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異典述 序

        夫國之有典也,則號令慶罰皆在焉。

    其曰典者何?志常也。

    曰異典者何?志非常也。

    諸創國者皆不為常者也。

    其業可大而法可久,習之則為常,是故曰典也。

    自古有天下之盛者,莫過唐、虞、三代。

    唐有天下,舉畝{畝厶}之鰥民而委之政,既得政則紲天子之所,任岳牧侯伯而僇之。

    既僇之而復峻用其子,其後輒舉祖宗之人民社稷而付之。

    商有天下,舉五就之遁臣而委之政,既託孤而廢其主,廢而旋復焉,尊之曰阿衡,而待之以不臣。

    周借其國,付渭川之釣叟,使埒父稱而師事之,又以其幼子托之於介弟,使據君位而朝諸侯。


    其歿也,又崇以天子之禮樂。

    典而異者孰並哉!及其衰也,以定王卻楚之晉文尚能守空名之隧,而不肯予以九合諸侯之齊桓,其相國尚能守陪臣之分而不敢渝。

    非衰主之賢而創主之易也,其勢殊也。

    明興,高帝取天下於腥穢之虜,勢不得不有所更革,天造草昧,事取意裁,及未討論,至末年而始截如矣,其始不能無異也。

    雖然異而非異也,易世而後,或革或因,乘時變通,加以潤色,固無論已。

    其它或不無一時之好而有所登進,或不考於甲令之舊而有所抵迕,或飾喜出於燕昵而少折衷,或疑功歸之惟重而未為衡,或假無方之立而不必公,或取政府之犭旬而不必當,或言路啟於新進而不暇詳,或曹局迫於奉行而不暇執。

    主之者快,而旁睹者駭;授之者以為常,而受之者以為異也。

    余故識而述之。

    其有抑斥者,亦附焉。

    凡十卷,以從異日稗官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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