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水行周 第六百二十二章 搞事

    皇宮,書房,宇文溫正在「備課」,對收集起來的資料進行整理,因為坐的是高腳坐具——椅子,所以翹着二郎腿,還優哉游哉的晃腳。

    前日,政事堂通過了《欽定大周商律》,宇文溫很高興,面上沒什麼,心情很激動,結果在離開政事堂時,一不留神把門檻踢爛。

    也虧得他的靴子宛若「防砸勞保靴」,裝着鐵製靴頭,所以腳趾才沒有遭殃。

    那麼問題來了:堂堂天子又不用下工地,穿個「防砸靴」是為什麼?

    防刺客。

    要是有人敢近身行刺,老子一腳把他踢得倒地不起!

    宇文溫如是想,他一直提防刺客,畢竟當年自己就是弒君的刺客。

    所以即便有侍衛跟隨,他覺得自己也要有所準備,畢竟齊王高澄都能在戒備森嚴的王府里被廚子砍死,他沒道理一點防備都沒有。

    宇文溫收回些許發散的思緒,看向案上的資料。

    吵了半年,杞王宇文理的議案幾經修改終於通過,而專門《商律》也擬定好了,但這只是熱身,宇文溫還要搞事,一搞就要搞大事,非得把官場搞得雞飛狗跳不可。

    那就是對大周律進行修訂,增加一些新內容。

    自古以來,中原歷朝歷代的律法,基本上可以用一個字概括,那就是「刑」,若用兩個字概括,那就是「刑罰」。

    所以,歷朝歷代的「某某律」,基本上都和刑罰有關。

    若以後世的名詞說,這些「某某律」可以歸入刑法。

    至於民法,沒有,也不會有什麼完整的商法,所以古代律法往往重刑事而輕民事。

    現在《商律》(商法)有了,《民律》(民法)該不該有呢?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搞清楚民法是什麼,宇文溫不是法律專業出身,無法做出準確解釋。

    他大概知道民法是保護公民(及法人)民事權利、民事財產的法律,說直白點,就是保護私人財產和權利的法律。

    現在,法律體系的建設中,既然有了《商律》,就該有《民律》,否則不公平。

    宇文溫考慮過這個問題,但當他仔細一研究,發現要立《民律》,比立《商律》困難多了。

    甚至比登天還難。

    原因很簡單,封建王朝的社會土壤,根本就不可能讓《民律》(民法)這種「雜草」長起來。

    如果要立《民律》,可以說要將整個封建社會的倫理道德、社會秩序甚至統治秩序掀翻,宇文溫覺得自己要是敢這麼做,等同於在大朝會上當着文武百官的面,宣佈自己不是人,是猴。

    甚至只是放出立法的風聲,過不了多久,就會有諫官抬棺上朝死諫:皇帝發瘋,這麼下去必然禮樂崩壞,不勸不行了!

    抬棺死諫這種事要是發生,等同於宇文溫被當眾打臉、聲望驟跌,因為只有暴君或昏君才有這種待遇。

    大象年間,天元皇帝宇文贇施政昏庸殘暴,就有鐵骨錚錚的樂運抬棺死諫,宇文溫可不想和宇文贇這鳥人享受同等待遇,行事自然是要慎之又慎。


    畢竟有句話說得好:領先時代半步是天才,領先一步就是瘋子。

    宇文溫明白,立《民律》一事難如登天,因為現實之中沒有《民律》存在的基礎,原因很複雜,但也能概括出幾個來:

    其一,儒家思想強調「重義輕利」,這種價值觀讓義和利對立起來,認為義高於利,認為獲取財富必須遵守倫理道德,甚至主張義可以取代利。

    自西漢「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重義輕利的價值觀就愈發深入人心。

    無數人捨生取義的事跡被傳為美談,而在義面前,正人君子恥於談利,所謂「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人們的權利觀念極為淡薄。

    那麼,律法自然而然就排斥個人對私人利益和個人權利的主張。

    其二,「古代」有「禮」,禮和法結合成為禮法。

    禮法規定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禮所包含的宗法,又規定了貴賤上下、長幼有序等等,禮法存在於各個階層,社會是宗法社會。

    上至朝廷,下至村落,禮法(宗法)約束着民事行為。

    族人之間有利益糾紛,自然有宗法來調解;族人和外人有利益糾紛,自然有宗族出頭;宗族和宗族之間有利益糾紛,要麼是官府「春秋決獄」,要麼就是宗族械鬥。

    所以,在宗法社會,官府對於發生在民間的婚姻、財產、土地、財物糾紛,可以通過鄉里鄉親、宗族的干預予以平息,這讓地方官省了許多事,避免了許多訴訟。

    於是,官府強化宗法族規,讓宗族來處理這種糾紛,個人權益很難獲得律法保護,民法的生存空間很小。

    宇文溫自己琢磨出一個結論:在「古代」,禮就承擔着民法的職能。

    其三,封建時代講究「家國一體」,君權、父權、夫權充斥各個階層,強調家族、宗族,所以社會的主體是宗族以及家族、家庭(戶)。

    至於個人,屬於「家(戶)」這個倫理實體,對於律法而言,個人是被忽視的。

    歷朝歷代,統治者的立法重點主要在於維護統治上,統治者更習慣於運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調整各種社會關係,以刑事責任代替民事責任,對於私人之間的權利關係一直忽視。

    千年以來的傳統,深入人心的觀念,根深蒂固的「禮法」,使得當前社會根本就沒有《民律》生存的土壤。

    即便宇文溫再狂妄,也不可能挑戰整個封建社會秩序,強行制定什麼《民律》,可以說這是必然會失敗的行為。

    他之前推動《商律》立法,好歹有甜頭使得新興利益集團衷心擁護,不需要動員就會主動站出來「吶喊助威」,若宇文溫在《民律》問題上硬來,只會大失人心,在政治上眾叛親離。

    但是,這不妨礙宇文溫「搞事」,把在《商律》擬定過程中已經「預熱」的官場搞得雞飛狗跳。

    他要繼續保持諫議院的「熱度」,同時在堅如磐石的封建律法堡壘上挖出一道縫隙來。

    蒸汽機、火輪船、火車的相繼出現,必然導致生產力快速發展,引發經濟變革、社會變革,千百年來被土地、宗族束縛的人們,已經有了新的選擇。

    他們不需要依附於土地(地主)、宗族,也可以在新興的商埠以及越來越多的大都會務工謀生,甚至在這些地方成家、落戶,融入新的生活方式。

    歷經二十年的發展,另類的「城鄉二元制」社會已經慢慢成形,在新興的商埠以及大都會,人們的生活狀態已經和傳統生活大為不同。

    那麼,這些已經在經濟上擺脫土地、宗族的人們,應該獲得法律的保護,避免再被宗法束縛,又被人用宗法「拉回去」,繼續受制於土地和宗族。

    宇文溫認為,戶數逾百萬戶的脫產(脫離農業生產)務工人群,在教育、婚嫁、財產分配等領域,應該擁有自己的「自主權」,其權益必須獲得法律的保護。

    所以,宇文溫的入手點就在這一個特殊人群,在已有的諸如《流動人口管理條例》等行政管理辦法上做文章。

    不需要挑戰整個封建社會的倫理道德、社會秩序,只是就事論事、特事特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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