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律師也有春天 第402章 最後陳述

    測試廣告1;;;;「一、關於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義務的違約金問題

    ;;;雖然原告存在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但在接到被告通知後便立即退出了第三方,及時糾正了錯誤行為,且沒有給被告造成重大損失,現原告仍在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義務。墨子閣 www.mozige.com

    ;;;從原告入職第三方競品公司到退出實際工作時間為兩個月,按照約定,原告需要承擔的違約金應為兩個月的競業補償金的兩倍。不應按照全部補償金的總額進行計算。

    ;;;即原告應支付給被告的違約金總額為:四萬(每個月兩萬元補償金,一共兩個月共四萬元)乘以二=八萬元。

    ;;;二、關於競業限制期限問題

    ;;;原被告雙方約定原告的競業限制期限應扣除仲裁和訴訟的審理期限,該約定實際上要求原告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期限為:仲裁和一審、二審(如有)訴訟程序的審理期限加上實際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月數(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從勞動者擇業自由的度看,雖然法律對於仲裁及訴訟程序的審理期限均有法定限制,但法律實踐中上述審限只是理論上的,很多時候案件的審理期限並非具體確定。

    ;;;因此,將勞動仲裁、一審二審的審理期限與競業限制期限相聯繫,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不符合競業限制條款應具體明確的立法目的。

    ;;;我們都知道勞動爭議案件在審理程序上具有特殊性,很多案件都會經過「一裁兩審」程序。

    ;;;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上述約定會使其競業限制期限被延長至不可預期且相當長的一段期間,很有可能超過二年。

    ;;;由於期限的不確定性,這種約定會造成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權在相當長的一段期間內處於待定狀態。

    ;;;另外,從司法救濟權角度來看,對於原告勞動者而言,如其因履行競業限制協議與被告發生爭議並提起仲裁和訴訟,依照約定,勞動仲裁及訴訟審理期間勞動者仍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其競業限制期限將被延長。

    ;;;按照競業限制的約定,勞動者將陷入兩難境地,即「尋求司法救濟則其競業限制期限被延長」,「不尋求司法救濟則其權益受損害」,這種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勞動者的司法救濟權利。

    ;;;但是對於被告公司來講,該協議約定使得被告公司無需與原告進行協商,即可通過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的方式單方地、變相地延長勞動者的競業限制期限,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其法定責任,加重了勞動者的義務。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競業限制協議中關於將勞動仲裁和訴訟的審理期限扣除的約定,即「……如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而提起仲裁或訴訟時…員工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訴訟審理的期限後,不應短於上述約定的競業限制月數」的部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免除其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應屬無效。

    ;;;按照協議約定,原告的競業限制期限應為十二個月,自原告離職之日起起算,至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日終止。;;;;「一、關於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義務的違約金問題

    ;;;雖然原告存在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但在接到被告通知後便立即退出了第三方,及時糾正了錯誤行為,且沒有給被告造成重大損失,現原告仍在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義務。

    ;;;從原告入職第三方競品公司到退出實際工作時間為兩個月,按照約定,原告需要承擔的違約金應為兩個月的競業補償金的兩倍。不應按照全部補償金的總額進行計算。

    ;;;即原告應支付給被告的違約金總額為:四萬(每個月兩萬元補償金,一共兩個月共四萬元)乘以二=八萬元。

    ;;;二、關於競業限制期限問題

    ;;;原被告雙方約定原告的競業限制期限應扣除仲裁和訴訟的審理期限,該約定實際上要求原告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期限為:仲裁和一審、二審(如有)訴訟程序的審理期限加上實際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月數(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從勞動者擇業自由的度看,雖然法律對於仲裁及訴訟程序的審理期限均有法定限制,但法律實踐中上述審限只是理論上的,很多時候案件的審理期限並非具體確定。

    ;;;因此,將勞動仲裁、一審二審的審理期限與競業限制期限相聯繫,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不符合競業限制條款應具體明確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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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從司法救濟權角度來看,對於原告勞動者而言,如其因履行競業限制協議與被告發生爭議並提起仲裁和訴訟,依照約定,勞動仲裁及訴訟審理期間勞動者仍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其競業限制期限將被延長。

    ;;;按照競業限制的約定,勞動者將陷入兩難境地,即「尋求司法救濟則其競業限制期限被延長」,「不尋求司法救濟則其權益受損害」,這種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勞動者的司法救濟權利。

    ;;;但是對於被告公司來講,該協議約定使得被告公司無需與原告進行協商,即可通過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的方式單方地、變相地延長勞動者的競業限制期限,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其法定責任,加重了勞動者的義務。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競業限制協議中關於將勞動仲裁和訴訟的審理期限扣除的約定,即「……如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而提起仲裁或訴訟時…員工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訴訟審理的期限後,不應短於上述約定的競業限制月數」的部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免除其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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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關於競業限制期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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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協議約定,原告的競業限制期限應為十二個月,自原告離職之日起起算,至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日終止。;;;;「一、關於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義務的違約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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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勞動者擇業自由的度看,雖然法律對於仲裁及訴訟程序的審理期限均有法定限制,但法律實踐中上述審限只是理論上的,很多時候案件的審理期限並非具體確定。

    ;;;因此,將勞動仲裁、一審二審的審理期限與競業限制期限相聯繫,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不符合競業限制條款應具體明確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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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關於競業限制期限問題

    ;;;原被告雙方約定原告的競業限制期限應扣除仲裁和訴訟的審理期限,該約定實際上要求原告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期限為:仲裁和一審、二審(如有)訴訟程序的審理期限加上實際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月數(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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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競業限制的約定,勞動者將陷入兩難境地,即「尋求司法救濟則其競業限制期限被延長」,「不尋求司法救濟則其權益受損害」,這種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勞動者的司法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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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協議約定,原告的競業限制期限應為十二個月,自原告離職之日起起算,至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日終止。測試廣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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