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美國那邊的法律事物常規來說,在開庭之前原告方都會把自己這邊將要起訴憑仗的證據副本交給被告,這樣的一個做法主要是為了降低司法成本。這種做法在術語上叫做「證據開示」,這麼一種東東呢,那是美英這種海洋法系以前特有的一種東東。美國證據開示的範圍很廣,一方當事人利用開示制度可以要求對方當事人提出幾乎一切方面的情報。對於證據開示要求,只有三種反對是有效的:其一,所尋求的材料與案件毫不相干;其二,證據開示要求過分加重負擔,但只適用於舉證責任過重或可以其他方式提供信息的情況;第三,證據開示要求搜尋屬於保密特權範圍的信息。由於對開示範圍限制的相關解釋是寬鬆的,實際上美國對開示範圍幾乎沒作任何限制。
經過卓有成效的證據開示,雙方當事人對各自的案件情況有了更加知彼知己、更加切合實際、更加觸及案件本質的新見解、新判斷,以致判決的結果呼之欲出並趨於明朗化了,於是,雙方當事人開始了他們的和解嘗試,於是這樣司法成本也就降低了當被告方知道了原告方擁有了很重量級的證據的時候,那官司也沒有必要打了,所以不如直接庭外和解拉倒,這樣以來比較省大家的時間,說不定還能協商一下少給對方賠點錢什麼的。這麼一種制度呢,以前大陸法系的國家也就是除了英國以外的歐洲國家很少使用,後來像是咱們中國,那也是借鑑了這麼一種證據開示的形式。
不過在中國,證據開始那是申請之後要在法院的主持之下進行的,而在美國這邊雖然說法官也可以主持,但是一般沒人主持,就是原被告雙方私下裏交換一下證據就拉倒了。而像是商業訴訟,特別像是這種跨國的重量級的民事訴訟官司,那是肯定會有雙方的證據開示的其實都不用看起訴書裏面立達要求美泰賠償多少錢,只要看之前美泰在媒體上說1萬個玩具召回都是因為立達的錯。這麼一句話那就多大的重量級?如果回頭這事兒被證明立達沒有多大的責任的話,光是想想看就知道這不是幾億美元賠償就能搞定的!
要知道美國這嘎噠,那賠償起來可是跟中國不一樣的!美國這邊在賠償的司法判定上,是有一種叫做懲罰性賠償或者叫做報復性賠償的機制存在的!在咱中國。賠償那可是必須非常實際,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一百萬,那就必須證明自己的利益的確因為被告的種種行為而損失了一百萬!否則只損失了幾萬元,加上莫名其妙的所謂精神損失費,就要價百萬的話。法院哪怕判原告贏了,但是最後也不會要求被告賠百萬的,可能就是賠幾萬元本來的損失,加上幾千塊的精神損失費,最後要求被告登報道歉之類就完了。
但是在英美法系裏面就不一樣了,在1世紀的案例中,法官為了懲罰被告,所以就有了懲罰性的大額賠償判定。可能被告只給原告造成了幾萬元的損失,但是最後加上莫名其妙的精神損失費,可能最終真的要賠百萬美元以上!這麼一種東東的存在。本身的想法是震懾做錯事的人,讓其不敢再犯,同時也震懾他人,讓他人也不敢這麼做錯事!本來這種想法是挺好的,但是美國人跟中國人一樣,就特別善於發現各種漏洞,就特別善於利用規則來得利經過幾百年的發展之後,美國的老百姓簡直就跟刁民一樣,哪怕是去海灘曬太陽,被海灘上的椰子樹上掉下來的椰子砸到。哪怕只受輕傷,那也會要求什麼上億美金的賠償!
而且美國還有一幫子律師專門幫着普通老百姓打這種官司,甚至他們還主動的去找各種出了奇葩事兒的老百姓,主動慫恿對方來打官司。而律師的要求也很簡單打官司的時候不用出太多的律師費。而如果官司打成了,那麼最終要分給律師三分之一甚至一半以上的賠償金!而這樣以來,其實就等於是一幫子無良律師找各種刁民來敲詐廠商!如果說一些時候真的是廠商做錯了,那也就罷了,但是更多的時候那些為了錢然後能力還特別強的律師,真是沒有下限的在法庭上敲詐啊!
比如說曾經就有個例子。有個美國大老粗買了一輛很大的房車就是那種跟依維柯等客車差不多甚至更大,然後駕駛座後面不是座位,而是改造成了床、廚房、電視、衛生間等等設施,就是車子就可以當房子的這麼一個玩意兒。這麼一個大老粗買了這麼一輛車之後,在西部荒漠無人區筆直的公路上面開,結果周圍景色太相似,而且也沒有什麼車經過,更沒有紅燈路口什麼的,開了一段時間之後這大老粗困了,於是他直接起身到後面的廚房裏去倒咖啡喝來提神這時候他可是一個人開着車呢!他特麼的沒停車直接就從駕駛位上起身去倒咖啡了!這結果當然是車子直接衝下馬路然後翻車了!
