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無罪。」
狄映看着眾人的表情,再次將話給重複了一遍。再對龐玉山道:「打你的五十大板,不僅僅是因為你擅自殺人之故。
還有你教唆江連海為你抵罪之故。
你去殺人的時候,江連海悄悄跟上了你、看到了整個過程對吧?因為去通知隆珠兒的人、的確就是江連海是嗎?
你以為江連海歲數小、什麼也不懂,所以就讓他幫了那麼一個傳訊的忙。卻不料他其實全程跟上了你。
而你因為緊張、也就沒有注意到他。
他撿了你扔掉的血鞋,又跑回了柴簽被殺的現場,在床後面用力踩出了一些、他自己的腳印。
再套上你的鞋子、故意踩血,把血跡踩亂,再翻窗、一邊清理你留下的痕跡、再一直踩到了後門外面。
那時候的你、還不知道這一切,對吧?
而以他年僅十歲的智商,能做到這一步已是十分難得。他可能也想找別人的鞋子,只是一時情急之下、也難以尋找得到。
只能想着隨便踩踩、想着反正全是血、也沒人能夠分辨得出來那是你的鞋。
之後,他再燒掉了你的鞋子和血衣。
他燒的時候,你才發現的,對吧?
你發現後,遂萌生一計:若是你被查到、就讓他出面頂罪。
因為他只有十歲,並不在律法『以命償命』的律令之內。
江連海便同意了。
於是你還教了他、怎麼從你的背後跳起來、抓倒你、對吧?
不然,你擔心以他的身高、是沒有辦法砍中柴簽的脖子的。僅這一點、想要為你頂罪就會說不過去。
之前你準備走出這間屋子的時候、你雖然並不知道江連海也在,但他一衝出來、跑向你的時候,你就明白了他的意思。
所以本來應該詫異於他的出現、回頭看他的你、卻完全背對了他。
他跳起來抓到了你的後脖頸,你也順勢後翻倒下,再用腳後跟悄悄蹬地,以配合他對你的拉扯,想顯示出他的力氣其實很大。
然後讓這一切都變得合情合理。
尤其是江連海能說得出行兇過程中的細節,比如:怎麼拔刀、為什麼虛留腳印、處理血衣、血鞋等等。
有了他的這些說詞、再加上他表現出來的力氣,就能實實在在地證明他就是兇手。
你們是這樣想的、你就是這樣教他的,對吧?
本官不得不為此誇讚你們一句:還真是想得很周到,連清理痕跡都想到了。
可惜,你們從根本上弄錯了一件事情。
以柴簽和江連海的身高對比、就算江連海能跳起來扯住你的衣領,但是殺人的菜刀、是無論如何都沒法超過柴簽肩膀、再上傾三十度角的。
還有:江連海穿着你的鞋子、偽造了殺人現場的腳印。那麼試問一下:他如果小腳套的大鞋去殺的人、又如何能跳得起來那麼高呢?
所以本官就自問:跳起來的兇手、為什麼要用小腳套大鞋?為了栽髒嫁禍?還是為了冒名頂替?」
這時,彭涼突然插話問道:「大人,是不是隆嬌兒認識江連海?隆嬌兒的供述中有說:她是不相信楊偉有跟男子私會的。
但她為什麼又相信了呢?還氣沖沖地跟去了呢?當時她陳述這一部分的時候有些猶豫、有一點點說不通的地方。
現在就能解釋得通了。因為來告訴她那個消息的、就是江連海。
隆珠兒就信了、就跑去了那座小院。
龐玉山當時只是想讓江連海帶個口訊、沒有料到江連海好奇心那麼重、膽子那麼大、居然就跟了進來,還瞧了個仔細。
大人,可這說不通啊。以龐玉山的智力,安排江連海去傳這麼一個口訊,怎麼就不會想到把隆珠兒引至的江連海、會不好奇地進來探個究竟呢?
是龐玉山故意的吧?那時的他、其實就已經做好了、讓江連海頂罪的準備了吧?
所以把血衣和血鞋、扔到了江連海能看到的地方?他知道江連海在後面跟着他?
所以江連海燒血衣和血鞋的時候、龐玉山才能及時發現的吧?
而江連海到底是心有不甘的吧?所以即使是想替罪頂鍋、也還是套的龐玉山的鞋子的吧?」
「是啊,」
狄映聞言,無奈地點了點頭。
無奈地回道:「龐玉山以奉養着江巧紅一家為資本、更為要脅,誘惑着江連海觀其犯案、也脅迫着江連海為其頂罪。」
說着,狄映看向龐玉山,再道:「你以為你養着江巧紅一家就很了不起,你以為他們離不開你、就不得不聽憑你的擺佈。
你還口口聲聲說的全是為了他們那一大家子、為的是保全他們那一大家子。
江連海就聽信了你的話。
或者:平日裏你在家裏、也是常常如此自詡、如此跟江家人說的吧?所以小小的江連海、就本能地處處想着去如何維護與你。
他為你掩蓋痕跡、聽任你的安排、為你頂罪,這都是出於他的這種本能。他就是時時刻刻記得:有你、才有全家的好日子過。
江巧紅其實也是被你經常灌輸這樣的思想的,對吧?
你就這樣在不知不覺中:擺佈和操控着他們的思維。
因為你是庶出,從小被人欺凌,所以你也喜歡上了這種高高在上、翻身做主人的滋味兒了,對吧?」
龐玉山徹底被說癱軟了。
他的每一步想法、多年來的做法、隱藏在心底最陰暗角落裏的秘密,此時被狄大人給一一揭開。
他再也沒了任何一絲僥倖的念頭,就連「無罪」帶給他的狂喜,也被徹底給衝散了去。
他知道,他不僅僅是會受五十刑杖那麼簡單的了。
沒錯。
絕望了的龐玉山,接下來就聽到了狄大人說的附加判決。
「精神操控,是一種非常令人憎惡的行為。國律中雖然還沒有出台與此相關的律令,但在本官這兒、這種行為是沒有辦法被原諒的。
因為:殺人誅心、不過爾爾。
龐玉山,你殺人的罪、是因保護家人,故、本官可以放過你;但你的誅心之罪,本官卻一定會讓你為此付出代價。
判你與江巧紅和離,你名下所有的財產、以及孩子,均歸江巧紅所有。你被淨身出戶、去和你的妹妹相依為命、從頭開始吧。
且你妹妹也有謀殺的動機、與事實存在,本官算她是自保,但亦不能無罪輕放。
因此:本官判你們兄妹倆、即日內、淨身遠離此地、終身不得回歸、更不得騷擾、或打擾江巧紅、孩子、及其家人。
否則,斬無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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