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州市。
「天庭」組織東明省總隊審判廳。
新任東明省總隊總監察官雷玉昆坐在審判廳上首正中,兩邊是審判廳的主審官和副審官,以及多名書記員。下首兩側是原告席和被告席。對面數排座位是陪審員席和觀眾席,已經坐滿了人。
主審官是總隊新任的法紀廳廳長,雷玉昆的鐵杆心腹曾過揚。
曾過揚看了看時間見差不多,便在桌上一拍法錘:「現在,進行天庭組織原東明省總隊總隊長梁銳私通邪盟首領龍鐵拳、賤賣總隊資產、培植私人勢力等違法犯罪案件審理第二次開庭審訊。帶被告、原告和證人。」
梁銳手戴手銬,足拴腳鐐,在兩名執法士的陪同下從旁邊房間走出來。他的臉色很是憔悴,不過一雙眼睛仍是堅毅明亮,神情也比較淡然。
從他出來到走上被告席這段時間,審判廳內人人神色激動,欲言又止。
原告席上有好幾個人,人人低着頭,臉有愧色。
終於有人忍不住叫了起來:「梁總隊長......」
立馬引起了不少人跟着喊了起來,審判廳內一片紛亂。
「肅靜!」曾過揚再度將法錘在桌上一拍。
「梁銳,你被指控私通邪盟首領龍鐵拳、私吞賤賣東明省總隊資產、培植私人勢力等三項大罪,七項小罪,按照天庭組織律法,之前一審判處你死刑,剝奪一切權利。上述種種罪名已經有各類人類物證。」他冷着臉說,「你心裏不服,向東明省總隊和總部提出上訴。現在,如果你有新的證據就提交出來。經過審判廳審判,認為可以推翻前次審判結果,或者可以減輕你的罪責的,必然會秉公處理。如果沒有新的證據,本廳將維持上次審判判決結果。」
「現在,本廳再簡單向你陳述你各項罪名的人證物證。」
「三項大罪之一,私通邪盟首領龍鐵拳。去年十一月七日,你乘坐自己的公務用車前往雷江市,與邪盟首領龍鐵拳會面。人證是你的公務用車司機布小懷。」曾過揚向證人席中一名一直低着頭的青年人。這一指之下,那青年人身上一個激零,臉帶慚色,頭更低了。
「物證是他提證了當天你們的車輛在雷東高速公路出口2公里的加油站的加油小票。本庭調取了你們車輛的過往通行監控錄像,亦證實了這一點。在上次的詢問中,你對與龍鐵拳會面之事供認不諱。」
「事實俱在,與龍鐵拳會面之事,你是私自行動,並未向組織總部申報。按照組織律法,此項罪名為死刑。」
「三項大罪之二,賤賣東明省總隊資產。近年來,你與金水集團勾結甚深,利用主管東明省總隊後勤保障工作之機,私吞總隊資產12億,致使總隊陷入了深重的財務危機。同時,你將總隊的天遠、天和工廠,以及芒山礦坑等東明省後勤保障與撫恤部的重要資產,偽造財務危機假象,以低價賤賣給金水集團。證據顯示,就在你將芒山礦坑剛剛賤賣之後,金水集團就在礦坑深處發現了金礦和異鐵礦。這分明是你與金水集團勾結,早有預謀。」
「相關證人和證物,都在證人席上。」曾過揚一指證人席,那些證人之中,有的是芒山礦坑的礦工,有的是金水集團的財務,有的是東明省總隊後勤保障與撫恤處的工作人員。這些人被手一指,均是低着頭,訥訥不敢言語,神情極為尷尬。
「三項大罪之三,培植私人勢力。你在十年之前,就在雷江市開辦了名為天雷院的異能者學校,為自己培植私人勢力。時至今日,天雷院規模擴大了十倍不止,每年畢業的員有上千名,他們中很多都加入了天庭組織的執法士隊伍中去。雖然這間天雷院是總隊授權你去開辦的,但你在開辦過程中,給學員們灌輸了太多人你個人的思想。你的學生們很團結,對你也很擁戴,不管在哪裏都將你的理念奉為圭臬。你們在東明省總隊中形成了一股強大力天雷院派系,甚至擴散到全國各地各總隊去。天庭組織是整個東華國國家的力量,怎麼能允許你這樣培植私人勢力!」
「七項小罪,像是盲目推行節流七策、反貪七策,造成東明省乃至全國各地各總隊人心惶亂之事,在上一次的審判中已經說明,這裏就不詳細說了。」
說到這裏,曾過揚再度一拍法錘,「梁銳,上述種種,你可認罪?」
「我不認罪。」梁銳神情平靜,氣度淡然地回答。
「既然不認罪,那就拿出你免罪的證據來。在上次的審判中,你的律師因為你罪大惡極,不願違心為你辯護而在開庭前逃離。這次審判,你可有律師當場為你辯護?」曾過揚說道。
「沒有新的證據。」梁銳說道。
上次的審判,已方的律師是受不了對方各種手段明里暗裏的施壓,才在開庭前逃之夭夭的。對此大家都心知肚明。後來自己與外界所有的消息基本上被斷絕,相關的心腹人員和「金水集團」人手基本上都已經被捕入獄,哪裏會有人給自己提供辯護的證據?
「沒有新的證據,也無辯護律師,你的二審上訴的訴求,本審判廳將不予支持。」曾過揚說道,看向陪審席,「現在請各陪審員審議。」
陪審席上的審判員們議論紛紛。好一會兒,才勉勉強強地給出了結論。
一會兒,曾過揚宣佈了二審的結果,「經過陪審員們的審議,以及本法庭法官的商議裁決,決定對被告人,原天庭組織東明省總隊總隊長梁銳裁決如下。」
「一、被告人梁銳,犯私通邪盟首領知情不報之罪,判處死刑,剝奪組織權利終生。」
「二、被告人梁銳,犯侵吞東明省總隊重大財產之罪,判處死刑,剝奪組織權利終生。」
「三、被告人梁銳,犯培植私人勢力之罪,判處死刑,剝奪組織權利終生。」
「四、被告人梁銳,犯冒進胡為,擾亂東明省總隊工作秩序之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
「綜合上述罪名,數罪併罰,本審判廳宣佈,判處被告人、原東明省總隊總隊長梁銳死刑,立即執行,不得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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