個稅率不能不說已經低到了極限。

    當然通過總體田賦收入和總體產量的比較得出的平均稅率可能並不足以說明具體落在每個地主頭上的負擔究竟如何。那麼具體的情況如何呢?黃仁宇以廣東順德縣的情況為典型,作了一個比較詳細的分析。我們不妨摘錄一些主要結論

    「1585年版的《順德縣誌》提到,佃農通常每畝土地向地主交納0.9石稻米,由於基本稅率估計為每畝0.03石,則徵收部分只佔田主收入的1/30,佃農與田主五五分成,實際上稅額也就占農作物總收成的1/60」[32]p111

    基本稅只佔1/60,那加上其他的攤派和負擔,比如均平銀(這主要針對富有的田主),取代勞役徵收的均徭,上供物料的折銀,還有驛站供給,民壯等等。但實際上基本加上所有這些,總的稅率仍舊不算高。

    「儘管有14種附加稅,實際上的稅收標準仍然較低。對那些少於30畝土地但主要是下等地的、以及家裏不多於兩個成年男子的小田主來說,稅收負擔通常不到他們糧食收成的5。累進稅制也能得到證實,對一個擁有300畝土地,而且主要是上等田,以及戶中有五六個成年男子的中等田主而言,他的稅收負擔接近於他糧食收成的10左右」[32]p116

    「稅收低的標準,可以進一步從縣誌匯集的數字中得到證實,1585年,……可以知道每畝土地的平均稅收負擔為0.0332兩白銀,……即使不考慮正常季節會混種各種不同的作物,平均每畝土地的年均收入也應當在1兩白銀左右。因而大致的稅額,接近於土地收入的3.5左右,(即便考慮有些年份糧價下跌的影響),稅收依然不會超過土地收入的6.12」[32]p116-117

    也就是所有各種攤派加上去之後,並且考慮到糧價波動的因素,也只是在3到6之間波動,這樣的稅率也實在並不算高。

    除了順德縣以外,黃仁宇還根據《大明會典》以及各地方志的記載,對明代晚期全國的農業稅率作了一個比較全面系統的估計。得到的情況大體上和順德縣相似,有的地區高一些,有的地區低一些。比如杭州府的稅率為6.7到10.05(同樣是受糧食價格的影響)[32]p217;而山西汾州府的平均稅率為8.3(糧食價格每石0.6兩白銀)[32]p220;湖廣安化縣在16世紀中期稅率為3.9(糧食價格每石0.3兩白銀),17世紀初稅率為5.9(糧食價格每石0.2兩白銀)[32]p221;南直隸溧陽縣最低稅率是1,最高稅率是5.4。[32]p222

    最後得到的總的估計是「通常而言,直到17世紀初(原文為「16世紀初」,應是筆誤或翻譯錯誤,因為作者在文中前後引用的數據年代都是在1576年,1600年,1620年這類的,大致範圍在16世紀中期到17世紀初——引者注),按照地方正常的糧食價格估算,稅收不超過產量的10。在許多地區,徵收額是遠遠低於這一水平。儘管有些地區的稅賦較重,象長江三角洲地區,稅額接近農業收入的20。但這種估算沒有考慮到無償應役、……,也沒有考慮到不同於大宗糧食的其他額外收入」

    「整個帝國賦稅的平均水平似乎也不超過農業產量的10,這一估計不會受到長江三角洲地區特例的影響。儘管名義上長江三角洲這四個府的全部田賦額越佔整個帝國田賦總額的10,但由於稅收折色和役的合併使其大大降低了」

    我們注意到這裏似乎存在一個矛盾的現象,前面按照田賦收入和農業總產量的比較得到的農業稅率在明代晚期只有2不到,而按照黃仁宇一個地區一個地區的估算,則全國平均稅率可能在10左右(應該強調一句10稅收就本身來說,仍是屬於低稅收,黃仁宇對這一點也是反覆強調),這之間相差了五倍之多,怎麼來解釋這種差異呢?

