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的內容很重要,不看的話,估計後面得很多人噴我。
也不知道能不能發的出來。
那就是這個時期能不能買賣房子。
答案自然是能的。
很多人認為,那時候都是單位分房,或者房管所的『經租房』。
大家喜歡看年代文的人有些人是知道的,有些人還不清楚。
私房改造,當年有過文件,裏面的內容是15間房子或者225平方公尺(平方米),才列為這個內容裏面。
也就是家裏有15間房子或者225平方公尺(平方米)以下,這些房子是有錢人自己可以保留的。
這也是為什麼那時候很多有錢人可以住單獨的別墅,或者四合院的原因。
以前城裏的老百姓有自己的房子,這些房子不可能後來出生的孩子,以及大量部隊就地專業安排的人員,這些人一開始是分房子的。
但是人太多了,漸漸就分不過來。
一邊蓋房,一邊分房,一邊又有很多租房子的。
至於租房子的來源,一部分是新蓋的單位房,一部分是以前官員遺留下來的,最後大部分都是家裏房子比較多(城裏的有錢人),讓房管所拿去租的房源。
但是房產證還是歸原來的人所有。
當然了,從一片紅的那幾年開始,一直到81年第一次房改,那確實是沒有私房買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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