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12月,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在上海宣告成立。發起人為宋慶齡、蔡元培、楊銓(杏佛)、黎照寰、林語堂等人。不久,魯迅和胡適都加入了同盟。魯迅被推選為上海分會九個執行委員之一,胡適被推選為北平分會執行委員和主.席。
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的宗旨有三項: (一) 為國內政治犯之釋放與非法的拘禁、酷刑及殺戮之廢除而奮鬥。首先致力於大多數無名與不為社會注意之獄囚。(二) 予國內政治犯以法律及其他之援助,並調查監獄狀況,刊布關於國內壓迫民權之事實,以喚起社會之公意。(三) 協助為結社集會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諸民權努力之一切奮鬥。三項目的,第一、第二兩項都是關於聲援和救濟政治犯的。只有末一項屬於一般意義的人權。
胡適被推選為北平分會執行委員和主.席消息在報紙上披露後,北方的進步青年學生及各界人士,特別是那些以政治犯罪名而陷於縲紲之中的青年,對民權保障同盟北平分會和胡適個人,都寄予很大期望。認為胡適一向崇尚人權,主張民主憲政,由他來主持北平分會,必能為保障民權大展身手。因此,祝賀、建議及申訴、求援的信件,紛紛寄到米糧庫四號胡宅。而國民黨北平市黨部,則把民權保障同盟北平分會,視為異己,不時加以壓迫。
胡適也很盡責。開始時北平分會與上海總會之間,函電往來頻繁,配合也頗為默契。
1933年1月21日,江蘇鎮江傳出一條令人震驚的消息:《江聲日報》經理兼主筆劉煜生被江蘇省主.席顧祝同下令槍決。
劉煜生,江西南城人,早年曾習法律,1924年在鎮江創辦《江聲日報》。該報消息靈通,記載翔實,頗受社會歡迎。1929年春,國民黨江蘇省政府從南京遷到鎮江,《江聲日報》成為省會報紙,影響力也隨之增大。
劉煜生辦報有正義感,敢於針砭時弊、揭露官場醜行。顧祝同主政江蘇後,令各縣設立毒品緝查所,從中抽取苛稅,實際上是變相公賣.鴉.片。劉煜生對此公開指摘,因而遭到顧祝同的忌恨。
《江聲日報》有一個副刊名為《鐵犁》,經常發表一些不滿現實、傾向進步的文藝作品,顧祝同命人從中尋找出幾段所謂反動文字,斷章取義,羅織罪名,於1932年7月26日下令查封《江聲日報》,將劉煜生押解至省會戒嚴司令部訊辦。所謂的「罪證」是《鐵犁》上發表的《邊聲》、《時代不是時代》、《我們的希望》、《端午節》等幾篇作品。
劉煜生被捕後,顧祝同將其長期拘押在戒嚴司令部,遲遲不移送法院審理。南京新聞記者公會派人赴鎮江質詢並要求保釋,遭到拒絕。國民黨江蘇省黨部也曾干預此案,認為《江聲日報》「無反動文字」、劉煜生「無反動行為」,希望顧祝同「准江聲日報復刊,將劉煜生交保釋放」,顧祝同也不予理睬。劉煜生在獄中向國民政府監察院院長于右任上書申訴,請求監察院調查此案。監察院派員調查後,認為此案性質極其惡劣,決定對顧祝同提出彈劾。
