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頒罪己詔曰:
「朕嗣守鴻緒十有七年,深念上帝陟降之威,祖宗付託之重,宵旦兢惕,罔敢怠荒。
乃者災害頻仍,流氛日熾,忘累世之豢養,肆廿載之凶我,赦之益驕,撫而輒叛,甚至有受其煽惑,頓忘敵愾者。
朕為民父母,不得而卵翼之,民為朕赤子,不得而懷保之。
坐令秦豫邱墟,江楚腥穢,罪非朕躬,誰任其責?
所以使民罹鋒鏑、蹈水火、血流成壑、骸積成山者,皆朕之過也。
使民輸芻挽粟、居送行齋、加賦多無藝之徵、預支有稱貸之苦者,又朕之過也。
使民室如縣罄、田盡污萊、望煙火而無門、號冷風而絕命者,又朕之過也。
使民日月告凶,旱潦薦至,師旅頻仍、疫厲為殃、上干天地之和、下聚室家之怨者,又朕之過也。
至於任大臣而不法,用小臣而不廉、言官首竄而議不清、武將驕懦而功不奏,皆由朕撫馭失道,誠感未至。
終夜以思,跼蹐無地。用是大告天下,朕自今痛加創艾,深省夙愆,要在惜人才以培元氣,守舊制以息煩囂,行不忍之政以收人心,蠲額外之科以養民力。
念用兵征餉,原非得已,各撫按官,急飭有司,多方勸輸,無失撫字。倘有擅加耗羨,矇混私征,又濫罰淫刑,致民不堪命者,立行拿問。
其有流亡來歸,除盡豁逋賦,仍加安插振濟,毋致失所。至於罪廢諸臣,有公忠正直廉潔幹才尚堪用者,不拘文武,著吏、兵二部確核推用;
草澤豪傑之士,有恢復一郡一邑者,分官世襲,功等開疆。即有陷沒脅從之流,或能舍逆反正,率眾來歸者,准許赦罪立功;若能擒斬闖獻,仍予通侯之賞。
於戲!忠君愛國,人有同心;雪恥除凶,誰無公憤。
尚懷祖宗之厚澤,助成底定之大功。思克厥愆,歷告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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