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離守夜人 第171章 轉致、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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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史斌把長安治理的太好,治安水平空前的高。

    所以吸引了太多的商旅出來交易,往常他們都是小心翼翼的交易,怕被強盜搶。

    而史斌當政後,大離朝的國都長安城朝政清明,守夜人監察力度之大,使大盜小盜皆無所遁形。

    所以國際貿易空前的繁榮,其盛世之景,位居大離朝建國以來之最。

    出嵐國採購量太大,所涉及的法律事項太多,所涉及的人也太多。

    鬧出事端後,所要裁決的事更多,所以只能一件件來。

    接下來解決民事行為能力問題。

    一位天竺國商人的女兒今年十五歲,出嵐國皇商買來大離朝的絲綢後,精加工,繡的花太美,賣的花布太精美,引來各地商旅搶購。

    天竺國商人的女兒覺得長安城太美了,貿易街上的商品琳琅滿目,可愛的小姑娘被那美麗的花布吸引了,就得失了魂一樣。

    可見她有多喜歡這些花布。

    女孩子哪有不喜歡花的?

    可是布和成衣不同,布的規矩是按匹賣,您要是說,我只買一尺行不?

    行,出門左轉,加價去布鋪。

    我這不伺候。

    小女孩家裏是富商,又是家中的獨苗,從小受盡父母的寵愛。

    這是自然,要不是有實力的富商,她也不可能有能力隨爹爹出國。

    小丫頭對錢沒概念。

    她爹爹給她找了個對象,已經成婚。

    她那夫婿,也是十五歲,倆小屁孩。

    身材還沒發育好呢,先結婚了。

    小男孩家裏條件不如女方,所以既想討好岳父,又想討好媳婦。

    小女孩說要買十匹布,給家裏好多地方都用上,小男孩啥也不說,掏錢,一百兩銀票和一堆碎銀子掏了出去。

    後來才知道十匹布,得用車拉。

    他們就讓身邊的僕人給拉回了家。

    女孩的爹爹看到後,非常不高興。

    怎麼能這麼糟蹋錢呢,挺貴的東西,而且家裏就用不到這麼多。

    於是他批評了倆小屁孩一頓,小屁孩知道錯了,瞎胡鬧不對,於是一起給爹爹道歉。

    天竺商人讓僕人拉着車去退貨。

    這下子出嵐國商人不幹了。

    為啥?

    依出嵐國的法律,錢貨當面點清,出門概不負責。

    沒有質量問題,不給退。

    天竺商人說,依我們天竺法律,十六歲以上的孩子才可以單獨購買大宗商品,低於十六歲的購買行為一律無效,可撤回。

    但書條款是,如果該行為發生在交易地,而交易地法律與天竺國法律不同的,以交易地法為準,不適用天竺法。

    所以出嵐國皇商抓死這一條不放。

    這些經常跑國際貿易的商人,都隨身帶着好幾本法典。

    既有本國的也有他國的,就是為了起衝突時,方便查閱,以及用來說服對方。

    「皇上,既然天竺國的法律,指定此種情形由交易地法裁決,交易地是大離,小民請皇上以大離朝法律裁決!」出嵐皇商說。

    史斌翻出《大離律》相關條款,當眾宣讀:

    「依大離律,十六歲以上才允許結婚。十六歲以下的結婚行為無效。若某國法律與大離律不同,則若年齡與大離律不符,不得在大離朝申請結婚。而在某國自己的領土上結婚,大離律予以承認。」

    套用這個案例,大離律的意思就是說,別國之人,也可以在大離朝申請結婚。

    但必須符合大離朝的年齡限制,大離朝才頒髮結婚憑證。

    但天竺國法律是十五歲就能結婚,與大離律衝突,那怎麼辦?

    各國風俗習慣都不同,各國法律本來就不可能相同,有衝突在所難免。

    這時,大離律這樣處理,倆十五歲的天竺人,來大離朝申請結婚,以年齡不符為由駁回。等以後過了十六歲才允許發證。

    而倆天竺人在他們本國結婚,來到大離朝,這時承認他們的結婚有效嗎?