就在監察院呈請彈劾之際,顧祝同竟一意孤行,變本加厲,悍然下令將劉煜生處以死刑。
顧祝同非法槍決劉煜生的消息傳出後,輿論為之大嘩,社會各界群起聲討,抗議浪潮很快席捲全國。
中國民權保障大同盟2月1日,在上海舉行執行委員會議,宋慶齡、蔡元培、林語堂、鄒韜奮等人出席。會議發表宣言,強烈譴責顧祝同殘殺報人,指出「此一血案,實與北洋軍閥在北京槍斃邵飄萍、林白水之暴行,如出一轍,全國人民應予以嚴重之注意。查人民應享有言論出版之絕對自由權,為近代文明國家之國民應享之權利,即使劉煜生有軼出自由範圍以外之犯法行為,亦應依法交由司法機關審判,行政機關決不能非法拘禁,更決不容非法處死」。
胡適在北平也採取行動,代表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北平分會,致電南京中央政.治.會.議和行政院,要求「將擅殺劉煜生的蘇省主.席顧祝同免職查辦,以垂法制而彰人權」。
因為民權保障同盟的重要職責是聲援和救濟政治犯的,1月31日,得到張學良的同意,胡適和楊杏佛、成舍我三人前去視察關押政治犯的北平陸軍反省院和另外兩處監獄。
對於監獄當局來說,這是一次出其不意的視察。政治犯們都向視察者訴說戴腳鐐的痛苦和伙食太壞,還有人訴說雖准許看書,卻不准看報。
胡適他們直接了解到監獄裏的情況,即據此向有關方面提出了一些要求。張學良的幕僚王卓然給胡適覆信說:「先生篤念時艱,抒發偉議,審微見遠,良殷心傾。所提各節,然即向漢公商辦,冀能一一實現,不負先生苦心。」可見胡適的這一次活動是取得了一些成果的。
與此同時,史沫特萊(a.smedley)女士收到一份《北平軍委會反省院政治犯appeal(控訴書)》,其中詳細揭露反省院裏種種酷刑和非人道情況。她便提交民權保障同盟總會臨時執行委員開會傳看。會上決定分送中西各報刊登,並寫有英文和中文緣起,由宋慶齡簽署,其中提出:立即無條件的釋放一切政治犯。
2月5日,在英文《燕京報》上刊出了宋慶齡簽名的信以及《北平軍分會反省院政治犯控訴書》。控訴書詳述反省院中種種慘酷的私刑拷打。宋慶齡函中並要求「立即無條件地釋放一切政治犯」。
胡適隨即寫信給蔡元培、林語堂二人:「我讀了此三項文件,真感覺失望。反省院是我們(杏佛、成平、我)三人前幾天親去調查的。有許多犯人和我們很詳切地談話;杏佛當能詳告你們諸位。他們訴說院中苦痛,最大者為腳上帶鎖與飯食營養不足二事。但無一人說及有何種私刑吊打,如孫夫人所得appeal(控訴書)中所說的。談話時,有一人名劉質文,是曾做蘇聯通信社翻譯的,他與我英文談話甚久,倘有此種酷刑,他盡可用英語向我訴說。依我的觀察,反省院中必無用此種私刑拷打之需要。
「此種文件,我前也收到過。孫夫人的文件,乃是一種匿名文件: 信中明說是外人代寫,而信封上偏寫明寄自某某監獄。豈可不經查考,遽然公佈於世?