    我的看法是,這裏有幾個因素的影響。首先是用總產量來估算稅率的時候,用的田賦收入只是基本稅額,也就是並沒有把許多其他攤派比如地方上供給驛站的用度,以及供給戶部的一些物料折銀計算進去,尤其是沒有把勞役折合的銀子計算進去,根據黃仁宇的估算,全國勞役折合的銀子可能在1000萬兩白銀左右。

    但是這個理由並不能解決問題,因為就算把所有這些都全算進去,估計農業稅率充其量也只能在4左右,而不可能更多(事實上4都是過高的估計,因為明後期勞役折銀,都是大打折扣的,根本達不到理論上的估計)。如順德縣的例子,把所有的攤派都考慮進去,在糧食價格正常的情況下,「大致的稅額,接近於土地收入的3.5左右」。

    那麼還有6跑到哪裏去了呢?

    我認為這可以從兩個方面去分析。

    首先是價格波動造成的影響,這又有可以分成兩點,一是糧食本身在一年不同時間的價格波動,一是糧食的南北價格差距。

    明代晚期大部分糧食賦稅已經是折合成銀子來交納。黃仁宇的說法是「1600年以前,基本稅額為2600萬石,其中有80似乎已經能夠折銀」[32]p226而萬明等學者對此的估計還要更高,他們認為黃仁宇的估計是偏低了,「他對稅收中白銀的估計可能偏低。事實上,田賦已經折銀交納,就是加派,也是征銀」,「總的來說,大致實物徵收在總數10左右,即晚明約90的實物稅已經轉變為貨幣稅可能更為合適。」[151

    既然糧食稅在晚明大部分是折合成銀子上交,那麼地主要交納賦稅,就首先必須把收穫的糧食賣掉,於是到了每年徵收賦稅的時候,市場上賣出的糧食驟然增多,導致糧價不斷下跌,農民只有賣出比正常價格時候更多的糧食才能獲得交納賦稅所需要的銀子,而到了徵收賦稅的時段過去,市場上的糧食減少,於是價格又會上升。這種現象在許多明代經濟史著作論文中都有記述。在黃仁宇的著作中就舉了這麼一個例子,「山東汾上縣1576年就報告說收穫之後,很快就到了稅收期限,這時候的小麥價格從正常的每石0.52兩白銀降到每石0.37兩白銀,大麥則從每石0.4兩降到每石0.25兩白銀。三個月後價格又回到了正常的水平」。[32]p239-240

    《晚明社會變遷問題與研究》一書中也有類似描述「稅收折銀以後,繳納賦稅之時,農民為了交稅,不得不以低價出賣糧食,獲得白銀,於是納稅期糧食價格下降;當納稅期一過,糧食價格立即上漲,造成了農民生活的困難。如萬曆四年(1576),山東汶上縣稅收時,小麥價格從原來的每石0.52兩白銀下降到0.37兩,而大麥由每石0.4兩白銀下降到了0.25兩,並且在三個月才恢復到原來的價格。」《晚明社會變遷》[151]p194-195

    這並非僅僅發生一個地區,全國各地都是如此,在南方的話,這種由於交納賦稅造成的糧食價格波動可能還要劇烈。

    那麼由此造成的是什麼結果呢?政府是不是因為農民因為糧價降低而不得不賣出更多的糧食而獲得收益呢?恰恰相反!政府從中並沒有得到任何好處!不妨作個假設,假如農民賣出一百石的糧食,這時候糧價是每石0.3兩白銀,得到的銀子是30兩,上交給政府。而等政府拿到這30兩白銀的時候,並用於支出各種開銷的時候,正好是過了稅收時期,糧價回到正常水平,甚至高於正常水平。如果用這30兩銀子到市場上去買糧食的話,假如糧價是0.5兩白銀,只能買到60石的糧食。於是在農民那裏,他覺得自己交的稅是一百石,而實際上政府真正收到只有60石。那麼當中40石的好處跑到哪裏去了?顯然就是跑到那些買進賣出的商人那裏去了。