這大老粗一下子就受傷了,然後車子也翻的一塌糊塗,這時候就有律師跑過來說要幫他找廠家索賠!然後呢,這律師在法庭上就說,這廠家的說明書以及銷售商在銷售的時候,都沒有提到過駕駛者不可以在架勢的過程中離開座位!這特麼的本來應該是常識啊!結果這律師就是說常識也可以有人沒有,這不是消費者的錯,是廠家沒有想到有人可能不具有相應常識,所以導致了車子損傷以及消費者受傷,都是廠家的錯!
這放在中國,絕對所有人都說那開車的大老粗是傻x!開車的時候誰會覺得自己可以離開座位?哪怕考駕照的時候從來沒有人專門強調不許架勢過程中離開座位,可是所有人都會知道!而這個美國大老粗呢,還就是通過律師的這麼一種無理取鬧,最終獲得了上億美元的賠償!這廠家到哪兒說理去啊?他們做車子的時候怎麼會想到會有人傻到開車到一半居然不停車就離開座位啊!所以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種律師還真是不折不扣的法律強盜!
而這麼一種誇張的懲罰性賠償,那還特別容易出現在誹謗等等名譽權相關的案件中!而美泰和立達的這麼一個官司,說白了就是名譽權官司啊!說白了就是立達告美泰誹謗啊!而這玩意兒涉及到了1萬個玩具,本身價格那就差不多快兩億美元了,這要是再加上懲罰性賠償,搞不好直接十億美元就出來了!這樣的案件難道不吸引媒體和普通老百姓的目光?那必須吸引!
同時,這立達方面也在積極的準備進行證據公示。本來按照通常的做法,都是原告在限定證據公示的最後期限之前,才把證據混在一系列跟案件相關的文件裏面,一起交給被告沒錯,這種證據公示沒有法院主持,那真是可以玩兒各種各樣的花招!誰說美國人就不鑽空子的?按照美國方面的規定,這證據公示是必須給對方跟案件相關的文件,但是沒規定只能給對方直接的證據!所以對於原告來說,用大量跟案件相關,但是又不重要的文件來把重要的證據掩蓋起來,一起交給被告,然後害的被告必須花大量的人力物力來親自看文件,這樣就等於是壓縮了被告方根據證據來調整他們訴訟策略的時間!
所以要是立達方面按照通常的那麼一種做法來的話,完全可以把跟1萬個玩具前中後期相關的雙方來往文件以及各種生產文件全都複印好了給對方送去這真要弄的話,讓一輛卡車運十噸的文件給對方都不是問題!但是對方要花多少人力物力,才能在這些紙質文件裏面找出來真正的關鍵證據?要知道這些紙質文件可不是電腦文件,不可以直接通過關鍵詞搜索的啊!而通過掃描然後軟件識圖轉換成文字的方式,正確率又不是百分百,總是有錯誤的,所以還必須人力來識別!這十噸的文件識別起來,不要幾十號人不睡覺的看個兩三天?
但是這次立達方面並沒有採取這樣的策略,反而是很正大光明的把證據直接就公開了直接公開給了媒體了!為啥會這麼做?因為這麼一個案件真的要到開庭的時候,因為涉及重大,甚至涉及到了美國小孩子的玩具安全問題,所以肯定第三方鑑定都會作為證據出現而開示給被告方這都不是原告方找美國有關方面鑑定了,是法院會找第三方來鑑定,然後鑑定結果在開庭之前就會給被告看!那被告反正都要知道這種鑑定結果的,何必還藏着掖着呢?而且對於立達來說,如果藏着掖着的話,反而容易導致官司變得天長地久一個官司打個幾年都可能!民事官司真的要拖起來,那是真的可以拖很久!而且對方美泰的律師也不傻,如果人家真的鐵了心的找各種理由拖,那真能拖好幾年!
也許這好幾年裏面,立達的名聲並沒有被污衊,但是要繼續找單子來生產也不容易啊因為其他的玩具品牌商可能也想着看這案子的結果再決定要不要給立達單子啊!結果沒出來怎麼可能給,萬一是立達輸了呢?萬一真是立達的錯呢?於是這幾年下來,立達可能真的就一分錢入賬不了,還得不停的付給2多員工工資!這多大的壓力?所以與其這麼弄,不如早點把證據公開,然後靠着輿論壓力來迫使美泰及早的過來進行和解!畢竟老章最想要的不是賠償,而是清白!(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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