    承認。

    與大離朝規定不同,也承認。這是互相尊重主權的原則。

    核心就是別來我們這申請結婚就行。

    下面那條是:

    「為保護未成年人,未結婚者,不得單獨購買大宗貨物,以防被騙。大離朝百姓必須遵守本條。」


    但書條款是:

    「但有涉外情形時,以賣家國籍國法律為準。」

    也就是說,根據天竺國法律,應該以大離朝法律為準。

    而大離朝法律,又規定這種情形應以賣家國籍國(出嵐國)法律為準。

    出嵐國法律規定:

    「子民以十七歲為成年,在此年齡以下禁止結婚。」

    「未婚者之未成年人,可以購買大宗貨物。家長有看護之責,若未盡看護之責,事後不得以未成年人為由,主張退貨。」

    史斌當眾宣佈:「本案以出嵐國法律為準,不予退貨。」

    天竺商人有點不服氣,問道:「陛下,這又是什麼司法原則?請陛下賜教,我好長長見識。」

    史斌道:「對某一涉外民事關係,甲國法院根據本國的衝突規範應適用乙國的法律,根據乙國的衝突規範應適用丙國的法律,最後甲國法院根據乙國衝突規範的指定適用了丙國的實體法審理案件,則構成轉致。此原則適用全世界,則這類事不會再有糾紛!」

    天竺商人恍然大悟道:「大離皇上,真是太高明了!真乃法學奇才!」

    出嵐國皇商見大離皇帝維護了出嵐國的法律原則,大為高興之下,更是激動的說:「皇帝這套解決國際糾紛的辦法,真應該推行全世界!大離朝,真是好樣的!」

    邊緣案件全部審理完畢,接下來,審理主核心案件。

    各國在大離朝皇帝史斌的挑撥下與梁國交惡。

    導致了一系列商業後果。

    不能走他們的境內,只能繞大遠。

    出嵐國百分百暴增運輸成本,百分百遲延交貨。

    按出嵐國的法律,這種情況屬於情勢變遷,自己屁事沒有,而對方必須加錢。

    而按桓塗國的法律,不知哪個天才制定的天定活該條款。老天爺讓你活該,你就受着,別惹老天爺生氣。

    天突國的法律呢,則這樣規定:「只要你遲到,大宗貨物誤期送至,傷害了本國人的期限利益,一律處以五百兩銀子的罰款,至於原因,則在所不論。

    大離律規定:「各國商人在大離進行大宗貿易,原則上適用大離法。若因不可抗力發生延誤,雙方根據公平原則,各擔一半責任。但絲綢、瓷器、茶葉這三項,若有涉外因素,適用買方國籍國法律。」

    這樣一來,出嵐國皇商不能主張權利了,因為它是賣方。

    桓塗國制定法律那個混蛋完意兒,可能是怕惹衝突吧,但書是這樣規定的:

    「天定活該條款,若涉及外國特產,以交易地法為準。」

    天突國的但書也是這樣規定的:

    「五百兩銀子罰款條款,若涉及布匹、絲綢、成衣、絹匹,以交易地法律為準,不適用天突國法律。」

    這樣一來,大離朝的法律,導引出這倆國的法律,而這倆國的法律,又導引回大離律。

    史斌作出最後裁決:

    「本案發生反致,以大離律為準。」

    此刻各國商人的興趣點不在於誰承擔責任,而在於大離皇帝又要立出什麼樣的國際私法規矩。

    天突國商人問道:「陛下,反致是什麼意思?」

    史斌對所有人解釋道:

    「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依法院地國的衝突規範應適用某一外國

    法律,而根據該外國的衝突規範卻應適用法院地法,法院即適用本國的實體法的法律適用方法。」

    眾人心下嘆服。

    這樣也挺公平的。

    無論是大離皇帝創立的轉致、反致哪一個制度,如果推行開來,對任何國家皆適用。

    反而有助於各國建立貿易新秩序。

    都按秩序來,豈不是少了很多紛爭?

    出嵐國皇商最先表態:「我們接受大離皇帝的裁決!您真是一個公正的執法者!您無愧於天尊大人的稱號!您成為皇帝,真是萬民之福!」

    其它國的使者也說:「我們接受!」

    「要是沒有大離皇帝,說不定各國會因此次貿易起紛爭!」

    「咱們回去後,把大離皇帝立下的規矩推行開來吧!」

    ……

    至此,庭審徹底結束。

    史斌以大離皇帝的身份,審判並裁決了所有涉外糾紛。

    贏得眾國商人的一致尊敬。

    無形中,大離朝朝着天下共主的地位,又邁進一步。

    ------題外話------

    感謝各位讀者投票打賞!

    今天這兩章寫的好爽!

    就是天氣太熱了,易睏乏,要不真想多更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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