    糧價的時間差異會造成這種農民負擔沒有減輕,而政府收入也沒有因此增加甚至反而減少的結果。真正從中獲取利益是商人。

    同樣南北糧價的差異也會造成類似的結果。南方的糧價低,北方的糧價高。南方的糧價低的時候能低到每石米只有0.3兩白銀(如黃仁宇說的「在16世紀晚期,廣州的糧價可能跌至每石0.3兩白銀」[32]p117),而北方的糧價則接近每石1兩白銀,我們這裏不妨算每石0.9兩白銀(事實上,李隆生在估計明代農業總產值的時候,用的價格就是每石0.9兩白銀)。還是用剛才那種方法計算,在南方一個農民交納100石的糧食稅收,折合成銀子是30兩白銀,而這30兩銀子送到北京去的時候,實際上只能購買33石左右的糧食,中間將近損失了70。假設一個地主總收入是1000石的糧食。對北京的中央政府來說,實際上只收取了南方農民1/30的賦稅,而對南方的農民來說,他交納的卻是十分之一的賦稅。這中間的好處不用說,又全部落在了買賣的商人口袋裏去了。

    這種糧價波動造成的影響對於解釋為什麼政府實際收到的賦稅很低,而農民實際的交納的賦稅其實並沒有那麼低應該還是比較有力的。這裏面的差額實際上是被商人拿去了。

    接下來看第二個方面的原因,黃仁宇全國平均稅率不超過10的估計是根據《大明會典》以及各地方志的記載,對每個地區的情況進行逐一分析後得到的。這個10的自然是靠字面上的記載估算得來,同真實的情況應該說還有比較大的距離。這些地方志的記載說,每畝田應該交納多少兩多少兩銀子。但實際上僅僅是一個理想狀態,最後交納的時候,能否真的落到實處,是很成疑問的。

    明朝晚期,即便農業上,偷稅逃稅漏稅的現象都相當嚴重的。我們上面的部分實際上已經引用過顧炎武的《天下郡國利病書》中收集到明代文獻資料中關於這方面情況的記載。

    比如《漳州府志》中說

    「田入佃手,其黠者逋租負稅,莫可誰何,業經轉移,佃仍虎踞,故有久佃成業主之謠」[92]p2208

    「甚者大租之家於糧差,不自辦納,歲所得租,留強半以自贍,以其餘租帶稅與積慣攬納戶,代為辦納,雖有契券,而無貿本交易,號曰白兌,往往逋負官賦,構詞訟無已時」[92]p2208

    《漳蒲志》「今深山中巔崖皆開墾種藝,地無曠土,人無遺力,然土田日增而頃畝糧稅日減,即國家不盡民之財力而弊端所在,有司者寧不察其故乎?蓋豪戶猾書交互為弊,有私自墾田而全不報官者,有闢地數頃而止報升合者,又有隱匿腴田而捏作陷江者,有飛詭稅糧而幻去畝籍者。夫是以新額無增於前,而原額日減於舊,職此之故也」[92]p2240

    「環海之利,歲收不啻四五千金(這應是個人的一年收入),其所輸官者,未及五十分之一」。[92]p2240

    此外還有各種逃稅的手段,也即所謂的「飛灑、詭寄、虛冒」,過去一些論者常常把這些當成是明代晚期富裕地主把稅收負擔轉嫁到貧苦農民身上的手段。其實根本就是大謬特謬,這裏根本就不是什麼轉嫁的問題,就是偷稅漏稅的手段。把偷稅漏稅的行為當成什麼轉嫁負擔,完全是轉移視線,有意誤導。這三項中,飛灑勉強可以轉嫁稅收負擔聯繫起來,但實際上晚明時期,一般平民誰都不是吃素,誰都不高興當冤大頭吃虧,所以這種手段實際上應用的並不多,更多的是「詭寄、虛冒」。《天下郡國利病書》中說「飛灑者,損人以裕己者;詭寄者,避重以就輕者;至虛冒者,一切欺陷,以負國課耳」[p1819]

