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當律師,把法官送進去了? 第368章 沒有證據?直接申請判定!

    第359章沒有證據?直接申請判定!

    在萬向東的陳述當中,要求的是要有直接證據。

    按照他的意思,也就是說。

    如果黃雪梅不交代這個案件的具體細節。

    那麼該案件就不能夠證實黃雪梅是犯罪人員。

    可事實上,公訴人採納的就是側面證據。

    也就是化學劇毒品的來源去向,以及各種側面的事實,來對其控告。

    蘇白舉手示意想要對其的控告進行補充,在得到審判長的同意後。

    蘇白看向被告方委託律師席位和被告方委託人。

    「按照被告方委託律師的陳述,在這個案件當中黃雪梅和朱雲的室友其口供不能作為故意主觀性的判定條件。」

    「黃雪梅從實驗室竊取的化學劇毒品不能作為主要的控告證據。」

    「那麼在這整個行為當中我想請問一下被告人黃雪梅。」

    「你為什麼要竊取實驗室內的化學劇毒品?」

    黃雪梅沉默了幾秒,眼神平靜,沒有絲毫的慌張情緒。

    「我當時竊取實驗室內的化學劇毒品,是想要做實驗。」

    「做實驗?做什麼實驗?有沒有成品可以展示一下?」

    「沒有,我當時把化學品帶出實驗室後,在校園的路上不小心搞丟了。」

    「我也不知道怎麼找不到了。」

    對於黃雪梅的這種回答,蘇白繼續開口:「在你的陳述中是搞丟了。」

    「可是校園內的監控顯示你將化學品裝進了伱的背包當中,通過監控和時間的推算,你是直接將化學品帶入到了宿舍。」

    「並且.…在朱芸的杯子和洗漱用品中,檢測出了相應化學品的成分。」

    「對於這一點你怎麼解釋?」

    面對蘇白的這個問題,黃雪梅搖搖頭:

    「我不清楚,我也不知道是怎麼回事,我在回到宿舍的第一時間就看到了自己書包裏面的化學物品丟了。」

    「說實話,對於投毒這件事情,的確所有的嫌疑都在我身上,可是我沒有做這件事情。」

    「我解釋不了這個問題。」

    「是不知道怎麼解釋,還是這件事情就是你做的,你不想承認?」

    面對蘇白的詢問黃雪梅直接反駁:

    「這個不能冤枉我!」

    「我沒有不想承認,我只是想說這件事情就不是我做的。」

    「再說了。」

    「這其中有沒有巧合性?肯定是有巧合性的。」

    「我從實驗室帶走化學品,不代表我使用這化學品投毒了。」

    「說不定是其他什麼人嫉妒朱芸,在她的杯子和洗漱用品裏面放這些東西。」

    「不能直接把這個罪名扣在我身上吧?」

    「如果有證據的話,我完全可以認罪,可是現在沒有證據!」

    「你們所說的都是一些猜測,可是並沒有實際的證據證明就是我投毒的。」

    「雖然說我和朱芸之間的關係不好,我也承認我是有一點嫉妒她。」

    「可是嫉妒歸嫉妒,我總不能因為這個原因就投毒害她吧?」

    「這完全沒有任何道理.…」

    「並且以上的證據也完全不能夠證實人就是我投毒的。」

    「有人看到我在朱芸的洗漱用品中投毒嗎?」

    「並沒有!」

    「所以我覺得朱芸的委託律師,你所提問的問題,對於我來說沒有必要性。」

    「我沒有做過這些事情,我也不會承認我做過這些事情。」

    「審判長,我伸張被告人的法律權益,要求朱芸的委託律師不再對我進行詢問。」

    不得不說,黃雪梅的反應非常的快,並且反對措施也非常的激烈。

    從剛才的陳述點上來說,黃雪梅的陳述是有一定的道理。

    在刑法上,由檢方和公訴人提起相關的證據,不能讓犯罪嫌疑人自證自己無罪。

    剛才黃雪梅的陳述也是根據,不能自己證明自己無罪這一點來進行反駁的。

    說白了——還是抓住了沒有直接證據這一個關鍵點進行反駁。

    可以說.…

    黃雪梅的陳述完全可以自己為自己辯護了。

    或者說.…

    黃雪梅在投毒之前就已經翻閱國內刑法中的相關規定,為自己投毒罪名開脫做好了準備。

    畢竟.…

    作為北都大的學生,對於某些法律知識的學習是非常的快速的。

    雖然說不能達到精通,但是對於某一罪名的解讀,還是能夠做到理解的。

    事實上。

    黃雪梅在一開始進行決定投毒的時候,就已經做好了應對的方式。

    要不然的話.…檢查方也不可能調查不到直接證據。

    她也不可能在執法方和檢察方的審訊當中,一直表明自己無罪。

    就算是所有犯罪嫌疑都指向了她,她也表明一個觀點就是無罪。

    為什麼?

    因為她心裏面也非常清楚,不認罪那麼有無罪開脫的可能。

    如果認罪很有可能就是死緩起步。

    黃雪梅在開口說完後,朝着蘇白看了一眼。

    兩人相互對視。

    蘇白能夠看得出來,黃雪梅眼中有一種莫名的,說不上來的心理。

    似乎是認定了這場庭審,不能夠判她有罪。

    目前的線索證據,所有嫌疑的指向都指向了黃雪梅。

    可是沒有直接證據怎麼判定?

    側面證據就是黃雪梅從實驗室盜竊化學用品,並將其帶進了宿舍。

    化學用品的遺留去向,是不是黃雪梅進行的投毒。

    這一點並沒有直觀的客觀事實來進行表明。

    那麼有沒有其他辦法?