「上海總社似應調查此種文件的來源,並應考據此種文件的可信程度。若隨便信任匿名文件,不經執行委員會慎重考慮決定,遽由一二人私意發表,是總社自毀其信用,並使我們親到監獄調查者,蒙攜出或捏造此種文件的嫌疑,以後調查監獄不易下手了。……如有應由總社更正或救正之處,望勿憚煩,自行糾正,以維總社的信用。」
應該說,胡適這些意見還是相當中肯的。但第二天清晨,胡適看到《燕京新聞》上已經正式發表了這個控訴書。恰好這一天,張學良叫他的秘書打電話給胡適,質問材料的來源。胡適接着又給蔡等寫了一封信。
信中中胡適告訴蔡、林二位一件事: 有人寄了一篇類似這控訴書的文稿給《世界日報》要求發表,寄件人冒稱住在胡適家中,並且說稿子是胡交給他的。胡適在信中接着說:「此種文件與孫夫人所收的appeal同一來源,同是捏造的。孫夫人不加考察,遽信為真,遍登各外國報紙,並用「全國執行委員會」的名義發表,這是大錯。我認為此等行為大足以破壞本會的信用。應請兩公主持徹查此項文件之來源,並徹查「全國執行委員會」是否曾經開會決議此種文件的翻譯與刊布。如果一二私人可以擅用本會最高機關的名義,發表不負責任的匿名稿件,那麼,我們北平的幾個朋友,是決定不能參加這種團體的。」
蔡元培、林語堂接連接到了胡適的兩封信,楊銓也讀了,都覺得事情極為嚴重。這三位都是胡適的老朋友,也都認為「非開會徹查不可」;但又希望「內部設法整頓」,不要鬧崩才好。
楊銓接連給胡適寫了兩封信,即反覆勸胡適「勿灰心」,注意內部「團結」,說:「此事於監獄調查當然添不少阻力,然只可設法補救及以後加意審慎,望兄千萬勿消極,在京、平市黨部開始壓迫本會之時,內部自當精誠團結也。」
然而,胡適擔心張學良誤會,急于澄清那控訴書材料的真偽問題。沒等蔡元培、林語堂的覆信,也不等總會的答覆,便直接給刊登了這控訴書的英文《燕京報》編輯部寫信,說明「這個反省院是我於上月31日同楊銓、成平兩先生一同訪問、視察過的三處監獄之一。我們曾和關押在那裏的政治犯當中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人談過話。其中有些人是用英語和我談話的,因而他們當時是處在一種可以暢所欲言而不怕被獄官們察覺的地位的。他們當中沒有一個人提到上述呼籲書所描繪的那些駭人聽聞的酷刑」。
因此,胡適認為,「那封呼籲書十分可能是一封偽造的匿名信」。在指出這一點之後,胡適作了這樣的聲明:「我寫這封信,並沒有意思認為此地監獄的情況是滿意的。民權保障同盟北平分會將盡一切努力來改善那些情況。然而我不願依據假話來進行改善。我憎恨殘暴,但我也憎恨虛妄。」在同一天寫給蔡元培、林語堂二人的信中,他已經寫了「如果……是決定不能參加這種團體」這樣決絕的話;而在公開信中,卻還在用「民權保障同盟北平分會」的名義表明態度,也可說顧大局了。
這時,胡適同民權保障同盟一些人的分歧已經很明顯了,他覺得有必要把自己的觀點明白表示出來,就在2月7日寫了一篇《民權的保障》,刊登在2月19日出版的《獨立評論》周刊第38號上。
文章提出:「把民權保障的問題完全看作政治的問題,而不肯看作法律的問題。這是錯的。只有站在法律的立場上來謀民權的保障,才可以把政治引上法治的路。只有法治是永久而普遍的民權保障。」
他批評說:「同盟的總會宣言有要求『立即無條件的釋放一切政治犯』的話,……這不是保障民權,這是對一個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權。一個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動。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權,豈不是與虎謀皮?謀虎皮的人,應該準備被虎咬,這是作政治運動的人自身應負的責任。」
民權保障同盟給胡適發來電報:「本日滬《字林西報》載先生談話,反對本會主張釋放政治犯,並提議四原則,與本會宣言目的第一項完全違背,是否尊意?請即電復。」胡適沒有答覆。幾天之後,又由宋慶齡、蔡元培署名發來了電報:「養(22日)電未得尊復。釋放政治犯,會章萬難變更。會員在報章攻擊同盟,尤背組織常規,請公開更正,否則惟有自由出會,以全會章。盼即電復。」胡適還是沒有答覆。
在共產國際的人看來,胡適這種只是要求在法律範圍內保障政治犯的人權的態度,已經跟「同盟」要求無條件釋放政治犯的宗旨完全背道而馳。胡適再留在「同盟」之內已經有害無益了。而且胡適堅決反對發表偽造文件並且要求公開糾正的態度,也沒有任何迴旋的餘地了。
3月4日上海《申報》報道:「中國民權保障同盟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昨日開會,決議: 開除該會會員胡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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