    總而言之,這種種欺瞞手段,偷稅漏稅的行為,造成的結果是即便單純就農民本身的負擔而論,稅率大概也遠遠達不到10,估計可能在6左右。

    綜合以上兩個方面的分析,晚明時期,國家方面實際徵收到的農業賦稅,所有攤派零碎全部加起來,總和也低於4;而就農民方面來說,其實際負擔低於6。

    實際上,無論4也好,6也好,甚至採用黃仁宇估計最高數字10,這樣的稅率都是相當低。但即便是這樣低的稅收,晚明時期也很少能夠足額徵收到。

    我們不妨看看黃仁宇對此的描述

    「在16世紀後期,即使完納稅收80也被認為是很大的成績。1570年,僅未收之稅銀總額就超過200萬兩。當然,由於對小戶的稅收減免,可能降低了這一問題的嚴重性,但是這樣的辦法在16世紀是很不切合實際的。」

    「當16世紀七十年代,張居正掌權之時,逋賦者要被控告,但是張居正的這種做法受到同時代許多人的批評,最為有名的是王世貞。問題的嚴重之處在於許多積年逋賦者多為富戶,他們捐納官身以免除縣官的體罰與拘捕,州縣官只好將這類事情向上一級政府報告。但這樣的事例上報太多,除了顯示州縣官自己的無能以外,不會有什麼效果。比較有效的辦法就是沒收拖欠者的家產。在西方通常都是採取這種辦法,但是在傳統中國仁愛政府的觀念支配下,這種辦法很少採納。(這一點似乎正好說明一向被人批評為專制沒有人權的古代中國至少是明朝時期,對個人私有財產的尊重程度其實還遠在西方之上——引者注)而且這些拖欠者都很狡猾,他們一般也交納部分稅收,並不全額拖欠,同時許諾以後會補交餘額。」

    「對於賦稅拖欠,會在一段時間內進行追征,但是拖欠兩三年以後,就不能再指望拖欠者們補交欠稅了。對於逋賦者,拋開人道主義考慮,鞭打、關押他們是很少有用的。這些累積起來的欠稅成為最新賦稅徵收中的一個巨大障礙,所以只能蠲赦逋賦。這種事情在明代後期是很常見的。皇帝可能下令蠲免某年以前的逋賦,這可能由於地方官的申請而適用於某個特定的地區,也可能適用於整個帝國。」

    「所有這些都鼓勵了逋賦行為。守法者按時納稅,後來卻發現這些賦稅被蠲免。但交上去的賦稅既不能退還,也對下一次納稅沒有了任何好處。另一方面納稅人總是希望皇帝慷慨,能夠蠲免逋賦,所以拖欠不交。在這種情況下,逋賦行為會蔓延開來。某地曾上報說當地一些納稅人共同倩人代杖,不肯納糧」[32]p192

    如果這些稅收拖欠的情況考慮進去,很顯然,實際上明代的實際農業稅率是在一個更低的水平上。

    (2)商業稅更低

    以上是農業稅方面的情況,那麼商業稅的情況又如何呢?如果說農業稅雖低,但無論是4還是2(從政府實際徵收到的角度來說),總還是實實在在的徵收着,那麼商業稅,在明代基本上是屬於名存實亡的性質,剩下的也僅僅是點綴。如果說農業稅偷稅漏稅的行為佔據總體稅收的百分之三十左右,那麼商業稅方面,至少百分之九十以上都偷稅漏稅掉了。這種情況下用稅率來衡量明代商業稅的徵收都已經失去了意義。