    也有!

    「審判長,對於黃雪梅申請駁回我並不同意。」

    「我並沒有侵犯被告人的法律權益,所以被告人申請的駁回不具有事實依據。」

    審判台席位上,孫正平抬頭看了一眼蘇白,又抬頭看了一眼黃雪梅。


    事實上.…孫正平心裏也非常的清楚。

    根據目前的答辯情況來看,通過直接的證據很難控告黃雪梅有事實犯罪。

    尤其是在被告人以及被告委託律師拒不認罪。

    並且一直以直接證據作為逃避的理由,進行駁回檢方控告的情況。

    不過.…

    黃雪梅申請蘇白不再對其進行詢問,這一點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

    可以進行直接的駁回。

    法錘敲響,孫正平開口:「被告人申請拒絕控告方委託律師的陳述詢問。」

    「控告方委託律師並沒有在詢問時有任何的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所以拒絕被告方的申請。」

    「控告方委託律師,還有什麼其他想要進行陳述的嗎?」

    面對審判長的詢問,蘇白開口:

    「有的,審判長。」

    「我還想請問一下被告人,你認為自己並沒有投毒的情況,但是面對現在所有的證據都指向了你。」

    「你拒絕認罪是嗎?」

    對於審判長的拒絕,黃雪梅沒有太多經,平淡開口:

    「不是我拒絕認罪,而是我根本就沒有投毒去傷害朱芸。」

    「好的。」

    蘇白點了點頭,抬頭看向審判台席位:「審判長。」

    「按照本案目前的情況,黃雪梅拒絕承認是其投毒傷害的朱芸。」

    「可是依照着其室友的口供,以及現在掌握的證據。」

    「我方對於現在的情況分析如下:」

    「根據其室友的口供,黃雪梅曾經說過想要殺死朱芸。」

    「不管這是否是玩笑話,但是這已經表明了黃雪梅對於朱芸的敵意。」

    「在這個案子中還有一件事情檢方並沒有陳述出來。」

    「那就是黃雪梅和朱芸向同一家企業遞交了崗位。」

    「朱芸被錄取,而黃雪梅沒有被錄取,從這一個角度來看。」

    「黃雪梅會不會對朱芸的積怨更深?」

    「肯定會!」

    「因為這是一個正常人的想法,對一個自己討厭的人獲取了自己的崗位,肯定會有一定的抱怨情緒。」

    「這是正常的法定情理。」

    「再有一點就是朱芸被錄取後沒多久的時間,黃雪梅去實驗室,竊取了化學劇毒品。」

    「按照黃雪梅的說法,她是為了自己做實驗。」

    「可是黃雪梅卻沒有具體的陳述做什麼實驗,怎麼去做這個實驗。」

    「黃雪梅作為實驗室中的一分子,不清楚劇毒化學品的實驗危害有多大嗎?」

    「劇毒化學品在實驗操作時稍不注意,就會對自己的身體健康產生巨大的威脅。」

    「作為高等學府的一份子和實驗室中的人員,黃雪梅應該很清楚這一點。」

    「離開了實驗室的保護,做實驗,有這個必要性嗎?」

    「完全沒有這個必要性。」

    「更何況,想要私下進行實驗,也完全可以向校方進行申請。」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黃雪梅說謊的可能性巨大。」

    「再有一點就是,黃雪梅說劇毒化學品被她弄丟了。」

    「劇毒化學品丟了這件事情的影響力很大,學校很有可能會對個人進行追責。」

    「黃雪梅先是偷竊實驗室內的劇毒化學品,然後陳述自己將其弄丟了.…」

    「她清楚劇毒化學品的作用以及對於個人身體傷害的危害,在弄丟的第一時間為什麼沒有進行尋找?」

    「或者說為什麼不像學校進行報備?」

    「通過以上種種來看,黃雪梅的陳述中存在着種種的邏輯問題。」

    「並不能夠從法定的情理上,或者是從客觀的事實上進行確認。」

    「其自圓其說的說法也不能夠得到客觀的證實。」

    「基於以上。」

    「無論是從客觀事實上,還是從主觀的法理情景上,都能夠表現出來,黃雪梅偷竊實驗室內的劇毒化學品,都不是為了做實驗用。」

    「其自身說法只是一個藉口。」

    「對於這一點,我申請判定駁回黃雪梅的陳述。」

    在庭審上,雖然說不能夠讓黃雪梅證明自己沒有犯罪的行為。

    可是她的口供也不一定被法院庭審所採納。

    按照黃雪梅剛才的口供來講,她說將從實驗室帶出的化學物品弄丟了就丟了?

    符合邏輯嗎?

    並不符合相關的邏輯!

    在依靠着從實驗室到宿舍的時間和監控這種直接性的證明。

    直接可以判定黃雪梅包內的化學品沒丟,而是被黃雪梅帶到了宿舍內。

    至於黃雪梅.…她可以依舊堅持着說化學品丟了。

    可是她沒有證據。

    那麼在這一點的判定上,審判長完全可以判定黃雪梅將化學品帶到了宿舍內。

    打通了這一步.…

    那麼這個案子就向前邁了一大步。

    至少進一步加重了黃雪梅的嫌疑。

    至於黃雪梅一直在重複着沒有直接證據能夠證明她投毒了。

    可實際上.…她沒有投毒,為什麼要帶劇毒化學品到宿舍內?

    劇毒化學品到哪裏去了?

    這些黃雪梅能夠給出合理的解釋嗎?

    給不了!

    為什麼?

    因為投毒朱芸的那個人就是黃雪梅!

    現有的側面證據鏈條,都已經指向了黃雪梅!

    逃罪.…?

    基本不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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