    從明朝建立之初,商業稅就被壓低到驚人的程度,這方面的記載很多。

    洪武初規定,「凡商稅,三十而取一,過者以違令論」。洪武九年,山西平遙主簿成樂任官期滿,州府考核結果以其『能恢辦商稅』為由,褒其進京朝見皇帝,結果遭到皇帝的批評:『稅有定額,若以恢辦為能,是剝削下民,失吏職也,州考非是』,反而『命吏部移文以訊』。洪武八年三月,『南雄商人以貨入京,至長淮關,吏留而稅之。既閱月而貨不售。商人謂於官,刑部議吏罪當紀過。上曰:『商人遠涉江湖,將以求利,各有所向,執而留之,非人情矣。且納課於官,彼此一耳。遲留月日而使其貨不售,吏之罪也』。明杖其吏,追其俸以償商人』

    永樂時明政府進一步放鬆了對民間稅收的管制,『婚娶喪祭時節禮物、自織布帛、農器、食品及買既稅之物、車船運己貨物、魚蔬雜果非市販者,俱免稅』。永樂二年,山東臨清縣會通稅課局奏:『比歲市鎮經兵,民皆流移,兼連年蝗旱,商旅不至,所征課鈔不及,請減舊額。』戶部以聞,上曰:『兵旱之餘,尚可徵稅耶!其悉免之,候歲豐百姓復業,商旅通行,然後征之』」[152]

    明初對日用品的生產和流通採取輕稅政策,『關市之徵,宋、元頗煩瑣,明初務簡約』(《明史》)當時規定凡商稅三十取一,超過者以違法論[153]

    「朱元璋對商業和商人採取了保護措施,定商稅『三十稅一』,還規定書籍筆墨農具,……、舟車絲布之類皆免稅,並下令裁撤稅課司局364處,使商稅較元末大大簡約」[34]p16

    「明初朱元璋下令工部在南京建有16座大酒樓,……『待四方之商賈』」「時人李公泰用集句歌詠十六樓」「比如詠南市樓『納納乾坤大,南樓縱自初。規模三代遠,風物六朝余。……」[154]p168

    從總體上看商業稅收,萬曆早期的一些數據在整個明代比較有代表性:「商業稅收入包括鹽稅250萬兩,茶稅10餘萬兩、市舶稅4萬兩、通過稅60萬兩、營業稅20萬兩,總額不過340萬兩」(後來一度有所增加,但基本上沒有太大區別)[89]

    黃仁宇評論說

    「

    當稅目增多時,稅收水平必定提高,但這種一般的看法卻不適用於明朝的雜色收入的徵收。儘管稅目非常多,但稅收總額卻比較小。在最理想的情況下,所能徵收到的最大數額也不過378萬兩白銀[這個數字已經是把所有的如鹽稅茶稅都統統包括進去了],這相對於帝國的需要而言,則十分可憐。……相對於如此廣泛的徵收範圍,可以認為其徵收水平實際上低的可憐」[32]p340

    「雖然許多學者批評明朝稅收過重,但是他們主要是從道德層面進行批評。他們主要關心的是揭露徵收者的貪婪和民眾的艱辛,而不是去探討稅收制度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他們的描述給人們造成這樣的印象,那就是主要的問題都是稅收過重造成的,而實際上這些困難的產生更可能是稅收過低造成的。應該指出,雜色歲入的378萬兩白銀如果按照16世紀晚期1億5千萬人口平攤,則平均每人只有17文銅錢。」[32]p341

    而從具體來看,明代除了運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他地區商業關稅幾乎沒有

    「七大鈔關,除了九江外,其餘六個河西務、臨清、滸墅、北新、揚州、淮安都在運河沿線;門稅、崇文門稅的徵稅對象是出入北京的貨物;通過稅中有五十萬兩左右都集中在運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時國內商路的開闢已經有相當規模,而徵稅設卡相對滯後,連江湖要津的設榷都難以充分」

    還有就是各地區商稅徵收之間的不平衡,發達繁榮的地區,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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